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最后一公里”所涉代收法律问题浅析

来源: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引言 近年来,随着电商网络行业的蓬勃发展,快递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末端配送是整个物流活动的最后一环,也是直接与消费者交接的一环,这个环节的物流体验,是影响整个物流活动质量的关键。
引言
近年来,随着电商网络行业的蓬勃发展,快递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末端配送是整个物流活动的最后一环,也是直接与消费者交接的一环,这个环节的物流体验,是影响整个物流活动质量的关键。从整个物流配送环节的链条来看,涉及寄件人、承运人、代收人、收件人四方法律关系,而在快递代收法律关系中,则主要涉及承运人、代收人、收件人三方法律关系,寄件人一般不会实质性参与其中,其仅在纠纷发生时起到辅助配合收件人的作用。本文拟结合我国现行电商物流法规以及笔者参与相关项目的实践经验,对承运人、代收人、收件人三方法律关系的要点问题予以梳理,谨供参考。
01、快递行业的发展及问题
根据国家邮政局2023年发布的统计公报显示,2022年邮政行业寄递业务量完成1390.9亿件,同比增长2.7%。其中,快递业务量完成1105.8亿件,同比增长2.1%。
2022年邮政行业业务收入(不包括邮政储蓄银行直接营业收入)完成13509.6亿元,同比增长6.9%。快递行业在飞速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很多问题,其中以快递配送的“最后一公里”——物流末端配送问题尤其明显,其中出现的问题主要有:快递丢失、物品损坏、私自开拆物品、配送信息泄露等。基于上述现实问题的出现,相应也产生了诸多纠纷。为防范和预防纠纷的发生,明确快递代收过程中各方的法律关系具有必要性和重要性。
02、快递代收法律关系的特殊性
在明确快递代收法律关系之前,有必要对传统的快递服务法律关系予以说明,以便更为准确地理解快递代收法律关系。
传统的快递服务合同是在寄件人与承运人之间订立,而收件人为快递服务合同的利益第三人。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该条第一款规定的是不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第二款规定的是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二者的重要区别在于,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的第三人取得对债务人的履行请求权,而不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的第三人仅可以接受债务人的履行,不享有对债务人的履行请求权。
依照本条规定,只有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的,才构成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第三人才能取得履行请求权。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项下的权利与义务只由合同当事人享有或者承担,履行请求权只归债权人享有。而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赋予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履行请求权,这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要以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为前提。从实践中《快递服务合同》约定的条款内容来看,寄件人与承运人大多会约定相关条款,赋予第三方履行请求权,对合同相对性予以适当突破,以保障收件人的实质利益。
与传统的三方快递服务法律关系不同,代收人为相对独立的第四方主体,其主要表现形式为小区物业代收、菜鸟驿站代收、自提柜代收、超市便利店代收等等。从法律关系上对上述代收行为进行划分,主要表现为两类:第一,是基于合同之债的代收;第二,是基于非合同之债的代收【合同之债,是指当事人之间因签订合同而产生的债;非合同之债,是指非因当事人之间协议的签订而产生的债】。下文据此划分予以具体论述。
01、基于合同之债的代收法律关系
基于合同之债的代收法律关系可以分为直接代收法律关系和间接代收法律关系。直接代收法律关系,是基于收件人与代收主体之间的协议而产生,可以看作是收件人意思表示的延伸。较为典型的例子是收件人与物业公司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在相关合同中约定物业公司有权代收快递,物业公司基于合同约定享有代收快递的权利。
间接代收法律关系,主要是基于承运人(快递公司)与代收主体之间的协议而产生,可以看作是承运人(快递公司)意思表示的延伸。间接代收较为常见,能有效地帮助快递公司抵销末端物流成本,解决快递配送中的"最后一公里"问题。间接代收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快递公司与物业公司签订服务协议、与独立的专业代收点(如菜鸟驿站、自提柜)签订服务协议、与私营企业(如便利店、小区商店等)签订服务协议。相关代收主体基于与承运人(快递公司)订立的服务协议享有代收快递的权利。
02、基于非合同之债的代收法律关系
除上述第一点所述基于合同之债的代收法律关系之外,日常生活中还存在大量基于非合同之债的代收法律关系。如果小区物业管理协议未约定代收快递的服务,或者快递公司基于与收件人的“配送习惯”达成默契,将快递配送至小区物管处,物业公司为小区业主提供快递代收服务,则收件人与代收人形成事实上的保管合同关系。此外,现实中也存在代收人在收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代为收取快递的情形,此种情形便也可能构成无因管理或好意施惠关系。
03、代收法律关系中的责任分配
通过以上对快递代收法律关系的分析可以发现,不同的快递代收行为具有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同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亦不尽相同,涉及的情况也是纷繁复杂,事实基础不同,责任分配亦随之不同。接下来,笔者将对不同代收法律关系中的各方权责予以具体论述。
