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6月27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自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
注意,此次全国人大采用的是“修订”而非“修正”,说明此次修法是对法律进行全面的修改,包括对法律的整体结构、章节、重要条款和条序等进行重新调整和排列,而不是对部分条款进行细枝末节的修改。
笔者认为,本次修订的主要变革有六:
一、 增加了公平竞争的内容
新法的第三条明确,要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保障各类经营者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第十五条明确,大型企业等经营者不得滥用优势地位,要求中小企业接受明显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
此处的公平竞争主要指:平等对待公有制经济主体和民营经济主体;平等对待本地经济主体和外地经济主体;平等对待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不得给予特定经营者政策性优惠等。
此前的《民营经济促进法》和《公平竞争审查条例》都涉及了公平竞争的内容,公平作为打造竞争环境的核心要素,此次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予以强调是应有之义。
二、 “蹭流量”构成违法
新法第七条明确,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或者将他人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等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属于混淆行为,予以禁止。
将他人商标作为自己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属于混淆行为,这在之前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已有表述,此次修法是将司法解释的内容提升到了法律中再度强化。
将他人的名称、商标设置为自己的搜索关键词,系典型的“蹭流量”行为,应予以禁止。在网络经济时代,流量即代表销量,由此花钱买流量成为诸多在线经营者的营销手段。在此过程中,有不法商家为了引流,将他人的名称、商标设置为自己的搜索关键词误导公众,该行为在法院已有认定侵权的判例,但适用《商标法》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分歧。此次修法明确该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的侵权行为,而且还构成行政违法,纳入了行政处罚的范畴,体现立法者惩戒“蹭流量”行为的决心。
三、 受贿行贿一起罚
此处的受贿特指尚未构成受贿罪的商业受贿。旧法中,仅明确了贿赂他人的将被行政处罚,被理论界指出“只罚行贿不罚受贿”。新法第八条和第二十四条新增了内容,明确交易相对方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受贿赂,否则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在商业交易中,往往了有了接受贿赂甚至索贿,才催生出行贿,因此受贿和行贿一样,都是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不法行为,推动行贿受贿一起处罚,有利于打造风清气正的市场竞争环境,让注重商品和服务品质的经营者得利,让走歪门邪道的人碰壁。
四、 禁止非法获取数据,
禁止非法利用数据和算法
新法第十三条就数据的获取和利用,明确了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禁止行为。
随着网络经济的日益发达,数据和算法作为一种宝贵的资源往往被不法商家利用,包括非法获取其他经营者的数据,强制插入链接强制跳转,恶意不兼容其他经营者的软件,虚假交易后恶意差评等等。新法明确禁止非法获取和利用数据,还明确了罚则,是规范网络经济发展的有力举措。
五、 严管流量入口
新法第十四条明确禁止平台经营者对入驻商家强制压价;第二十一条明确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反不正当竞争的机制,发现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按规定向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报告。
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把控着流量入口,其相对于入驻商家而言往往占据强势地位,为了平台利益过度压榨商家利润空间的情况时有发生,导致商家销量大而利润低,最终将损害经营环境。因此有必要规范平台经营者的行为,以防低价的恶性竞争。
其次,平台一般不直接参与商品的销售,这使得其还享受了“避风港”的待遇——在商家有不法行为时平台原则上不承担直接责任,这就要赋予平台对商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更高的管理义务,在发现商家有不正当行为的,平台有义务及时处置并报告。
六、 加大惩戒力度
新法在法律责任中,针对混淆行为、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损害竞争对手商誉、利用网络从事不正当竞争等行为,普遍提高了处罚力度,体现了立法机关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从严惩处损害市场竞争行为的决心。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维护市场活力和秩序的有力武器,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任何人都无法置之度外,学习并运用好这部法律,才是获得公平竞争机会的有效保障。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带来的六大变革
作者:黄思思来源:上海市协力(无锡)律师事务所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6月27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自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