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实行“三会一层”的组织治理结构,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对国有企业来说,除“三会一层”外还有老三会:党委会、工会、职工代表大会。
结合实际情况来看,公司中的监事会由于缺乏实际权力,常常沦为组织架构中的摆设,难以起到切实的监督效果,而设置监事岗位每年需要支出相应开销,很多企业认为得不偿失,频繁出现监事缺位的问题。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来看,我国传统上一直实施的董事会、监事会并存的双层治理架构将向只有董事会的单层治理架构、董事会和监事会并存的双层治理架构同时存在的格局转变,将建立独具中国特色的公司混合治理模式。
一、“修订草案”规定公司可以不设置监事会的情形
1.有限责任公司
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财务、会计进行监督,并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符合上述条款规定,公司就可以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2.股份有限公司
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财务、会计进行监督,并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审计委员会成员过半数为非执行董事、不得担任公司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符合上述条款规定,公司就可以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3.国有独资公司
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组成审计委员会的成员要求外部董事过半数。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财务、会计进行监督,并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符合上述规定,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二、强化国有企业出资机构的监管作用
01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重大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应由股东会决议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股东会会议,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
02 加强对董事会成员管控,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外部董事应当超过半数,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并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03 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董事会成员的委派或者选任,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不设监事会后公司的监督职权重构
1.加强国有企业党组织监督
国有企业要加强党内监督,推进纪检监察、巡视、审计等各类监督活动联动,提升公司的内部监督效力,保障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
2.落实审计委员会监督职权
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财务、会计进行监督,必要时可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赋予审计委员会行使其他相应职权。审计委员会要切实做好监督工作,公司各部门需对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进行配合,同时要求保证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
3.董事会成员吸收职工代表
国有独资企业的董事会成员,应当有职工代表。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由此加强了职工参议和监管公司事务的权限。
4.独立董事、外部董事行使监督权
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不得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与上市公司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对于国有独资公司,要求董事会成员中超过半数为外部董事。通过独立董事的设置,以形成公司权力制衡与监督的机制。
5.加强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通过职工广泛的参与公司的生产经营过程,来达到监督的目的。
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治理结构也需要不断的调整变更。“修订草案”虽弱化了监事会的作用,甚至允许公司不设置监事会的情况出现,但这并不意味着降低了对公司运营的监督力度,反而是从更加切实可行的角度调整了公司监管的方式,使得监督的权力能够落到实处,不再是一个摆设。
不设监事会的公司治理结构重构
作者:尹力来源: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实行“三会一层”的组织治理结构,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对国有企业来说,除“三会一层”外还有老三会:党委会、工会、职工代表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