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根据我国《信托法》第2条,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实质上是因财产权的分割而形成的独立财产管理制度。股权信托作为家族信托的其中一种,目前我国《信托法》并未对股权信托进行明确。本次问答即对股权信托问题进行了阐述。
Q 邵博士,您好!什么是信托、家族信托及股权信托?
A 信托是因财产权的分割而形成的独立财产管理制度。信托一旦成立,是完全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固有资产。当委托人去世后,信托财产也不会作为遗产被继承。即使信托公司破产,也不会被清算,不能被强制执行。我国《信托法》第2条规定,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关系可概括为一物、两权和三人,其中“一物”是指委托人用于设立信托的财产权,也就是信托的标的物,主要包含现金、动产(贵金属、艺术品、收藏品等)、不动产(房产和土地)、公司股权、金融资产(股票、基金、期货、保险等)、无形资产(专利、商标等);“两权”是指受托人享有的是实际使用权、管理权和处分权;受益人享有的是受益权,其本质是财产权切割的表现;“三人”是指以信托财产为中心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关于家族信托,目前国内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具体的定义。
一般认为,家族信托可归入民事信托的范围,是指信托公司等按照信托协议的约定管理委托人的财产,通过信托工具,尤其采用股权信托的方式,实现超高净值人士财富传承的目的。由于委托人及其家族成员为受益人,所以称为家族信托。家族信托在提供后代生活保障,规避家族成员由于离婚、破产等变故而产生的风险,资产配置及资产的保值增值,保持股权的稳定性方面都能起到重要作用。通常来讲,根据委托给受托人/信托机构的信托财产的类型,可以是股权信托、资金信托、不动产信托,也可以是以金融性资产作为委托财产设立的信托。而作为超高净值人士,往往是公司的创始人或持有公司的股权,股权性资产往往是其中占比较大、最重要的资产,因此,股权信托是家族财富传承中最常见的信托类型。
Q 股权信托的通常架构模式是什么?

A 股权信托设立目的是将家族持有的股权以信托的方式由受托人管理,家族成员可作为该信托的受益人,这样不仅可以避免职业经理人带来的企业不稳定风险,还可避免家族成员股权分散之风险,甚至是家企财产不分的风险,最终实现家族企业及财富的有效传承。在股权信托中,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和委托人的意愿,为了特定信托目的和受益人的利益,对股权进行管理和保护。
依据《信托法》规定,信托当事人应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委托人作为信托合同签订的主体,在股权信托设立之初需要就其主体资格进行核查,委托人应当具有合法持有股权的资格。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
目前,信托设置过程中,受托人多为信托公司。受益人是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且委托人不得为惟一受益人。此外,为使股权信托合法设立及顺利运作,还可以引入监察人及专业的律师。我国《信托法》中仅对“公益信托”设置“监察人”有强制性规定,但股权信托可以借鉴,以确保各方履行信托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目前,我国《信托法》并未对股权信托进行明确,仅是作为民事信托或家族信托的组成部分,从而使得股权信托在设立过程中需要结合《民法典》、《公司法》、《信托法》等相关法律,需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实现信托目的。
Q 目前,股权信托在国内采用情况如何?
A 我们现阶段看到的案例大部分为境外股权信托,鲜有境内股权信托。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股权信托领域缺乏特殊的法律安排适应股权这种特殊的信托财产,如股权变更登记、国内的上市发行政策以及税收和保密性等因素,都可能导致现阶段中国境内的股权信托存在一定的法律上或现实中的障碍。
与此相反,境外股权信托却已经是非常成熟的财富传承的重要工具。在我们平常看到的案例中,有香港信托、BVI信托、新加坡信托、还有私人信托公司等。在各种境外信托架构中,经常看到的BVI信托,可能是依据BVI信托法律设立的普通信托,也可能是依据《英属维尔京群岛信托特别法》设立的BVI特别信托,即通常所说的VISTA信托。其中,VISTA信托是境内外不少超高净值人士优先选择的信托架构之一。VISTA信托是指基于2004年生效的《英属维尔京群岛信托特别法》(2013年修订)而设立的、以公司股份作为信托财产设定的信托,由受托人保留公司股份,但除某些特定情况外,禁止受托人干预公司管理,以及依据信托文件任命和罢免公司董事。目前,境外信托是实现家族企业财富的有效传承、资产配置等方面最有效的方式,但并非跨境信托不可击穿,还是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比如因核心资产主要在境内,且委托人等通常在境内居住,境内法院对境外信托极大可能享有管辖权,在境内法院判决的制约下信托财产再次陷入危险境地。
Q 对于设立股权信托,有什么建议?
