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文康知识产权案例(下)

来源:文康法律观察

文章摘要
4月26日是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值此之际,本文汇总了文康律师2021年经办的较为典型知产案例,涉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侵权纠纷及较为新颖的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纠纷案件。

4月26日是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值此之际,本文汇总了文康律师2021年经办的较为典型知产案例,涉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侵权纠纷及较为新颖的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纠纷案件。通过简要点评案件特点意义,以期对律师办案实操及客户问题解决有所启发。
目录:
案例一:产蛋箱外观专利侵权纠纷再审案
案例二:“金燕庄”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纠纷案
案例三:涉“贴牌加工”商标侵权纠纷案
案例四:“压花膜压辊”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案例五:侵害技术秘密及专利权属纠纷案件
1、案例一:产蛋箱外观专利侵权纠纷再审案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承办律师:赵吉军、张瑜
【案情摘要】
金巢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畜禽饲养管理成套设备生产的企业。2019年张某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金巢公司侵犯了其“产蛋箱”外观设计专利。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侵权成立,判令金巢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后原、被告均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金巢公司随后履行了判决书义务。
2020年3月,金巢公司就案件咨询文康律师后决定委托文康律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2020年12月28日,最高院裁定提审本案。2021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作出再审判决,支持了金巢公司的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原告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随后,张某将赔偿金退还给了金巢公司。
【特点意义】
文康律师没有参与先前诉讼程序且原审中相关物证固定不完善都给再审申请带来很大难度。针对外观设计侵权判定的复杂性,文康律师深入分析涉案专利及证据材料,检索了大量与案件专利相关的现有设计证据提交法院,使法官可以更全面地了解与涉案外观设计相关的现有设计情况,深刻把握原告专利保护范围的边界,从而在侵权判定中对涉案专利与被告产品的差别做出更加符合专利法原理的分析,最终获得最高院支持,帮助客户实现诉讼逆转,避免了更大的经营损失,也赢得了行业地位。本案很好体现了代理律师在复杂专利诉讼中通过提供现有设计证据澄清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诉讼技能。
2、案例二:“金燕庄”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纠纷案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承办律师:赵吉军、张瑜
【案情摘要】
深圳金燕庄燕窝有限公司(以下称“金燕庄公司”)是一家港资企业,该公司自2005年创立后,一直在燕窝商品上持续使用“金燕庄”商标至今,经过长期使用,“金燕庄”商标具有了较高知名度。2018年,金燕庄公司突然发现“金燕庄”商标被另一香港居民张在某“燕窝”产品上成功抢注,自己十余年经营的品牌价值积累将被他人抢夺。委托文康律师针对涉案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
2019年9月20日,商评委作出无效裁定书,对诉争商标在“食用燕窝”等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张某不服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0年7月23日,法院一审行政判决驳回张某诉讼请求。张某随后提起上诉。2021年7月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行政判决书,维持了一审判决。至此,金燕庄公司成功阻止了张某对“金燕庄”商标的抢注。
【特点意义】
本案因为权利争议时间久、存在多个在先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法律状态发生变化等众多复杂因素,给解决方案制订带来较高难度,文康律师通过大量证据收集和分析,组织无效证据材料和理由,最终获得商标局和法院支持,帮助客户阻止了他人的恶意抢注,维护了自己经营了多年积累的品牌资产,为客户商标注册扫清了障碍。
3、案例三:涉“贴牌加工”商标侵权纠纷案
审理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律师:赵吉军、张瑜
【案情摘要】
青岛健爱乐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称“健爱乐公司”),是一家经营日用品、卫生消毒及防护用品等商品的公司,享有在消毒纸巾等商品上的“propa”注册商标专用权。泉州某公司未经健爱乐公司许可,将与其相同的标识在婴儿湿纸巾等商品上使用并出口至国外,侵权产品被海关查扣。健爱乐公司委托文康律师向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泉州某公司停止侵权。
2019年9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公司侵权成立,判令其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后被告提出上诉,2021年11月12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随后履行了生效判决。
【特点意义】
被告提出涉案产品系根据境外客户要求在国内定牌加工,并未在国内进行销售,因此不构成对原告中国商标权侵犯的抗辩主张。原告代理律师结合证据阐述了被告不仅在国内生产侵权产品,还在交易合同、产品包装、仓储报关等材料中使用了原告商标,这些行为均均构成在国内的商标性使用,从而构成商标侵权,最终使原告商标权得到了法律保护。
4、案例四:“压花膜压辊”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审理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承办律师:赵吉军、张瑜
【案情摘要】
2020年6月12日,淄博某公司向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指控淄博康利达塑料有限公司(以下称“康利达公司”)侵犯其“压花膜压辊”实用新型专利权。康利达公司遂委托文康律师组织应诉。
在专利纠纷处理过程中,文康律师代理康利达公司就涉案专利提起了无效宣告请求,最终涉案专利权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全部无效。淄博某公司不服无效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后撤回行政案件的起诉,同时撤回在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侵权请求。
【特点意义】
本案的争议双方系同业竞争关系,主营业务相同,双方之前围绕专利侵权及其它争议发生多起诉讼,纠葛颇深。
康利达公司聘请文康律师代理应诉,在法院民事侵权案件中,抗辩不侵权获得一二审法院支持;
在行政处理案件中,又将申请人专利成功无效。
代理律师的工作最终使得淄博某公司最终放弃了对康利达公司的指控,双方间持续多年的一系列争议得以全部解决。
5、案例五:侵害技术秘密及专利权属纠纷案件
审理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律师:赵吉军、张瑜
【案情摘要】
南京某公司是从事危废焚烧处理用化学制剂与设备开发、销售的公司,2021年4月,其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被告潍坊某公司申请的发明专利中的有关技术方案系侵害其技术秘密而来,请求确认被告侵害了原告技术秘密、赔偿经济损失并将被告专利申请权判归原告所有。
文康律师接受被告公司托代理其应诉,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进行了大量证据收集工作。因案件事实及法律关系复杂,经过三次开庭,被告提交了大量证据用以证明原告主张的技术秘密依法难以成立,最终原告撤回起诉。
【特点意义】
原告主张的涉案技术秘密是否依法成立,是此类案件争议的焦点,也是案件审理中被告抗辩的重点和难点。因技术秘密案件的特殊性,原告在诉讼中提出一个其技术秘密的范围往往是很容易的事情,但对于被告而言,要质疑和否定原告的技术秘密主张却面临着繁重的举证义务和复杂的法律论证。
本案中,被告律师从原告证据和陈述发掘有利于被告的事实,又通过大量技术文献检索来分析、获取抗辩证据,结合技术事实和法律规定全面阐述抗辩意见,最终很好维护了客户权益。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