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是,交通事故主要责任无法确定时,职工要求认定工伤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近日,北碚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认定职工下班途中侧身乘坐摩托车且未戴头盔而跌落受伤不是工伤。
案件详情
2023年7月15日,张某上夜班下班后搭乘刘某驾驶的普通两轮摩托车回家。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生张某从车上跌落受伤的交通事故。
在接受交警调查时,职工张某陈述,“我是横着坐的,面向车行方向左侧,乘坐时,我背上斜跨着一个小背包,左手拿着一瓶洗洁精,右手拿着手机”。驾驶员刘某陈述,“我车子上只有我这一个头盔,没有多余头盔给他(她)”。交警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情况:该路段为平直路段,双向四车道,中央有双黄实线,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干燥,张某跌落原因无法查清”。交警未划定事故责任。
张某向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区人社局经调查后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张某跌落原因无法查清,而张某在乘坐过程中,未戴安全头盔、未正向骑坐,且无证据证明张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非本人主要责任,因此张某此次受伤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不予认定为工伤。张某不服,遂提起诉讼,要求区人社局撤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法院审理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未对交通事故的责任予以划分的情况下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由人力社保部门就交通事故事实作出认定。对于人力社保部门所认定的是否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事实,法院应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并据此判断其认定或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是否正确。因此,张某是否能够认定工伤取决于其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区人社局根据调查结果,综合考虑事故发生当天道路路面完好、干燥、摩托车并未失衡等因素,推定张某在搭乘摩托车过程中,未戴头盔且侧身乘坐是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其本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故一审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中,在行驶道路完好,驾驶员无不当驾驶违规操作的情况下,职工在乘车的过程中不仅手持物品侧身乘坐摩托车,还未佩戴头盔,人社部门在公安机关未划分事故责任的情况下认定职工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正确,职工也因其不当行为丧失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遵守交通规则不仅是司机与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乘客也应当自觉做到安全乘坐、文明乘坐。交通秩序需要各方共同构建,和谐守护。
职工下班途中侧身乘坐摩托车且未戴头盔而跌落 法院认定不是工伤
作者:李金霏来源:重庆北碚法院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是,交通事故主要责任无法确定时,职工要求认定工伤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