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薛某于2007年10月12日入职苏州某机械公司,2017年7月1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8年11月1日前,薛某在公司担任物料管理课代经理职务,从事物料课管理工作。
合同约定薛某从事生产管理岗位工作,并约定公司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可以将薛某调整到相似或相近的工作岗位上,薛某无正当理由应该服从。
2018年11月1日,因生产经营需要,公司总经理通过邮件向全体员工通知物料管理课与售后服务部管理部门合并,所有技术职员均并入仓库管理。
2018年12月25日,公司向薛某发送工作岗位的《沟通函》,告知薛某将对其进行调岗,调岗前后,员工的等级、薪资、福利、劳动合同期限等均保持不变。
12月28日,公司向薛某发送《调岗通知书》,明确通知将对其进行调岗。
薛某收到通知后,不同意公司的岗位调整安排,拒绝报到。
2019年1月4日,公司向薛某发送《处分通知书》,因薛某拒绝报到,违反《员工手册》规定,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019年1月8日,公司再次向薛某发出《处分通知书》,因薛某在上次处分后仍然拒绝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违反《员工手册》再次对其进行处分。
2019年1月10日,公司最后一次向薛某发送《处分通知书》,根据《员工手册》规定,薛某构成严重违纪,给予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员工主张
用人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52944.75元。
法院判决
公司已就调整岗位与薛某进行过充分合理的沟通协商,薛某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
在不损害劳动者利益的前提下,企业有权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关于岗位调整,薛某认可公司因部门调整导致薛某工资岗位消失。公司对薛某工作岗位作出适当调整,具有合理性,也未违反双方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内容约定。
双方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公司因生产经营,可以调整薛某到相似或相近的工作岗位,薛某愿意服从。公司就调岗与薛某协商沟通,提供与薛某之前岗位相关联的岗位备选,并承诺级别、薪资待遇水平无变化,岗位调整并无不当,薛某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薛某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岗工作,构成严重违纪,公司解除有据,程序合法,对于薛某上诉请求,本院碍难支持。
案号:(2019)苏05民终10689号
律师提示
需要用人单位注意的是,虽然法律赋予企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对员工进行调岗,但是企业仍应注意以下几点:
- 企业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
- 企业对员工调岗时应有调岗合理的证据,企业滥用法律规定,擅自对员工进行调岗的,将不支持;
- 企业在调岗前应充分履行通知义务,并妥善保存双方沟通及通知的证据。
另外,北京地区对于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变化可以对员工进行调岗的情况有特殊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
5.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经审查用人单位证明生产经营情况已经发生变化,调岗属于合理范畴,应支持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工作岗位或约定不明的,用人单位有正当理由,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合理地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用工行为。判断合理性应参考以下因素:用人单位经营必要性、目的正当性,调整后的岗位为劳动者所能胜任、工资待遇等劳动条件无不利变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作岗位但未约定如何调岗的,在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所列情形时,用人单位自行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属于违约行为,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予以赔偿,参照原岗位工资标准补发差额。对于劳动者主张恢复原工作岗位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经审查难以恢复原工作岗位的,可释明劳动者另行主张权利,释明后劳动者仍坚持要求恢复原工作岗位,可驳回请求。
用人单位在调整岗位的同时调整工资,劳动者接受调整岗位但不接受同时调整工资的,由用人单位说明调整理由。应根据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劳动者调整后的工作岗位性质、双方合同约定等内容综合判断是否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