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依法严惩以投资养老项目为名实施的集资诈骗犯罪,切实维护老年人财产权益——石某集资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至2016年12月,被告人石某伙同赵某1、赵某2、袁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某爱心老年公寓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实际经营地等地,采用发传单、朋友介绍等方式,以投资养老公寓床位为名,并以承诺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骗取200余名北京地区投资人签订《预订床位合同书》,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并造成损失千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作为涉案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明知“某爱心老年公寓”项目不能发行金融产品,仍以该项目对外公开宣传,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同时承诺高额利息,并在资金存在缺口的情况下,以在后非法募集的资金填补之前非法募集资金的缺口,非法占有目的明确。故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石某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四十万元,并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石某提出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依法打击以投资养老项目为名实施涉老集资诈骗犯罪的典型案例。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严惩犯罪分子,推动清退养老行业中的非法主体,为银发经济持续增长注入法治动能;同时引导提示广大老年人谨慎投资,提升反诈防骗能力,最大限度挤压“行骗空间”。本案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处养老诈骗犯罪的鲜明立场,展现了人民法院以实际行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老年事业产业健康发展的责任与担当。
案例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国某保卡公司等诉北京国某保卡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1国某保卡公司是一家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企业,原告2国某养老中心(与原告1合并简称二原告)是经批准由原告1管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2020年1月,二原告与被告2安徽居某保卡公司签订项目授权合同,授权被告2在安徽省范围内作为代理商,从事养老保障卡等产品推广销售工作。2020年5月、6月,二原告与被告1北京国某保卡公司(与被告2合并简称二被告)法定代表人徐某签订项目授权合同,授权徐某在福建省和江西省范围内作为合作商,从事养老保障卡等产品推广销售工作。其后,二被告持续以二原告的名义在全国范围内招收加盟商,并自行收取加盟费用,累计发展服务中心百余个。二原告认为,二被告使用“国某保卡”“居某保卡”作为企业字号,以及自行在全国范围内招收加盟商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自2017年3月22日起,原告1即将“国某保卡”作为企业字号并持续使用,主营业务为销售养老保障卡、提供居家养老服务,曾获多个奖项,并在全国发展了百余家加盟商,可见其在居家养老服务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而被告1在应当对原告1企业字号进行合理避让的情况下,仍将“国某保卡”作为企业字号注册为公司名称,从事高度近似的养老保障服务行业。且被告1在对外经营过程中使用二原告的宣传资料、合作运营规范,借助“国某保卡”企业字号的影响力进行商业经营,其行为已经构成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2在与二原告在特定地区范围内授权合作终止后,仍继续使用“居某保卡”字号,该字号与二原告“国某保卡”“国某养老”的企业字号高度相似,其行为亦构成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故法院判决二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停止使用二原告《合作运营规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一审宣判后,被告1提出上诉,二审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被告1自愿履行一审判决中停止侵权行为、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停止使用《合作运营规范》、赔偿损失等事项。
典型意义
