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银行供应链金融业务的拓展,电子商业票据已经成为了一种市场迫切需求的,重要的新型融资工具。近年以来,不少大型地产商频繁出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逾期兑付、拒付的情况,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法律风险逐步增加。
电子商业汇票,也就是电子票据。与纸质商业汇票相比,其突出特点在于,它具有以数据电文形式签发、流转,并以电子签名取代实体签章。电子汇票功能主要体现为提供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的相关服务,并提供商业汇票登记、查询和公开报价服务等综合性业务。在商业活动中,它的优势显著,其能够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结算效率;减少支付风险,保障资金安全;除去流通壁垒,节省交易成本;突破纸额限度,加倍融资效益等等。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常见的票据纠纷就包括票据交付请求权纠纷、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票据追索权纠纷、票据保证纠纷、确认票据无效纠纷等等。若能够公正、及时处理商业活动中发生的票据纠纷,可以保护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
在当前我国经济下滑、投资放缓的大环境下,在疫情冲击、房企债务违约风险抬升的现实背景下,商业承兑汇票出现跳票、提示付款待签收、到期签收后未付款、直接拒付的情况越来越多,一旦商票无法承兑付款,持票人将面临无法回款的资金压力。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关键词“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发现,2017年以来涉及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诉讼案件逐年递增:2017年143件、2018年743件、2019年2414件、2020年2895件、2021年4911件。
以下笔者通过检索部分电子商票案例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就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常见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并提供相应的律师建议。
一、承兑风险
(一)承兑人到期不兑付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如果作为承兑人的企业出现破产倒闭、无足够现金等情况,承兑汇票就无法得到实际支付,持票人的票据利益便不能得到保障。
(二)超期提示承兑
根据《票据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即为超期提示承兑,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二、丧失前手追索权、到期被追索的法律风险
(一)逾期提示付款而丧失前手追索权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属于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根据《票据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持票人应当自汇票到期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如逾期提示付款,虽经作出说明,在票据时效内仍可以向出票人要求付款,但如承兑人拒付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如未在票据时效内提示付款,则丧失票据权利,但仍享有民事权利。
持票人切勿在提示付款期限内提示付款而又在提示付款期后重新提示付款,因为这样会撤销前一次的提示付款,产生逾期提示付款,丧失前手追索权法律风险。
(二)提前提示付款,但未在期限内再次提示付款,可能丧失前手追索权
如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限前提示付款,而承兑人在期前拒绝付款的;则在提示付款期限内,持票人需再次提示付款,否则将丧失前手追索权。
(三)到期被追索
根据《票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公司在收到商票后,将商票背书转让给后手,那么后手在票据到期不兑付的情况下,有权对前面任何一手进行追索,因此公司方被选择作为追索对象的可能性更高。
三、提示付款待签收法律风险
针对“提示付款待签收”的法律状态,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主流观点认为承兑人这种“提示付款待签收”的持续状态已经构成实质上的拒付行为,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除主流观点外,还有法院认为该种状态还不足以认定承兑人拒绝付款,不符合票据法上的拒付证明,持票人不享有对前手的追索权。“拒绝付款”不仅包括付款人明确表示“拒绝付款”的情形,还应包括付款人行为上消极不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形。持票人只要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了付款,而在追索期内未获兑付的情况下可以行使追索权。但持票人需要采取多种方式提示付款,同时在提示付款到期后六个月内行使追索权,否则可能因票据时效问题丧失追索权。
四、提示付款已拒付的法律风险
持票人接收商业承兑汇票时要注意对出票人、承兑人进行评估,尽可能只接收有良好商业信用的大型企业的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存续期间,要持续跟踪出票人、背书转让人信用动态变化情况,发现风险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避免风险增加。如出现未及时付款情形,可根据出票人、承兑人、前手背书人情况进行有选择的行使追索权。如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无法行使追索权的,持票人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基于票据基础法律关系,如供货合同、买卖协议等请求直接前手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五、票据时效法律风险
