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手不一定是互殴,《治安管理处罚法》新变化!

来源:丰国律师

文章摘要
2025年6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2025年6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时隔20年重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并做了大量修改,仅27个法律条文未作修改,修改率超过80%(81.25%)。那么,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哪些内容进行了修改?
下面,笔者将从五个角度对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变化内容进行了仔细梳理,并加以适当标注点评。
一、新增法律条文28条
第一章(总则)0条;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适用)3条(第19、21、24条);第三章(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12条(第27、34、35、46、48、56、60、69、70、73、74、86条);第四章(处罚程序)7条(第92、93、100、102、107、108、114条);第五章(执法监督)4条(第134、136、137、138条);第六章附则中2条(第142、143条)。
★(新增)1第十九条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受处罚;制止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的,依法给予处罚,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不予处罚。
明确正当防卫免处罚。(“被打还手即互殴”成为历史)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直面争议问题,明确公民对不法侵害行为有权采取防卫性措施。规定包含了几种情形:
明确正当防卫的合法性:新法明确规定,公民在面对不法侵害时,有权采取必要的防卫措施,保护自身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界定防卫限度:强调防卫行为应当在合理限度内,避免过度防卫导致不必要的损害。
免除法律责任: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行为,免除其治安管理处罚责任,保障公民行使防卫权的合法性。
保护见义勇为:鼓励公民在他人遭受不法侵害时挺身而出,明确见义勇为行为受法律保护,避免因防卫行为受到不当处罚。
明确举证责任:在涉及防卫性措施的争议中,公安机关需充分调查取证,确保对防卫行为的认定客观公正。
这些规定明确了公民有权进行必要的防卫,也界定了防卫的合理限度,还特别保护见义勇为行为,鼓励公民在他人遭受侵害时挺身而出。
★(新增)2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自愿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承认违法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类自首)
(新增)3第二十四条对依照本法第十二条规定不予处罚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
★(新增)4第二十七条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国家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考试秩序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组织作弊的;
(二)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
(三)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考试作弊的治安处罚。(《刑法》第二百八十四之一【组织考试作弊罪】)
(新增)5第三十四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胁迫、诱骗他人参加传销活动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新增)6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在国家举行庆祝、纪念、缅怀、公祭等重要活动的场所及周边管控区域,故意从事与活动主题和氛围相违背的行为,不听劝阻,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听劝阻的,或者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
(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四)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或者制作、传播、散布宣扬、美化侵略战争、侵略行为的言论或者图片、音视频等物品,扰乱公共秩序的;
(五)在公共场所或者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美化侵略战争、侵略行为的服饰、标志,不听劝阻,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对先烈的尊重必须有全面的法律保护。
(新增)7第四十六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飞行空域管理规定,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或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飞行、升放前款规定的物体非法穿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新增)8第四十八条组织、胁迫未成年人在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经营场所从事陪酒、陪唱等有偿陪侍活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
(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新增)9第五十六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个人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个人信息保护)
★(新增)10第六十条以殴打、侮辱、恐吓等方式实施学生欺凌,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
学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知发生严重的学生欺凌或者明知发生其他侵害未成年学生的犯罪,不按规定报告或者处置的,责令改正,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分。
明确学生欺凌的处理方式,公安机关与学校协同治理
近年来学生欺凌现象频发,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严重威胁着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案例:邯郸三名初中生杀害同学案(故意杀人案)
新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明确了学生欺凌的处理方式:以殴打、侮辱、恐吓等方式实施学生欺凌,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
此外,如果学校未按规定报告或者处置严重学生欺凌事件,将被责令改正,有关部门还会对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以此推动公安机关与学校协同治理学生欺凌问题。
新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明确加强了对组织、胁迫未成年人从事陪酒、陪唱等有偿陪侍行为的打击力度。新法规定:
对组织、胁迫未成年人在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经营场所从事有偿陪侍活动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时,对执法程序有更人性化的规定。若询问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监护人不能到场,可通知其成年亲属、所在学校代表等到场,给予未成年人心理支持与权益保障。
(新增)11第六十九条娱乐场所和公章刻制、机动车修理、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关于要求登记信息的规定,不登记信息的,处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后果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三千元以下罚款。
(新增)12第七十条非法安装、使用、提供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新增)13第七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一千元(旧的: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旧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中的禁止令或者职业禁止决定的;
(二)拒不执行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出具的禁止家庭暴力告诫书、禁止性骚扰告诫书的;
(三)违反监察机关在监察工作中、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依法采取的禁止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保护措施的。
(新增)14第七十四条依法被关押的违法行为人脱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新增)15第八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新增)16第九十二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以及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新增)17第九十三条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以及其他执法办案机关在移送案件前依法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治安案件的证据使用。
(新增)18第一百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在异地的,公安机关可以委托异地公安机关代为询问,也可以通过公安机关的视频系统远程询问。
通过远程视频方式询问的,应当向被询问人宣读询问笔录,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询问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询问和宣读过程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科技赋能)
