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下文简称<若干措施>),力图通过变法实现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目的。《若干措施》指出,利用外资是我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和开放型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指出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利用外资面临新形势新任务,要营造优良营商环境,继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以进一步积极利用外资,实现互利共赢。
一、变法背景——中国引进外资面临新情况和挑战
近年来,我国利用外资规模增速放缓趋稳。2016年1-12月,我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8132.2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4.1%(未含银行、证券、保险领域数据,下同)。下表为我国近三年以来吸引外资金额和环比增长情况:
年份 | 吸引外资 (人民币/亿元) | 环比增幅 |
2014 | 7363.7 | 4.40% |
2015 | 7813.5 | 6.11% |
2016 | 8132.2 | 4.08% |
外商投资呈现延续向高端产业聚集的态势。服务业实际使用外资金额5715.8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8.3%,占外资总量的70.3%。高技术服务业实际使用外资955.6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86.1%。制造业整体吸引外资是下降的,但医药制造业、医疗仪器设备及仪器仪表制造业实际使用外资同比分别增长55.8%和95%[1]。劳动密集型一般制造业吸引外资下降,比如纺织服装业下降了32.6%。
同时,近年来外商投资改革制度红利持续显现,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四个自贸试验区实际使用外资达879.6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81.3%,以万分之五的国土面积占全国实际使用外资的10.8%。2016年10月份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改为备案制后,95.3%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与变更事项通过备案完成,外商投资便利度大幅提升。
然而,中国利用外资业依然面临一些挑战。内部环境方面,中国国内生产要素成本优势在减弱,许多外商投资企业出现撤离中国到其他国家进行投资。另外,周边国家纷纷出台一些吸引外资的优惠政策,与我国的吸引外资的竞争加剧。一些传统上以对外投资为主的发达国家也鼓励制造业回流,导致对外投资规模在减少。以上这些因素都为中国继续吸引外资进入增加了难度。
二、立法内容
2015年5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提出构建互利共赢、多元平衡、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2016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提出要充分认识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科学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2016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以求继续扩大对外开放。沿袭上述法律法规,本次《若干措施》主要通过明确各政府部门在引进外资开放方面的具体工作,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利用外资工作的政策导向,提出了三个方面的20条具体措施。
(一)进一步扩大开放
《若干措施》针对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等不同领域分别对症下药,扩大对外资的开放。
服务业占目前使用外资总量的70%,也是外资增量中占比较大的部分。《若干措施》重点要求进一步放宽服务业的外资准入,金融行业首当其中,重点放宽银行类金融机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外资准入限制。专业服务类包括会计审计、建筑设计、评级服务等领域放开外资准入限制。部分敏感服务行业包括电信、互联网、文化、教育、交通运输等领域有序地开放。
制造业中与交通和能源生产有关的产业进一步放开,重点取消轨道交通设备制造、摩托车制造、燃料乙醇生产、油脂加工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采矿业放宽油页岩、油砂、页岩气等非常规油气以及矿产资源领域外资准入限制。石油、天然气领域对外合作项目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二)促进内外资公平竞争
《若干措施》规定,各政府部门制定外资政策时,要按照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原则上应公开征求意见,重要事项要报请国务院批准,确保政策法规执行的一致性,不得擅自增加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限制。
在审核外商投资企业业务牌照和资质方面,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确需境外投资者提供信息外,有关部门要按照内外资企业统一标准、统一时限的原则审核,促进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公平竞争。值得一提的是,2014年9月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开放快递市场,推动内外资公平竞争,全面开放国内包裹快递市场,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外资快递企业,按核定业务范围和经营地域发放经营许可。
同时,《若干措施》决定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参与我国标准化工作,并在政府采购中依法依规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境内生产的产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
(三)加大吸引外资力度
《若干措施》允许地方政府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支持对就业、经济发展、技术创新贡献大的项目。同时,支持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承接外资产业转移。对符合条件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向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转移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国家支持产业转移与加工贸易的资金、土地等优惠政策。
在外商投资项目用地方面,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继续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三、未来展望
《若干措施》预期将在中国各政府部门负责的范围内导致更多新的法律法规出台,以实现扩大开放吸引外资的目的。事实上,外资企业在中国的投资机遇和利润回报是不错的。中国欧盟商会曾发布《商业信心调查2016》的报告,该报告表明,欧盟在华投资企业2/3以上盈利。2016年12月27号,国家统计局曾公布数据,2016年前11个月,规模以上外资及港澳台工业企业在中国内地实现利润总额达1.5万亿元人民币,和上一年同期相比增长10.8%。这些数据都表明,外资企业在中国的利润回报是可观的。
《若干措施》以务实的方式表明了中国政府部门高度重视新形势下利用外资的工作,努力创造更加开放、便利、透明的营商环境,提高利用外资水平和质量。可以预见,未来中国将实现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吸引更多、更优质的外资进入中国。
注释:
1.“商务部:2016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8132.2亿元人民币”,中国证券网,来源:http://finance.stockstar.com/SS2017011300002970.shtml,2017年1月25日浏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