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口子股权不主动拆分,被代位执行的可能性如何?(上)

来源:呈现法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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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精选 “退一步讲,即使考虑到股权除具有财产权属性外,还包括一定的身份权、人格权等内容,对于以夫妻共同财产认缴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但登记在夫或妻一方名下的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存在一定争议,但对于

案例精选
“退一步讲,即使考虑到股权除具有财产权属性外,还包括一定的身份权、人格权等内容,对于以夫妻共同财产认缴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但登记在夫或妻一方名下的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存在一定争议,但对于该股权转让后所得价款为夫妻共同财产是无争议的。
本案中,的股权即便全部被拍卖,所得价款中也应先析出罗菊芳所享有的财产份额,李并不能就全部股权拍卖所得受偿。……并未损害李**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原审在处理结果上也无不当。”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6275号中,关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股权代位析产案件的判决说理。好像被阻却了,但实际如何呢?
这个案件各方当事人间就同一个纠纷进行了20余次诉讼,仅可检索到的诉讼案件数量就有至少21个,其中最高院就审理了3个。对此我们不去深究,仅以此为引看看代位析产是如何操作的,下回再具体聊股权的代位析产。
一、什么是代位析产?
析产一词日常较少使用,在法律中其实也没有直接的规定,可见的关于析产的规定就是下述司法解释,根据上下文可以理解为是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而代位析产指:被执行人有共有财产,但其本人和共有人怠于分割的,申请执行人可以提起代位析产诉讼,由法院通过司法程序对被执行人和其共有人的相应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二、 为什么要代位析产?
共有物的分割通常应该是通过各共有人协议分割,无法达成分割一致才会进行司法裁判分割。
协议分割是最简单的方式,共有人通过和平友好的方式协商对共有物进行分割,较为便利;司法裁判分割更是在无法协议分割的情况下才会发生;
而代位析产,是由于债务人怠于履行债务,又不主动分割共同共有的财产,且法院已经采取其他执行措施并无法完成生效判决的执行,进而需要作为债权人的申请执行人进行代位析产诉讼。
这种情况经过上面几层漏斗式筛选,真正形成案件的并不多(如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则债务人的份额已经确定,无需析产)。通过检索发现,代位析产案例数量确实不多,仅有的案件中,也以上海、广东、江苏等南方省份为主。那为什么要聊它呢?只是想探索所有可能的执行措施。
三、 关于代位析产的司法观点
可能发生代位析产诉讼的情形主要包括债务人(准确的说是被执行人)在夫妻共同财产、遗产或其他共有财产中有相应共有份额的。我们具体通过一个夫妻共有财产析产案例看看司法对代位析产的观点。
夫妻共同财产作为财产构成的形式在生活中大量存在。如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能完全清偿个人债务时是否能用共同财产清偿,以及在清偿债务时如何认定财产份额并保障共有人的权利一直都是执行中备受关注的问题。
在2021年深圳市中院一个二审判决的案件中就一定程度展现了此类诉讼司法观点和关注的重点:
▌ 依据:
本案中,债权人黄甲对于债务人黄乙的债权已经生效判决认定,且已进入执行程序。因此,黄甲提起诉讼要求确认黄乙对于涉案两套房产各占50%份额,属于司法解释中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的析产诉讼,具有法律依据。
▌代位析产是否违反当事人意思自治:
一审确定本案案由为申请执行人代位析产诉讼与黄甲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一致,不存在黄乙配偶林某所认为的违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情况(对此判决没有阐明,但应当是林某认为此诉讼违反了黄乙和林某的意思自治)。
法律规定代位析产是在当事人以“意思自治”为幌子抗拒执行、危害执行申请人利益的情况下的救济措施,不能以意思自治阻却法律规定的权利实现。
▌代位析产的实体条件:
对于本案黄甲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实体条件,法院查明在执行完毕部分债权后,案件已终结该次执行,至今并无新的财产可供执行。因此,已经达到了债务人除共有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条件。林某仅以该执行案件未出具终本裁定抗辩,未到达“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事实状态,不具有相应依据,本院对此不予采纳。
本期到此戛然而止,下期通过文首的案例聊聊股权的代位析产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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