本案系制止养老服务业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典型案例,法院严格审查项目授权合同的合法边界,如主体情况、授权地域、使用范围等,认定二被告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通过打击混淆、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强化了对企业名称权益的保护,为养老服务业树立了品牌建设受保护、违法攀附必追责的法治导向,同时遏制养老服务业“虚假加盟”“品牌套利”乱象,避免引发消费欺诈风险,进一步净化了养老服务市场环境。
案例三、参与综治中心建设,履行指导调解职能,支持老年群体培训退费维权——涉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张某(60周岁)等人通过网络广告了解到某公司培训课程,广告宣传介绍该课程可以提高理财能力、实现财富升值。张某等人购买课程包后发现,教学内容与预期不符,实操课程还需另外付费,遂产生退课的想法,经联系某公司退费未果后,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朝阳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以下称朝阳区综治中心)根据信息化平台数智分析发现,消费领域涉教育培训类的矛盾纠纷信息出现异常,半年间针对某公司投诉达150余起,要求某公司退还培训费,投诉者多数为“银龄”消费者,形成批量纠纷。
处理结果
朝阳区综治中心迅速组织召开工作联席会,法院、市监局、某公司所在街道工委等多部门会商研判纠纷化解方案,确定了由法院指导行业性专业调解力量,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同推进纠纷妥善化解的工作方向。法院通过向调解团队讲解法律规定、裁判标准、调解技巧,发放类型案件《示范性裁判手册》、发挥典型裁判案例示范引领作用等方式,指导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最终促成某公司与投诉维权用户达成和解。经督促,某公司及时履行款项退还义务,并与其他用户自行达成和解方案,避免了后续投诉纠纷。
典型意义
本案例系法院积极参与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预防调处化解涉老教育培训领域批量纠纷的典型案例。当前,越来越多的老年人拥有对高质量精神生活的追求,以知识技能提升、进行“自我充电”为目的的老年教育培训产业方兴未艾,其中不乏理财、短视频制作、自媒体运营等具有一定学习门槛和学习成本的课程。某公司利用老年人上述需求夸大宣传,部分老年人冲动报名缴费后发现实际教学内容与宣传不符,无法达到预期效果,因此产生退费诉求。朝阳区综治中心监测发现异常情况,法院做实指导调解法定职能,促进矛盾纠纷通过调解方式得到实质性化解。
案例四、高效调解保障促进“老有所美”需求释放——关某诉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关某(80周岁)在看到某公司网络宣传广告后前往咨询,经工作人员介绍、劝说,关某购买了纹眉、丰唇、祛除眼袋等美容项目,支付8000元美容服务费,并于当日进行了纹眉、丰唇手术。术后,关某唇部出现化脓、出血等情况,经医院诊断为皮肤感染、皮肤溃疡,并进行了10余天药物治疗。此后,关某认为其唇部留有明显刀疤,且唇部外围为黑色,严重影响其外在形象和正常生活,向某公司反馈后未能得到有效处理,故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调解结果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审判团队细致研判案情,综合考虑关某年事已高、诉讼能力有限、往来法院不便等因素,积极开展调解工作。审判团队耐心听取关某讲述自己选择某公司进行医美的初衷及诉求,详细询问某公司向关某提供的具体医美项目和诊疗过程,向当事人充分释法说理、引导形成理性诉讼预期,双方达成调解方案。法院随即出具调解书,督促某公司当庭向关某全额履行调解款,并提示某公司,作为医疗美容机构在接待老年消费者时,应特别考虑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制定个性化诊疗方案。
典型意义
本案系支持医疗美容领域老年消费者依法维权的典型案例。近年来,医疗美容行业迎来“银发浪潮”,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展现出对于“美”的合理需求,跻身高端护肤、轻医美的消费群体。本案因老年人接受美容项目后出现皮肤感染等不良反应而引发,法院通过耐心细致地释法说理,引导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并当庭履行完毕,维护老年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进一步减轻了其诉讼负累。本案提示医疗美容行业经营主体,在满足“老有所美”需求的同时,应考虑老年人的耐受程度、恢复能力等特殊性,针对老年客户优化服务标准、提供个性化方案,以安全可靠的方式回应老年群体的“爱美之心”。
案例五、产权式居家养老模式中老年人意外受伤,养老服务提供方应在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单某诉某投资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2日,单某(79周岁,双目失明)之女秦某与某投资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约定秦某购买某投资公司出售的某房屋(以下称涉案房屋)。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秦某和某投资公司按份共有房屋,其中秦某所占的产权份额为95%,某投资公司所占的产权份额为5%,房屋用途为养老公寓、库房。同日,秦某、某投资公司分公司、某投资公司签订《养老服务合同》,约定养老服务包括物业服务、生活管家、基础医疗服务、健康管理服务、特约养老服务等,秦某按年支付养老服务费。秦某购买涉案房屋后,单某入住涉案房屋。
