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人口老龄化逐渐成为全球性趋势,劳动年龄人口的减少,可能导致劳动力短缺。而实践中,很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老年人仍在继续工作、劳动的情形也十分常见,尤其是农村居民和自由职业者。该类群体的劳动所得应当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在侵权责任纠纷中,若其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误工损失的,应支持其主张。
01、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诉请赔偿误工费支持与否的实务争议
实务中,对于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要求赔偿误工费的诉请主张是否应予支持,存在两种观点:
(1)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侵权责任纠纷中作为受害一方,尤其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赔偿义务人往往以“已退休”为由拒绝赔偿误工费。
不予支持的观点亦是认为:该受害人已经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视为已经丧失劳动能力,不应产生误工损失。且该类人员达到社会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的,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2)应予支持的观点认为:该受害人虽然已经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不能视为其已经丧失劳动能力。若该受害人能够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其存在因误工而减少收入的实际情况,则应支持其误工费损失的主张。
02、法定退休年龄和劳动能力之间不能简单划等号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根据该规定,对于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应当赔偿误工费,并没有设置年龄限制为前提条件。
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最初在立法及后续修订中,从公平、合理角度出发,对于误工费的赔偿采取的是劳动能力丧失说,也并未将退休年龄作为误工费的排除条件,而是以实际劳动能力和收入损失作为判断标准。
赔偿误工费是因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时,受害人无法进行正常劳动所产生的损失。故而,产生误工费的前提是受害人有劳动能力,且因人身损害导致收入实际减少。此时,并不考虑受害人是否达到或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超过退休年龄并不意味着必然丧失劳动能力,不能片面地以法定退休年龄作为认定劳动能力丧失的依据。
从上述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来看,实务中,对于误工费的判断核心在于“实际收入较少”这一事实的认定。只要受害人能证明其仍实际从事劳动并有收入,因侵权行为导致该收入减少或丧失,其就有权主张误工费。
法定退休年龄仅是《社会保险法》中国家层面对劳动者享有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龄划分,这并不是对劳动者劳动能力终止的界限。实践中,大量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通过返聘、务农、个体经营等方式继续提供劳动并获得报酬也是不争的事实,对此,法律并不禁止。
而误工费的本质是赔偿受害人因侵权行为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预期收入损失。在确定已达或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是否有权要求支付误工费时, 应从其是否有实际劳动、是否因受伤而导致收入减少这一事实角度进行判断。
03、司法裁判观点与典型案例
(1)案例1:社会公益引导员
(2024)京02民终13770号:年满57周岁社会公益引导员发生交通事故,法院判决支持误工费。
裁判要点: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交通事故中遭受人身损害,其误工费赔偿请求是否应予支持与其年龄无关,应考察其是否具备人身损害赔偿要件、是否具有误工的事实和收入减少的事实。本案中,……张某实际从事公共文明引导员工作并享受相关部门发放的服务补贴的事实,认定误工费11373.5元具有相应依据,本院予以维持。”
(2)案例2:农村务农老人
(2024)渝01民终15016号:年满68周岁农村务农老人发生交通事故,法院酌情支持误工费。
裁判要点:
“设置法定退休年龄是法律对劳动者休息权的保障,而非对其劳动权的限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自然人因个人和家庭生活需要,依然从事农业生产或者力所能及、有益社会的其他劳动并获取相应报酬,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理应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04、小结与建议
通过上述分析及案例检索,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在侵权责任纠纷中主张误工费已被广泛支持。法定退休年龄不等同于劳动能力的丧失,其核心在于受害人对于实际劳动能力和收入损失的证明责任问题。
对于主张误工费的受害人来说,需要证明侵权行为发生前存在劳动收入及因侵权行为导致收入减少的事实,所举证据如:劳动关系证明、收入减少证明、劳动能力证明,以及医疗机构出具的与误工期限相关的医嘱证明等。
对于存在的举证困难问题,日常生活中需要注意保留签订劳务协议、收取报酬的凭证等,避免因无法证明收入损失而错失误工费无法主张的风险。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侵权责任纠纷中是否可以主张误工费?
作者:张岳昆来源:云南义声律师事务所

前言 人口老龄化逐渐成为全球性趋势,劳动年龄人口的减少,可能导致劳动力短缺。而实践中,很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老年人仍在继续工作、劳动的情形也十分常见,尤其是农村居民和自由职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