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抽逃出资被除名,能否排除其在系争股东会决议中的表决权?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案情简介】 A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人民币,股东为甲、乙,2012年8月,A公司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如下:1、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由原注册资本100万元增至10,000万元。

【案情简介】
A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人民币,股东为甲、乙,2012年8月,A公司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如下:1、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由原注册资本100万元增至10,000万元。2、吸收新股东B公司。3、增资后的股东、出资情况及股权比例为:甲60万元(0.6%)、乙40万元(0.4%)、B公司9,900万元(99%)。
B公司于2012年9月14日将9,900万元入股款项汇入A公司验资账户,并办理完相关验资手续后,完成了对A公司的出资义务。但在验资后的第三天,B公司便将9,900万元出资款从A公司基本账户转出。
2014年3月25日,A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全体股东均出席股东会。股东会会议记录载明:……5、到会股东就解除B公司作为万禹公司股东资格事项进行表决。6、表决情况:同意2票,占总股数1%,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100%;反对1票,占总股数99%,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表决结果:提案通过。同日,A公司出具股东会决议,载明:因股东B公司抽逃全部出资,且经合理催告后仍未及时归还,故经其他所有股东协商一致,决议解除其作为A公司股东的资格。甲、已在该股东会决议上签字。B公司代理人拒绝签字。由于B公司对上述股东会决议不认可,故A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股东会决议有效。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争除名决议已获除B公司以外的其他股东一致表决同意系争决议内容,即以100%表决权同意并通过,故A公司2014年3月25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应属有效。
【律师分析】
1、B公司是否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形?B公司于2012年9月14日将9,900万元入股款项汇入A公司验资账户,并办理完相关验资手续后,完成了对A公司的出资义务。但在验资后的第三天,B公司又将9,900万元出资款转出,对于该笔转账行为,B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其他合理用途。由此可见,B公司将出资款项在短时间内全部抽回,且其之后亦未将其出资补足。其行为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四项所规定的情形,即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应被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
2、应否排除B公司在系争股东会决议审议中的表决权?《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法条中规定的股东除名权是公司为消除不履行义务的股东对公司和其他股东所产生不利影响而享有的一种法定权能,是不以征求被除名股东的意思为前提和基础的。在特定情形下,股东除名决议作出时,会涉及被除名股东可能操纵表决权的情形。故当某一股东与股东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利害关系时,该股东不得就其持有的股权行使表决权。本案中,B公司是持有A公司99%股权的大股东,A公司召开系争股东会会议前通知了B公司参加会议,并由其委托的代理人在会议上进行了申辩和提出反对意见,已尽到了对拟被除名股东权利的保护,综上所述,B公司在系争决议表决时,其所持股权对应的表决权应被排除在外。
律师建议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按章程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或返还出资的,公司可以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对于该股东除名决议,该未出资股东不具有表决权,即便该股东系控股股东。
2、B公司股东资格被解除后,A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