2021年12月27日,单某在涉案房屋内摔伤。单某主张涉案房屋内热水器安装位置不合理、某投资公司分公司物业管理不到位、某投资公司分公司推介的某建筑公司在施工时没有采取安全措施,共同导致其摔伤,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投资公司、某投资公司分公司、某建筑公司向单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共计31万余元;判令某投资公司、某投资公司分公司调整涉案房屋内热水器开关位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单某出示的证据难以证明三被告存在直接侵害单某权益的行为,但从各方的权利义务安排来看,单某、秦某与某投资公司、某投资公司分公司之间包含了养老公寓部分产权购买、居住使用、养老服务等多重法律关系,亦可看出秦某购买涉案房屋部分产权份额的主要目的之一系让其母亲接受相应的养老服务。而从涉案房屋中有某投资公司一定比例的产权份额、秦某支付的购房款金额和每年养老服务费金额看,出于权利义务对等的角度,某投资公司、某投资公司分公司已知单某双目失明,理应对单某的人身安全承担与其享受权利相匹配的安全保障义务。法院认为某投资公司、某投资公司分公司应当对单某在涉案房屋内摔伤的损害后果,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故判决某投资公司、某投资公司分公司赔偿单某5万元。一审宣判后,单某、某投资公司、某投资公司分公司提出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产权式居家养老服务模式下的典型案例。产权式居家养老服务是指老年人购买或拥有房屋产权的同时,享有嵌入的养老服务。在该服务模式下,老年人购买养老公寓部分产权、按期支付高额养老服务费,养老服务提供方基于场所管理者和服务提供者双重身份,应当履行更高标准的安全保障义务和注意义务,对于身体残疾的特殊老人亦应采取更高标准的保护措施。本案因老年人在居家式养老公寓受伤引发,法院酌情判令某投资公司、某投资公司分公司就单某在涉案房屋内摔伤的损害后果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兼顾了老年人权益保障和养老产业可持续发展,有助于推动实现“老有所养、业有所兴”的双赢局面。
案例六、旅行社为老年旅游者提供服务过程中的安全保障应采取特别标准——柴某诉某公司等旅游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8年,柴某(68周岁)与某公司签订旅游合同,约定柴某参加该公司组织的旅游团。2019年6月5日上午,柴某随团乘坐某公司安排的大巴车前往黄果树瀑布景区,同车约有50人,以60岁以上老年人为主,配有2名导游。经过3小时车程到达景区后,在导游带队进入景区过程中,因游人密集、较为拥挤,柴某摔倒受伤。后经医院诊断,柴某为左肱骨外科颈骨折、左髌骨骨折。柴某认为,某公司在提供旅游服务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某公司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中介费、营养费、旅游团费、机票款等共计5.8万余元。某公司主张,其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出团过程中多次提醒参团人员注意人身安全,柴某摔伤后也由导游全程陪护,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游行业标准《旅行社老年旅游服务规范》规定,旅行社为60周岁以上的老年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应遵守以下规范:一是选择符合老年旅游者身体条件、适宜老年旅游者的景点和游览、娱乐活动,宜在人群密度较低、容易管理的区域安排活动;二是行程安排应节奏舒缓,连续乘坐汽车不应超过2个小时;三是在出行前应出示《安全告知书》,对旅行的潜在风险及身体健康要求等内容作好安全提醒。本案中,某公司安排柴某连续乘坐汽车超过2个小时,且选择的景点人群密度较高,一定程度上影响柴某出行时的精神状态及身体负荷;某公司亦未出示《安全告知书》提醒相关风险事项。因此,某公司提供的旅游服务不符合相关安全保障标准,存在一定过错。但柴某作为成年人,对在景区游览时注意路面情况、小心缓行应具备相应常识,柴某对自身摔倒应负主要责任。故法院判令某公司承担20%的责任、柴某承担80%的责任,某公司赔偿柴某部分费用。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依法加强老年旅游者安全保障的典型案例。随着物质生活不断丰富,银发旅游市场潜力持续释放,对旅游产品、旅游服务的适老化程度也提出了更高要求。本案判决的作出,一方面有助于引导老年旅游行业规范发展,督促旅行社等相关机构结合老年人的年龄状况、身体条件,综合考虑景点环境、交通安排、餐饮住宿等规划出行,强化安全保障;另一方面有助于提示老年旅游者妥善选择适合自身情况的旅游线路与行程安排,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失伤害,让老年人“安心”出家门、“安全”看世界。
