关于报送2020年外商投资企业“多报合一”年报的客户提示

来源:通力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新监管体系下, 2020年为实行外商投资企业“多报合一”年报(“年度报告”)的第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新监管体系下, 2020年为实行外商投资企业“多报合一”年报(“年度报告”)的第一年。在此之前, 外商投资企业除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报信息外, 还需通过“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应用”(“联合年报应用”)向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联合年报”)。[1]今年开始, 原联合年报中的申报数据项吸收到了年度报告中, 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后, 即在商务、市场监管、外汇部门间实现数据共享, 无需另行报送。
本文旨在提示外商投资企业客户注意按照要求, 在截止日期之前报送年度报告。
01 谁需要报
2019年12月31日前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2]
上述“外商投资企业”包括: 外国投资者直接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公司、合伙企业;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 外商投资性公司、创业投资企业、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3]
对于在2020年1月1日后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自下一年起报送年度报告即可。[4]
02 什么时候报
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5]
03 怎么报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报送年度报告。报送后无需重复在联合年报应用或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申报数据; 相关数据信息将在商务、市场监管、外汇部门间实现共享。
04 报什么
包括: 企业基本信息、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信息、企业经营和资产负债等; 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 还应当报送获得相关行业许可信息。[6]具体请参见附录: 外商投资年度报告表。[7]
05 错报、漏报怎么办
2020年6月30日前, 年度报告存在错报、漏报的, 外商投资企业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补报或更正; 2020年7月1日起, 年度报告存在未报、错报、漏报的, 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 通过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管理系统(wzxxbg.mofcom.gov.cn)进行补报或更正。[8]
06 延迟报送的后果
截至6月30日仍未报送年度报告的, 将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9]另外, 商务主管部门发现外商投资企业存在未报、错报、漏报的, 将通知其于20个工作日内进行补报或更正。[10]
外商投资企业未按要求报送投资信息, 且在商务主管部门通知后未及时予以补报或更正的, 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于20个工作日内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且存在严重违反情形的[11], 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如欲获取附录本文内容, 请关注公众号“通力律师”, 回复“附录全文”。
【注释】
[1]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统计局、外汇局关于开展2018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的通知》, 自2018年起, 外汇局外商投资企业FDI存量权益登记并入FDI联合年报。
[2] 《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外汇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年度报告的公告》(下称“《关于开展2019年度报告的公告》”)第一条。
[3] 《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外汇局关于做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一条
[4] 见注2。
[5] 见注3。
[6]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第十五条
[7] 《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附件2。
[8] 《关于开展2019年度报告的公告》第五条。
[9] 见注3。
[10]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第十九条
[11] 详见《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第二十五条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