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之民主管理

来源:逻英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在企业从成立到发展壮大再到平稳运行的过程中,一般来说每个阶段的侧重点是不完全相同的。

在企业从成立到发展壮大再到平稳运行的过程中,一般来说每个阶段的侧重点是不完全相同的。成立之初往往更加注重经营业务的拓展,加之此时人员数量较少,甚至只有“老板”,没有“员工”,所以企业管理也就相应的不那么急需,或者说未显重要。当企业成长到一定阶段,业务的繁多或者复杂、人员的增加,势必就会产生管理的刚需,但此时多数情况下也不会产生太多的由于管理不当而产生的纠纷,所以这也是很多企业此时依然不太重视管理的原因之一。但当企业发展到相对平稳运行的阶段,管理机制的存在与否或优劣对企业的重要性就会凸显。
实践中出现的许多问题,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都是企业管理的问题,良好的管理机制会极大的助力企业的良性循环,相反,管理机制混乱甚至基本无管理机制的企业就会面临或大或小的风险,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本期小讲堂,仅就企业管理中的人事管理所涉及的民主管理机制问题进行简要介绍。
劳动关系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最主要的区别就在于其所具有的管理性、隶属性、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相结合的双重属性。也正是这些属性的存在,导致了法律法规对于劳动关系的强制性规定更加多于对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强制性规定。实现企业民主管理的两个常见途径就是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
规章制度可以说是企业管理的重中之重。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建立民主管理体系需要健全如下组织形式:
一、工会
需要明确的是:
工会并非企业必须组建的组织。
如果企业决定组建工会,需要的程序和注意的事项如下:
01、组建程序
(1)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工会提出建立工会组织的请示报告,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
(2)成立建会筹备组;
(3)发展工会会员;
(4)建立工会小组;
(5)在召开会员大会前,向上一级工会和主管部门协商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组成及工会正副主席等获选人名单;
(6)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基层工会委员及经费委员会;
(7)建立女职工委员会。
02、成员选任
包括主席、委员、会员。
(1)主席
需要提示的是:企业行政负责人(含行政副职)、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外籍职工不得作为主席候选人。
①由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采用推荐或匿名投票的方式产生候选人,并将候选人名单进行公示并上报企业党组织以及上一级工会审批;②通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形式进行民主选举(参选人数超过总人数的2/3方可举行);③候选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选举权人数半数的,方当选。
(2)委员
①由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推荐候选人;②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大家的推荐意见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并上报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审查同意;③公示候选人名单;④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⑤被选举人获得应到会人数过半数的赞成票时方可当选。
03、成员的特殊保护
对于工会成员的特殊保护主要体现在对主席、副主席、委员方面。
作为企业来讲,在与该等成员签订劳动合同、给其发放工资待遇、对其进行调岗调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都需要采取谨慎态度并特别注意对其权利的特殊性保护。
二、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企业可以根据职工人数确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不少于全体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五确定,最少不少于三十人。职工代表人数超过一百人的,超出的代表人数可以由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
实践中,职工代表的选任过程直接决定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下的产物,比如规章制度是否有效。
01、代表的组成
由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企业领导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组成。
其中,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一般不得超过职工代表总人数的百分之二十。有女职工和劳务派遣职工的企业,职工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女职工和劳务派遣职工代表。
02、任期
①每届任期为三年至五年。具体任期由职工代表大会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②因故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决定。③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职工代表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可以连选连任。
03、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04、工作制度
①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②大会可以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企业工会与职工代表大会各团(组)协商提出候选人名单,经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不少于百分之五十。
③大会选举和表决相关事项,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全体职工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对重要事项的表决,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分项表决。
④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审议通过的决议和事项具有约束力,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变更或撤销。
综上,本期小讲堂旨在提示: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设立均系为了实现企业的民主管理,以达到更好的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目的。因此,作为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及职工代表在履行自身与企业的劳动合同的同时还应依法严格行使职权,切实维护广大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作为企业来讲,更要注意保护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及职工代表区别于普通职工的其他权利,避免因忽略该等权利事项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甚至引发不良连锁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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