A 首先,应该客观认识股权信托对于家族财富传承的意义。作为家族信托之一的股权信托,虽然对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性具有积极意义,但公司的持续发展,股权仅是一个方面,公司治理的有效性,也制约着公司的发展。如果受托人对股权的管理或委托人选定的接班人,不能满足公司后续发展的需要,即使设定了股权信托,也很难保证公司会实现可持续性的发展。
其次,应该完善股权信托的相关配套规定,使股权信托的设立有章可循。目前,尽管我国法律并未禁止设立股权信托,只是股权变更登记、税收等配套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国内股权信托出现“雷声大,雨点小”的情况。随着《民法典》对遗嘱信托的肯定,在《公司法》修订时,应实现股权信托与《公司法》的衔接,从而保障股权信托顺利设立与运作。
最后,是否设立及在哪里设立股权信托,应依据企业家及其家族的具体情况,量身定制,而不是简单地盲从盲信,得不偿失。股权信托的发展,离不开信义义务的土壤,如果受托人不具有良好的职业素质,即使设立了股权信托,在企业家去世以后,股权信托的目的也很难实现。此外,尽管在国外设立离岸股权信托是比较成熟的方式,但国外法律的适用、设立的成本等也不可不评估与考虑。
参考文献
1.司静静:《信托持股架构的法律可行性分析》,载于“兰台家事”公众号,2019年5月29日。
2.王亚晶:《家族信托架构设立中法律问题分析》,载于“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公众号,2020年3月12日。
3.姚伟琪:《家族信托之VISTA信托简要介绍》,载于“大成深圳”公众号,2020年4月30日。
根据我国《信托法》第2条,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实质上是因财产权的分割而形成的独立财产管理制度。股权信托作为家族信托的其中一种,目前我国《信托法》并未对股权信托进行明确。本次问答即对股权信托问题进行了阐述。
Q 邵博士,您好!什么是信托、家族信托及股权信托?
A 信托是因财产权的分割而形成的独立财产管理制度。信托一旦成立,是完全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固有资产。当委托人去世后,信托财产也不会作为遗产被继承。即使信托公司破产,也不会被清算,不能被强制执行。我国《信托法》第2条规定,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关系可概括为一物、两权和三人,其中“一物”是指委托人用于设立信托的财产权,也就是信托的标的物,主要包含现金、动产(贵金属、艺术品、收藏品等)、不动产(房产和土地)、公司股权、金融资产(股票、基金、期货、保险等)、无形资产(专利、商标等);“两权”是指受托人享有的是实际使用权、管理权和处分权;受益人享有的是受益权,其本质是财产权切割的表现;“三人”是指以信托财产为中心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关于家族信托,目前国内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具体的定义。
一般认为,家族信托可归入民事信托的范围,是指信托公司等按照信托协议的约定管理委托人的财产,通过信托工具,尤其采用股权信托的方式,实现超高净值人士财富传承的目的。由于委托人及其家族成员为受益人,所以称为家族信托。家族信托在提供后代生活保障,规避家族成员由于离婚、破产等变故而产生的风险,资产配置及资产的保值增值,保持股权的稳定性方面都能起到重要作用。通常来讲,根据委托给受托人/信托机构的信托财产的类型,可以是股权信托、资金信托、不动产信托,也可以是以金融性资产作为委托财产设立的信托。而作为超高净值人士,往往是公司的创始人或持有公司的股权,股权性资产往往是其中占比较大、最重要的资产,因此,股权信托是家族财富传承中最常见的信托类型。
Q 股权信托的通常架构模式是什么?

