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签的股权激励协议有效吗?

来源:极客法律

文章摘要
在现代公司的治理中,为充分调动人才的积极性,股权激励制度被广泛运用。

在现代公司的治理中,为充分调动人才的积极性,股权激励制度被广泛运用。为了全面了解和掌握实践中有关股权激励纠纷的情况,以及法院对相关问题的裁判口径,极光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6月,对2013年至2019年期间与期权、限制性股票、原始股、虚拟股等四种基本股权激励形式相关的案例进行检索(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Alpha案例库),并对检索得来的834份裁判文书(统计截止日期:2019年6月12日)进行了逐个拆解和分析,梳理出实践中股权激励相关纠纷问题共计56个,并筛选出代表性案例,总结提炼了法院的裁判思路和摘要,最终形成了一份【股权激励纠纷案例研究报告】,以期为大家在股权激励操作实务中提供参考。

为了更有针对性地为大家分享相关实务操作口径,我们会将整理的股权激励纠纷案例研究报告分为十个主题,在本公众号定期进行推送。
鉴于股权激励计划和协议的效力及其条款理解是其适用的基础,因此,我们本期推送的案例研究报告部分将主要围绕上述主题进行。
1
争议焦点
股权激励协议中约定的员工义务条款是否属于格式条款?
裁判要旨
不属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其特点表现为事先拟定、重复使用、不可协商性,通常在合同提供方为提供固定的商品或服务时使用。员工与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关系,双方并非一方为另一方提供固定商品或服务的关系,此为其一。其二,一般情况下,股权激励协议会约定一系列条件,在达到特定情形下,员工方能获得现金奖励及期权激励的内容,但该内容并非一方事先拟定、不可修改、不可协商的。即便同一单位内,还有其他管理人员签署了类似的期权激励条款,但不能因为不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相似的相关报酬的条款而认定为该类条款系格式合同。
案例索引
康凯、翟紫心与上海帝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京03民终12257号
2
争议焦点
“新三板”挂牌是否可以理解为股权激励约定中的“上市”?
裁判要旨
公司法所称上市公司,实质是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而“新三板”并不属于证券交易所,而属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因此,“新三板挂牌”并非我国公司法意义上的“上市”。双方约定当公司出现股份上市流通时,即停止所分配股份赋予的权利和利益,但公司在新三板挂牌并不属于上述情形,因此员工有权要求按照约定继续执行。
案例索引
广州丰江电池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黄国林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粤01民终326号
3
争议焦点
股权激励转让协议中能否约定员工不得违反竞业限制为转让条件?
裁判要旨
可以。股权激励转让协议中,约定员工需在劳动关系持续期间为公司全职员工且不得私自承接和公司无关的项目,作为股转协议“转让生效前提条件”,实则是对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及实现合同利益的前提条件,故当员工未完全履行其竞业限制及为公司全职服务的义务时,公司有权依据协议约定免除转让股权的义务。因此,在股权激励股权转让协议中,可以约定员工履行一定条件为公司转让股权的前提条件,包括不得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等。
案例索引
朱湘君与周柳青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京01民终5876号
4
争议焦点
协商一致将员工认购的限制性股票转普通股票,能否同时约定员工离职、严重违纪等情形下的违约责任?
裁判要旨
可以。由于公司在上市后难以直接对激励对象转让股份的行为进行限制,亦难以直接回购激励对象的股份,故公司在终止股权激励计划并根据自愿原则将激励对象所持限制性股份转化为无限制普通股的同时,采取由激励对象自愿出具《承诺函》的方式继续对激励对象进行约束,被激励对象自愿遵从一定的约定,比如服务年限、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等,该种约定不违反公平原则,合法有效。
案例索引
常明玉与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深中法商终字第1771号
5
争议焦点
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股权激励协议对公司是否有约束力?
裁判要旨
有约束力。签署协议时,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处理员工的录用、解除劳动合同,从事属于人力资源部的工作职责,其有权代表公司作出意思表示。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时,应当认定该协议代表了公司的意志,公司应该履行协议中约定的义务。
案例索引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宇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京01民终568号
6
争议焦点
公司单方发出的期权授予邮件,能否证明双方订立了期权授予协议?
裁判要旨
不能。以公司名义发出的电子邮件,属于公司单方作出意思表示,电子邮件内容虽然包括授予员工的股权期权数量、支付的对价及每年可以获得的股权比例等具体条款,但这都是公司的要约,即员工需要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承诺,双方股权期权合同才生效。因此仅有公司单方发出的期权授予邮件,不能证明双方订立了期权授予协议。
案例索引
房天下控股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京02民终2871号
7
争议焦点
虚拟股分红协议书未经公司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
裁判要旨
有效。员工被授予的虚拟股分红,其实质,并非是在工商登记部门实质登记的股权,而是一种基于劳动者和公司用人关系的资金激励。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于劳动者的资金激励,并非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事项。因此,在无公司章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公司与员工签署的虚拟股分红协议书不经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仍应当认定为有效。
案例索引
原告潘智民与被告天茁(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7)沪0151民初7200号
8
争议焦点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未经法定程序,是否有效?
裁判要旨
无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股权激励计划需由上市公司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通过后将有关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中国证监会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并实施该计划。可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才可以生效并实施。如果上市公司与员工双方签订的股权激励计划并未通过上述任何一道程序,则该股权激励计划会因缺乏其生效、实施所必备的法定条件和程序而无效。
案例索引
李某某与宁波某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2009)松民一(民)初字第5227号
总结
我国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进行了严格的程序及内容规定,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实行股权激励的程序及条款约定则具有很大的空间。程序上,须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内容上,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均为有效,经合意达成协议后,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因此,非上市公司公司在实行股权激励时,可以根据当前的实际需要及拟激励员工的具体情况,设定股权激励计划及协议的相关条款。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