根据《票据法》相关规定,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具有多个票据时效问题,如持票人未按相应时间采取相应票据行为则可能因此丧失一定票据权利。
(一)提示付款期限10天。持票人必须在此期间向付款人或承兑人提示要求付款,还可以委托收款银行向付款人提示付款,超过次期限,付款人可拒付,丧失追索权。
(二)追索权期限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超过此期限,丧失追索权。
(三)再追索权期限3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再追索权如果超过这个期限不行使,就会丧失。
延迟提示付款追索权期限2年。未在提示付款期限内提示付款,但未超出票据权利时效的,持票人可以在做出说明后,仍然可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承兑人或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但是将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六、票据贴现风险
根据《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贴现系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除了见票即付的承兑汇票之外,其他承兑汇票都有一定的付款期限,出于企业资金周转的需要,有些企业可能会在票据到期之前进行贴现。票据贴现需要支付一定的贴现利息,且若无其他约定,贴现利息一般需要由持票人自己承担,这会给持票人造成额外的资金负担。
实务中,较多发生票据追索权纠纷,对于到期被拒付票款的持票人是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追索有效?还是线下通过发送“追索函”、“律师函”或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请求支付有效?不同法院的审判观点争议较大,存在以下两种观点,由实际裁判案例释明。
【案例观点一】:未经线上追索不丧失追索权,线下追索有效
上海金融法院(2020)沪74民终1056号二审民事判决书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BY公司未通过电票系统行使追索权,是否丧失票据权利。虽然《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但该条规定仅系对电子商业汇票的业务办理方式作出规范,且该办法第八节明确规定了追索,并未限定持票人未经线上追索即丧失追索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按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故虽然BY公司未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发出追索通知,但并未影响其行使票据追索权,JH公司以违反《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为由主张BY公司不享有票据追索权,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观点二】:线下追索不符合票据要式性系无效,必须进行线上追索
北京金融法院(2021)京74民终188号二审民事判决书认为:虽然济源FZ公司又于2019年7月26日分别向TY公司、航天XL公司邮寄送达“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追索通知”,7月29日航天XL公司市场与产业发展中心处长要求将该邮件放入快递柜,邮件查询单显示已签收,但该追索权的行使并非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济源FZ公司于电子商业汇票到期日之前提示付款并不符合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的构成要件。票据具有无因性、要式性、文义性,电子商业汇票则明确要求电子汇票交易应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上进行,强调电子商业汇票的外观主义与要式性,以保证电子商业汇票具有高度可流通性。
虽然在审判实务中针对票据追索权纠纷的线上、线下追索有效形式争议较大,但基于审判实践,律师对持票人的建议如下:
1、商业承兑汇票相比银行承兑汇票具有更高的兑付风险,持票人接受电子商票前应对承兑人的资信状况进行风险评估。
2、电子商票到期后及时在提示付款期内线上提示付款。提示付款后电子商票状态显示“提示付款待签收”的,及时向承兑人索要拒付证明。
3、承兑人拒绝提供拒付证明的,通过发函等形式主张权利,收集承兑人对外发布的经营恶化的资料,可到承兑人办公处了解情况并搜集承兑人拒付的证据。
4、注意被拒付后及时在拒付追索时效内行使线上追索权, 且线上线下追索方式需同步进行,以保障自身追索权有效行使。
5、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在票据追索权诉讼和基于基础法律关系诉讼之间,择优选择方案进行主张权利。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因ECDS系统的唯一性、完整性、安全性和便利性在近年来得到飞速发展,越来越多上游企业采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进行付款。这种付款方式既可缓解资金压力又享有期间利益,但对下游中小企业而言,则需面临更大资金垫付压力,同时还面对承兑付款时可能出现的各种票据风险问题。因此,建议持票企业审慎接收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如持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请按相关要求谨慎提示付款,切勿多次、重复提示。如存在商票未及时签收、兑付的,可通过发函通知催告、协商、公证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如面临无法承兑付款之风险,建议尽早采取法律措施,及时行使票据权利。
分析常见票据权利纠纷及企业风险防范
作者:赵贺来源:京师豫见

随着银行供应链金融业务的拓展,电子商业票据已经成为了一种市场迫切需求的,重要的新型融资工具。近年以来,不少大型地产商频繁出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逾期兑付、拒付的情况,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法律风险逐步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