01、合同之债中代收法律关系的责任分配
1. 直接代收法律关系
在直接代收法律关系中,诸如物业公司、小区便利店等代收点代收,需要代收人与收件人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事先约定。现实中,合同是否明确约定风险责任明细,权责分配也不同。如果对风险责任明细进行明确约定,发生纠纷后结合相应条款对合同条款进行相应解释,便可以为纠纷的解决提供前提和基础。如果未对风险明细进行明确约定,仅是概括性约定有权代收,此时,代收点是否承担责任,取决于是否为有偿服务。有偿服务与无偿服务的责任义务不同。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可见,代收人承担责任的关键在于是否进行有偿保管或无偿保管,不同的保管形式会导致责任的大小或轻重程度不同。在有偿保管的情况下,无论保管人是故意还是过失,保管人都应对保管物的毁损或灭失负责。而在无偿保管的情况下,保管人只有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保管物毁损或灭失时才需要承担责任,一般情况下轻微过失不需要负责。
2. 间接代收法律关系
在间接代收法律关系中,最为典型的是快递公司与菜鸟驿站签订《网点服务合作协议》开展合作,约定菜鸟驿站在其经营区域范围内,为快递公司提供代收服务。菜鸟驿站合作模式的出现,大大减轻了快递员的工作负担,提高了快递员的工作效率,也为收件人取件提供了更加灵活和便捷的服务。但与此同时,也产生了相应问题,值得我们关注。
笔者于今年经办过一起案件,案件的基本情况如下:快递公司工作人员派送快递时,未经收件人同意把快递放在了菜鸟驿站。随后,菜鸟驿站工作人员上门派送,但收件人自述快件被开拆并存在物品丢失的情况。为此,收件人多次向快递公司申诉,申诉未果后,向邮政管理局投诉举报,要求对涉案快递企业及菜鸟驿站进行行政处罚。邮政管理局经审查认为快递企业未经消费者同意将快件放置菜鸟驿站投递的行为系属违规,但经调查后认为违规行为未达到应作出行政处罚的程度,作出《不予立案告知书》。后消费者针对该告知书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不予立案的决定并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该案例涉及行政和民事交叉,较为复杂,在此不过度展开,仅用此案例说明间接代收法律关系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及快递企业的合规监管问题。对于快递企业来说,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大部分与寄件人签订的服务合同都会明确约定验收的权利和义务,并约定提供相应的验收服务。如果未经收件人同意将快递放置在菜鸟驿站,一旦快递发生损失或丢失,就会面临赔偿风险及合规监管问题。
以上案例讨论的是收件人没有明确同意将快递放在菜鸟驿站的情形。如果收件人明确同意,那么快递员把快递配送至菜鸟驿站后则视为快递签收完成,此时收件人与菜鸟驿站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该种情形与直接代收法律关系类似,应根据民法典保管合同的规定进行处理。
02、非合同之债中代收法律关系的责任分配
我国是熟人社会,在现实快递代收环境中,存在一系列不以代收协议为基础的代收情形。非基于代收协议约定的的代收行为不可避免,也是导致代收纠纷产生的重要原因,下文举一案例予以说明。
2023年4月,林某的一件快递包裹由顺丰快递承揽。由于林某当天不在家,于是告知物业公司招租处代为收取。4月2日至4月7日,林某由于工作原因无时间取快递。然而,在林某于4月8日上午9时前往物业公司招租处取快递时,被告知包裹已经不在,并且无法找到。林某认为物业公司作为代收人应该有保管的义务。由于物业公司保管不善,因此,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赔偿包裹的物品损失6000余元。
关于快递物品价值的问题,法院认为,原告林某虽主张该快递价值6000余元,但原告并未能提供该快递物品的正规发票,仅提供了收据,法院认为该证据在形式上存在瑕疵。因此,法院认为,应当以快递的保价金额1800元作为确定快递物品价值的依据。
关于承担民事限额的问题,法院认为,虽然物业公司与原告之间没有签订保管合同,但原告委托其签收快递,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亦已经实际签收了快递。因此,物业公司作为快递物品签收人负有在合理限度及范围内保管原告的快递物品的法律义务,现快递物品已实际丢失,物业公司对此损害后果的发生负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考虑到物业公司在保管物品时系属于无偿保管行为,依照民事行为的权利与义务相对等原则,负有的保管义务仅在合理限额及范围内,且原告在快递被签收6日后才去取快递,相隔时间较久,原告并未积极履行其权利,本身亦存在一定过错,应当适当减轻被告物业公司赔偿责任,法院酌定被告物业公司在本案中承担500元的赔偿责任。
除上述情形之外,现实中也会出现快递员无法联系上收件人,而物业或其他小店基于与收件人熟识的关系在收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代为收取了快递,此种情形便可能构成无因管理。对于无因管理类代收法律关系,可参考我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对于无因管理类代收行为,可以鼓励人们互助互帮,促进社会中助人为乐的传统道德观念,代收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对代收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予以协商处理,尽量避免矛盾纠纷扩大升级。
结语
随着快递业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对快递业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人们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寄递服务需求,对末端配送代收服务也提出了新的期望。为此,需要进一步明晰、细化不同快递代收法律关系及其责任分配,为物流行业的稳定发展奠定法律基础,从而促进快递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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