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打给公司的钱,出资款还是借款

来源: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Q:郭律师,我是A公司的股东,认缴100万元的出资期限还没有到,现在A公司需要资金扩大生产,要求我打入公司帐户50万,我是作为对A公司的实缴出资50万好,还是借款给A公司50万好呢?
Q:郭律师,我是A公司的股东,认缴100万元的出资期限还没有到,现在A公司需要资金扩大生产,要求我打入公司帐户50万,我是作为对A公司的实缴出资50万好,还是借款给A公司50万好呢?
A:郭亮律师:
在现行的《公司法》制度下,股东对公司的出资无需实缴,可以约定一定期限内出资到位。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购置厂房、设备等大额支出,会要求股东投入相应的资金。
这个时候,股东打入公司账户的钱,到底是是股东出资还是对公司的借款呢?这两种实务操作,法律并没有强制性要求,我们就综合分析两种模式,以供参考。
一、股东出资和股东借款的模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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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出资和股东借款的区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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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高院典型判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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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江苏宁宜置业有限公司与宜兴市兰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202号
【裁判要旨】
原审法院认定“后续投入资金具有借贷的特征”是否有误的问题。股东向公司投入的资金,可以作为注册资本,也可以作为借款。
本案宁宜公司股东根据合作协议以及公司章程约定投入的后续开发资金,并未作为注册资本,故性质上属于股东对公司的借款,原审法院认为后续投入资金具有借款特征并无不当。
四、股东主张出资和借款的证据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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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张股东出资,需有下列证据
(1)投资协议;
(2)打款凭证;
(3)出资证明书;
(4)股东名册有记载;
(5)工商登记为股东;
(6)行使股东权利的其他材料;
(7)财务记载为出资。
(二)主张股东借款,需有下列证据
1.借款协议;
(1)打款凭证;
(2)收条收据;
(3)财务记载为借款(其他应付款)。
五、股东出资和股东借款的风险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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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缴出资后抽逃出资
股东在实缴出资款后,又将出资抽回,导致削弱公司偿债能力、直接侵害债权人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股东根据抽逃的情况,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其中民事责任包括返还抽逃出资的本息,承担对公司的损害赔偿,限制股东的权利和资格等;行政责任包括由公司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刑事责任包括被追究抽逃出资罪的责任。
2.借款可能导致未实缴出资
如果是股东借款,则面临未实缴出资,应当向公司补足出资,还要向其他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债权人也有权要求未出资股东,在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包括向未出资股东提起诉讼,或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六、郧和律师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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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应当避免采用单一的出资或借款方式支付资金,如不考虑公司承接业务对实缴资本的特殊需求,以投资与借资方式混合投入更有利。
比如,一部分资金以出资形式支付,保障公司运营;另一部分资金以借款形式支付,保障股东可以有效管控该款项。
当然,出资和借款的具体比例,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操作,但要提醒股东,已经出资的款项不能转化为借款,但是出借的款项可以转化为对公司的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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