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东减持新规主要内容梳理

来源:大成深圳办公室

文章摘要
2017年5月2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持有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及非公开发行股份的

2017年5月2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持有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及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及作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进一步作出规范。作为配套,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7年5月27日分别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中国证监会及两个交易所的该等规定,以下合称“减持新规”)。该等减持新规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减持新规发布后,中国证监会于2016年1月7日发布的《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原发布的关于落实《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的配套规定同时废止。
减持新规为对中国资本市场具有重要影响的基础制度之一,为便于相关方尽快掌握其内容,大成深圳办公室金融与资本市场部对减持新规的主要内容以表格的形式进行了梳理,具体如下表所示(建议使用电脑端浏览):

规范对象

涉及股份

规范对象违法情况下的禁止减持

上市公司触及退市风险情况下的禁止减持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下的减持限制

大宗交易方式下的减持限制

协议转让方式下的减持限制

转让限制

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但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

规范对象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减持股份:

(1)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2)因违反交易所业务规则,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3) 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情形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相关规范对象不得减持股份:

(1)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

(2)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3)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上市公司披露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第一大股东及第一大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该规定

(1)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

(2)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0%

(1)减持预告

①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公告;

②公告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

③ 每次减持计划确定的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2) 减持进展公告

减持时间区间内,相关方应履行如下披露义务:

①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公告;

③ 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3) 减持结束公告

减持方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1)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

(2)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1)除另有规定外,

①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

②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2)协议转让后不再具有控股股东及持股5%以上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协议转让后6个月内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则减持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除控股股东外的持股5%以上的股东

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但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

同上

减持新规无针对性要求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上市公司所有股份

同上

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上市公司触及退市风险情况下的禁止减持”限制

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3)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同上

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3)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3)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持股虽不足5%,但持有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

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

减持新规无针对性要求

减持新规无针对性要求

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减持新规无针对性要求

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大宗交易方式下的减持限制”

(1)除另有规定外,

①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

②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2)出让方、受让方在协议转让后6个月内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持有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减持新规无针对性要求

减持新规无针对性要求

(1)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

(2)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0%

减持新规无针对性要求

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大宗交易方式下的减持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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