案例七、保障银发群体解约退款权益,规范老年医疗服务行业发展——王某诉某门诊部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9日,原告王某(86周岁)前往被告某门诊部处沟通植牙事宜,支付植牙费用27900元。被告为王某拔除残牙,并植入牙植体,后某门诊部停业,王某无法从某门诊部处接受下一步治疗。王某另行寻找其他机构进行治疗,其他机构表示已有的植牙工序使后续治疗难度增大。王某诉至法院,主张某门诊部根本违约,王某有权解除合同,请求判令某门诊部全额退还王某27900元。某门诊部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某门诊部成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王某负有向某门诊部支付牙齿种植费用的合同义务,某门诊部负有为王某提供牙齿种植服务的合同义务。王某主张某门诊部未履行前述合同义务,某门诊部未向法院提交相应反证,其经法院依法传唤拒绝出庭应诉及不与王某正常沟通的行为,视为某门诊部以实际行为明确表示不继续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王某有权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某门诊部返还合同款,该诉讼请求包含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法院依法确认双方合同解除。王某的合同目的是完成牙齿种植,考虑到牙齿种植服务系连贯的医疗服务,合同目的即为完成牙齿种植,某门诊部已提供的部分服务不足以导致王某实现部分合同目的,应当返还王某全部合同款,法院对王某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某门诊部返还王某服务费27900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支持医疗健康服务领域老年消费者依法维权的典型案例。医疗健康服务是银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案将医方停业、无法联系且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医方以实际行为表明不继续履行合同主要义务,赋予老年人合同解除权,同时基于牙齿种植服务系连贯且合同目的唯一的医疗服务,并未扣除已经诊疗部分的费用,对于保护老年人医疗权益、规范医疗服务机构运营具有借鉴意义。
案例八、依法强制腾退与引入接管机构相结合,实现胜诉权益与养老服务双供给——某服装厂与苏某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出租方某服装厂与承租方苏某、某投资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苏某、某投资公司将涉案房屋用于经营某养老院。其后,因某服装厂多次向苏某、某投资公司催缴租金未果,遂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苏某、某投资公司、某养老院限时将土地及房屋腾退并交还某服装厂,以及支付相关费用。一审宣判后,苏某、某投资公司及某养老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苏某、某投资公司及某养老院拒绝主动履行,某服装厂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
执行案件立案后,执行法官多次与被执行人谈话,督促其主动履行并释明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同时现场张贴公告限期腾退,被执行人均以养老院在院老人无法安置为由拒绝腾退。为顺利稳妥推进强制执行,最大限度减少对在院老人的影响,执行法官充分征询老人意见后,与民政部门沟通、调查周边养老机构情况,并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利弊,最终促成申请执行人同意引入经验丰富的养老机构暂时原地接管在院老人。在强制腾退前,执行法官现场释法说理并讲解后续照护安置事宜,安抚老人情绪。2025年4月25日,法院依法进行强制腾退,在院老人主动配合执行工作,涉案土地及房屋顺利交接给申请执行人,由引入的某养老机构临时接管在院老人并提供服务,后续将根据老人具体情况,逐步办理转院、搬迁、安置事宜。
典型意义
本案系依法执行护航银发经济发展的典型案例,兼顾了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和老年群体养老权益。本案执行中,法院充分考虑老年人需求,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引入经验丰富、运行成熟的养老服务机构接管养老院,实现了当事人胜诉权益的同时,保障了在院老年人持续获得照护,并对其进行妥善安置。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服务保障银发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
作者: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来源: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

案例一、依法严惩以投资养老项目为名实施的集资诈骗犯罪,切实维护老年人财产权益——石某集资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至2016年12月,被告人石某伙同赵某1、赵某2、袁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某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