(新增)19第一百零二条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确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需要对其人身进行检查,提取或者采集肖像、指纹信息和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对已经提取、采集的信息或者样本,不得重复提取、采集。提取或者采集被侵害人的信息或者样本,应当征得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公民保护)
(新增)20第一百零七条为了查明案情,人民警察可以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和其他证人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进行辨认,也可以让被侵害人、其他证人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进行辨认,或者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对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进行辨认。
辨认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人民警察和辨认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新增)21第一百零八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公安机关在规范设置、严格管理的执法办案场所进行询问、扣押、辨认的,或者进行调解的,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进行。
依照前款规定由一名人民警察进行询问、扣押、辨认、调解的,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未按规定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或者录音录像资料损毁、丢失的,相关证据不能作为处罚的根据。
(新增)22第一百一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公安机关中初次从事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保证办案的正确性)
(新增)23(新增)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发现被处罚人是公职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需要给予政务处分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通报监察机关等有关单位。(对公职人员的监督)
(新增)24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但有关国家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违法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个人信息保护)
(新增)25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同步录音录像运行安全管理职责,完善技术措施,定期维护设施设备,保障录音录像设备运行连续、稳定、安全。
(新增)26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将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获得的个人信息,依法提取、采集的相关信息、样本用于与治安管理、查处犯罪无关的用途,不得出售、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新增)27第一百四十一条其他法律中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其处罚程序适用本法规定。
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直接关系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处罚的,其处罚程序适用本法规定。
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六条规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同时规定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其他行政处罚的行为,由相关主管部门依照相应规定处罚;需要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规定处理。
(新增)28第一百四十二条海警机构履行海上治安管理职责,行使本法规定的公安机关的职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中个别新增法条是调整了条目,或者是从其他法条中分离出来的。如
二、条文中部分内容新增
第一条:(新增)根据宪法
其目的在于突出宪法的地位和作用
第二条:(新增)治安管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其目的在于突彰显党在法治工作中的地位,突出党领导的重要性。
第五条:(新增)在外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六条:(新增)充分释法说理,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真正实现教育目的
第八条:(新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以治安管理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本新增内容的重点在于禁止“以治安管理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九条:(新增)对属于第一款规定的调解范围的治安案件,公安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前,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书面申请经公安机关认可的,不予处罚。
本新增内容与刑事案件中轻伤害案件的调解程序类似。
第十三条:(新增)智力残疾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不处罚对象的扩大、完善,并进一步完善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新增)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人在一年以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1)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怎么罚?14~18岁违法可拘留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聚焦未成年人保护、校园安全等民生热点,针对14~16周岁未成年人一年内二次违法或情节恶劣者打破“不拘留”惯例,明确公安机关须对殴打、恐吓等学生欺凌行为依法处理并联动学校建立追责机制等。
近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数量呈明显上升趋势,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数据显示,近三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101526人,较上一年度上升4.3%。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在未成年人问题上做出了一系列重要规定。
首先,该法调整了未成年人行政拘留执行条件:
对于14至16周岁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可以依法执行拘留。
14至16周岁以及16至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若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同样可以依法执行拘留。
改变了以往这两类未成年人通常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情况。
此外,新治安管理处罚法还规定,对因未达年龄不予治安处罚或者不执行拘留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
(2)对七十岁以上老人的处罚
社会上频频出现老人违法犯罪,虽予以处罚,但不予执行,导致出现惩处不力的情形。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也给出了较合理的解决方式。
第二十八条:(新增)可以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加大处罚力度
第三十一条:(新增)(三)制作、传播宣扬邪教、会道门内容的物品、信息、资料的。
第三十九条:(新增)公共供水设施、公路及附属设施
第四十条:(新增)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其他公共交通工具设施、设备,或者以抢控驾驶操纵装置、拉扯、殴打驾驶人员等方式,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新增)城市轨道交通
顺应城市交通变化新增“城市轨道交通”。
第四十三条:(新增)(四)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升放携带明火的升空物体,有发生火灾事故危险,不听劝阻的;
(五)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危险的。
第五十条:(新增)有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滋扰、纠缠、跟踪行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外,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一定期限内禁止接触被侵害人。对违反禁止接触规定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类保护令)
第五十二条:(新增)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的加大处罚力度。
第五十三条:(新增)或者其监护人;(二)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的;
增加监护人,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弱者;增加第二项,明确义务人及保护对象。
第五十七条:(新增)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加大处罚力度。
第六十一条:(新增)或者执行上述紧急任务的专用船舶通行的;或者检查点完善种类
第六十二条:(新增)盗用、冒用个人、组织的身份、名义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冒用对象为普通主体的,依然构成违法。
