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江山更爱员工的Boss
幻想早日奶茶自由的员工
热爱工作的汉律师
仔细认真的坤律师
员工:啊啦啦,通过前面两篇文章的介绍,我感觉我对股权激励懂得差不多了呢,开心~ |
Boss:等等,你这个头脑简单的家伙,我觉得事情没这么简单,按照我多年的经验,凡事有得利的一方,必然有付出的一方。这股权激励,看起来员工好、公司好、股东好,大家都好了,谁来付出呢? |
汉律师:姜果然还是老的辣 |
坤律师:首先我一定要跟大家明确的是,在法律教科书中,并没有股份支付这个概念,对于股份支付的定义,是在企业会计准则中,因此股份支付对应的是会计处理。但我自己对股份支付这件事情的简单理解,就是:本来公司股份可以卖10块钱一股,但为了激励员工,我们现在按照5块钱一股卖给员工,那公司表面上不是吃了5块钱的亏吗?所以咱们就在会计处理时,从公司的利润里面拨5块钱过来,把这个窟窿填上(注:此处只是为了方便读者理解,如有不严谨之处,还请谅解)。 |
Boss:那我就按10块钱一股卖给员工不行吗? |
汉律师:行是行,但至少短时间内,这可能就没啥激励效果了。 |
员工:就是就是~ |
坤律师:别担心,既然这只是一种会计处理方式,所以这5块钱,虽然不再反映为利润,但实际还是留在公司内,公司从实质意义上说,不会有经济损失。 |
Boss:你吓死我了…… |
汉律师:但是,在一些场景,比如(1)公司准备上市,而进行股份支付导致公司利润不再满足上市条件;(2)进行股份支付导致公司利润降低,从而影响到发行价格、募集资金总额及公司市值;(3)在一些对赌中,由于股份支付处理导致公司利润降低,进而对赌失败…… |
Boss:你又吓死我了…… |
坤律师:老板你先别急,听我说完下面的你再去死 |
汉律师:如果仅仅从政策层面看,股权激励的税前列支,是有法可依的:八年前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18号文件”)对股权激励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进行了规定。根据18号文件的规定,境内上市公司或者境外上市居民企业或者非上市公司,可以将行权时股票公允价值与行权价格之差,确认为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同时,18号文件还规定,等待期内的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这也就形成了股权激励费用列支的税会差异。 |
坤律师:咱们还是来举例说明:科创板上市公司M,2020年1月1日开始为12名高管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计划规定,如果公司连续3年满足一定的经营指标,该12名高管每人3年后可以以9元/股的价格购入5000股股票。假设,该股票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格为22元/股,且3年内12名高管没有离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对于权益结算的涉及职工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记入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则M公司在2020年~2022年每年应确认的股权激励费用,分别为44万元(5000*12*22/3)。 但在税务处理上,等待期的费用并未“真正”发生,故而不能在上述期间内扣除;必须做纳税调增处理。假设该12名高管于2023年1月行权,行权时股票公允价值为26元,则M公司可以在2023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股权激励成本为:102万元(5000*12*(26-9))。 这里的44万元和102万元,就是股权激励费用列支的税会差异。 |
汉律师:相对于税会差异,该政策的适用范围可能在实操层面会带来更多的不确定性。18号文件的一个基本逻辑是:企业-员工-股权激励-股份支付-税前列支。而这里面的企业和员工需要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也就是说,员工获得的股权激励,需要是其受雇的企业的股票。这个逻辑也比较容易理解,毕竟企业所得税的原则是企业只能抵扣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成本和费用。然而实操层面,存在比较多的情形是,很多公司已经发展成为一个企业集团,获得股权激励的员工,并不仅仅限于实施股权激励的主体(通常为集团公司,以下我们亦简称为“集团公司”)的员工,也有下级子公司的员工。 |
坤律师:根据18号文件的规定,获得股权激励的子公司员工对应的股份支付,存在相当的风险不被允许在集团公司税前列支。那么,这些子公司员工的股权激励成本,是否可以从集团公司层面“push down”到子公司层面列支呢?在2019年北京税务机关的一份政策解读中,税务机关认为如果子公司实际承担了上述股权激励费用,那么该费用是可以在子公司层面税前列支的。但考虑到该意见仅为北京税务机关的看法,集团公司在制定股权激励政策时,仍需要考虑到向下级子公司员工发放股权激励时,存在的税前列支风险。 |
Boss:我这回真的想…… |
汉律师/坤律师:别怕别怕,这期就到这里,下期,咱们聊点别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