A 股权信托设立目的是将家族持有的股权以信托的方式由受托人管理,家族成员可作为该信托的受益人,这样不仅可以避免职业经理人带来的企业不稳定风险,还可避免家族成员股权分散之风险,甚至是家企财产不分的风险,最终实现家族企业及财富的有效传承。在股权信托中,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和委托人的意愿,为了特定信托目的和受益人的利益,对股权进行管理和保护。
依据《信托法》规定,信托当事人应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委托人作为信托合同签订的主体,在股权信托设立之初需要就其主体资格进行核查,委托人应当具有合法持有股权的资格。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
目前,信托设置过程中,受托人多为信托公司。受益人是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且委托人不得为惟一受益人。此外,为使股权信托合法设立及顺利运作,还可以引入监察人及专业的律师。我国《信托法》中仅对“公益信托”设置“监察人”有强制性规定,但股权信托可以借鉴,以确保各方履行信托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目前,我国《信托法》并未对股权信托进行明确,仅是作为民事信托或家族信托的组成部分,从而使得股权信托在设立过程中需要结合《民法典》、《公司法》、《信托法》等相关法律,需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实现信托目的。
Q 目前,股权信托在国内采用情况如何?
A 我们现阶段看到的案例大部分为境外股权信托,鲜有境内股权信托。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股权信托领域缺乏特殊的法律安排适应股权这种特殊的信托财产,如股权变更登记、国内的上市发行政策以及税收和保密性等因素,都可能导致现阶段中国境内的股权信托存在一定的法律上或现实中的障碍。
与此相反,境外股权信托却已经是非常成熟的财富传承的重要工具。在我们平常看到的案例中,有香港信托、BVI信托、新加坡信托、还有私人信托公司等。在各种境外信托架构中,经常看到的BVI信托,可能是依据BVI信托法律设立的普通信托,也可能是依据《英属维尔京群岛信托特别法》设立的BVI特别信托,即通常所说的VISTA信托。其中,VISTA信托是境内外不少超高净值人士优先选择的信托架构之一。VISTA信托是指基于2004年生效的《英属维尔京群岛信托特别法》(2013年修订)而设立的、以公司股份作为信托财产设定的信托,由受托人保留公司股份,但除某些特定情况外,禁止受托人干预公司管理,以及依据信托文件任命和罢免公司董事。目前,境外信托是实现家族企业财富的有效传承、资产配置等方面最有效的方式,但并非跨境信托不可击穿,还是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比如因核心资产主要在境内,且委托人等通常在境内居住,境内法院对境外信托极大可能享有管辖权,在境内法院判决的制约下信托财产再次陷入危险境地。
Q 对于设立股权信托,有什么建议?
A 首先,应该客观认识股权信托对于家族财富传承的意义。作为家族信托之一的股权信托,虽然对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性具有积极意义,但公司的持续发展,股权仅是一个方面,公司治理的有效性,也制约着公司的发展。如果受托人对股权的管理或委托人选定的接班人,不能满足公司后续发展的需要,即使设定了股权信托,也很难保证公司会实现可持续性的发展。
其次,应该完善股权信托的相关配套规定,使股权信托的设立有章可循。目前,尽管我国法律并未禁止设立股权信托,只是股权变更登记、税收等配套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国内股权信托出现“雷声大,雨点小”的情况。随着《民法典》对遗嘱信托的肯定,在《公司法》修订时,应实现股权信托与《公司法》的衔接,从而保障股权信托顺利设立与运作。
最后,是否设立及在哪里设立股权信托,应依据企业家及其家族的具体情况,量身定制,而不是简单地盲从盲信,得不偿失。股权信托的发展,离不开信义义务的土壤,如果受托人不具有良好的职业素质,即使设立了股权信托,在企业家去世以后,股权信托的目的也很难实现。此外,尽管在国外设立离岸股权信托是比较成熟的方式,但国外法律的适用、设立的成本等也不可不评估与考虑。
参考文献
1.司静静:《信托持股架构的法律可行性分析》,载于“兰台家事”公众号,2019年5月29日。
2.王亚晶:《家族信托架构设立中法律问题分析》,载于“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公众号,2020年3月12日。
3.姚伟琪:《家族信托之VISTA信托简要介绍》,载于“大成深圳”公众号,2020年4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