第六十三条:(新增)(二)出租、出借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供他人非法使用的;
第六十五条:(新增)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被取缔一年以内又实施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扩大被冒用对象;加大惩处力度。
第六十七条:(新增)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实施前款行为,妨害反恐怖主义工作进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三)明知住宿人员利用旅馆实施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增加处罚层次;明确对不同法律规定适用规则;对旅馆业经营者增加责任范围。
第八十条:(新增)前款规定的淫秽物品或者淫秽信息中涉及未成年人的,从重处罚。
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第八十一条:(新增)组织未成年人从事第一款活动的,从重处罚。
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第八十四条:(新增)聚众、组织吸食、注射毒品的,对首要分子、组织者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六个月至一年以内不得进入娱乐场所、不得擅自接触涉及毒品违法犯罪人员。违反规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从重情形的规定,并设置隔离规定(防火墙),有效防止再犯。
第八十五条:(新增)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增加容留型违法情形的处罚。
第八十七条:(新增)或者以其他方式为上述活动提供条件的;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增加违法的构成行为;情节较轻的处罚规定,丰富惩处层次。
第八十八条:(新增)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噪音扰民明显加大惩处力度。
★第八十九条:(新增)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规定宠物伤人可直接治安处罚,并加大处罚力度。这一规定从源头治理层面,打击了非法售卖危险动物行为,减少流入社会的危险动物数量;对公众而言,当遭遇危险动物威胁时,有更有力的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也让公共空间的安全性得到显著提升。
第九十条:(新增)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明确程序保障。
第九十六条:(新增)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强制传唤适用应适当谨慎。
第九十七条:(新增)涉案人数众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身份不明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在执法办案场所询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询问查证期间,公安机关应当保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饮食、必要的休息时间等正当需求。
关于询问时间的规定更细致,但对询问有充分的程序保护,并有效保障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九十八条:(新增)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也可以通知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等合适成年人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确实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未到场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第九十条:(新增)可以在现场进行;或者其提出的地点询问地点更灵活,非常人性化的设计。
第一百零三条:(新增)并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完善程序。
第一百零五条:(新增)对其中与案件有关的必须鉴定的物品,可以扣押,鉴定后应当立即解除;实施扣押前应当报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因情况紧急或者物品价值不大,当场实施扣押的,人民警察应当及时向其所属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扣押的,应当立即解除。当场实施扣押的,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完善扣押程序。
第一百一十二条:(新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还应当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充分听取其意见。
加强未成年人保护。
第一百一十三条:(新增)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设置集团讨论制度,使处罚结果更准确。
第一百一十八条:(新增)公安派出所办理的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所属公安机关批准。
谨慎保证办案程序合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被处罚人、被侵害人对公安机关依照本法规定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作出的收缴、追缴决定,或者采取的有关限制性、禁止性措施等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范围扩大。
第一百二十二条:(新增)执行期满,拘留所应当按时解除拘留,发给解除拘留证明书。
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异地被抓获或者有其他有必要在异地拘留所执行情形的,经异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异地执行。
处罚执行更人性化。
第一百二十三条:(新增)旅客列车上或者口岸
特殊情形更全面。
第一百二十六条:(新增)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处罚执行更人性化。
第一百三十一条:(新增)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监督更全面。
第一百三十九条:(新增)(十一)泄露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的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的;
(十二)将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获得的个人信息,依法提取、采集的相关信息、样本用于与治安管理、查处犯罪无关的用途,或者出售、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
(十三)剪接、删改、损毁、丢失办理治安案件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
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监督更全面;明确监督对象依法给予处分。
以上新增的内容中多处内容针对对未成年人保护加强保护,彰显了本法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给予了充分的关注。
三、部分条文进行较大的修改
第四十四条举办体育、文化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或者无法改正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同时责令六个月至一年以内不得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明确了责任主体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明确了“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或者无法改正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
第四十五条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体育场馆、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明确了责任主体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八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有关部门依法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继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旧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条文中个别字词的改动,使法条表述更准确。
例1: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加了一个“了”字,是更符合本条法意。从文字字面意思来看,为了:连词、介词,表示目的或原因;为:动词、介词,表示做某事或引出受益者。显然,本条文中就是要表明制订本法的目的。所以,一字之差,表述更准确了。
例2:第二条治安管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综合治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增加“预防”,使本法的立法目的更全面;增加“纠纷”,使本法的立法目的更准确。
例3: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旧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使用“专用票据”更规范,有效防止乱收费、乱罚款的行为。
五、罚款数额的变化。
数额全部增加了,大部分是增加了一倍,最多的增加超过十倍。
最大的一处:第五十四条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旧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旧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强买强卖重罚,罚款增加十倍)
注:1、未修改的法条:第3、4、7、11、12、14、15、16、17、18、25、36、37、66、91、95、101、106、110、111、115、124、127、128、132、140、143。
2、加★号的法条为这次修订的最大亮点。
3、红色的文字为增加的内容;蓝色的文字为修改的内容。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