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被擅自转卖,股东能否要求赔偿分红损失?

来源:公司法研

文章摘要
关键词:公司治理汇总 劳动工伤汇总 合同纠纷汇总 司法观点 股东所持股权被擅自转卖,股东可要求非法转卖人赔偿其损失。但股东要求非法转卖人赔偿分红损失的,法院不予支持。

关键词:公司治理汇总 劳动工伤汇总 合同纠纷汇总
司法观点
股东所持股权被擅自转卖,股东可要求非法转卖人赔偿其损失。但股东要求非法转卖人赔偿分红损失的,法院不予支持。公司有权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决定是否分红,故股东所持股权被非法处分,并不必然导致其遭受不能取得公司分红的损失。
知识点:
1、公司是否可违反惯例不向股东分红?
2、股东能否起诉强制要求公司分红?
3、股权被非法转卖,股东如何进行救济??
4、股东如何查看公司是否有利润?
经典案例
王某系A公司股东,持股10%。除王某之外,公司还有其他三名股东。
自2009年9月起至2016年2月,A公司每月按当月利润的20%(持股比例10%+奖励10%)向王某分配红利。
2016年3月2日,A公司其他三名股东与吴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A公司100%股权(包含王某所持10%在内)作价6万元转让给吴某,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自此,A公司未再向王某分配红利。
2016年5月14日,王某将吴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中涉及王某所持10%股权转让无效,并要求吴某返还股权,办理变更登记。该案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股权转让中涉及王某所持10%部分转让无效,吴某向王某返还10%股权。
2018年1月王某将吴某和A公司其他三名股东诉至法院,以吴某和其他三名股东非法处置其股权导致其未能获取A公司分红款为由,要求吴某与其他三名股东按A公司往年的分红惯例向其赔偿2016年2月至起诉之日的红利损失。庭审中,A公司作为第三人辩称,其未向王某分配红利与其他股东处置王某股权无关,2016年年后公司经营不善、存在亏损,没有可分配利润,故未向公司股东分配利润。
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侵犯股权应适用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及举证责任,
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包括侵权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本案中,王某主张因吴某等人违法转让其股权,造成其无法获得A公司利润分配,应对本案符合侵权责任的上述构成要件负举证责任。吴某等人虽违法转让王某股权,但已由生效判决判令返还,王某仍系A公司股东,在符合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分红条件下,王某可向A公司主张分红。
但公司有利润可供分配是股东分红的前提条件,王某认为股权转让前曾定期取得A公司分红即当然推定此后仍应有稳定的利润分配不符合公司运行的客观规律,且公司不分配利润的原因有多种可能,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王某未分配到利润与吴某等人转让其股权有因果关系。综上所述,王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故,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上述典型案例涉及到了对股东分红权利的认定,我们对此作几点阐释:
1、公司有权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决定是否向股东分配红利
股东从公司获取分红是股东最基本的一项权利,但并不代表股东一定能固定从公司获取分红。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在分红之前,应当先用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当年亏损,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亏损的,应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其次,提取税后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达注册资本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再次,根据股东会决议提取任意公积金(可提可不提)。至此,如果公司税后利润还有剩余的,才能向股东分配红利。
任何公司通过章程或股东会决议方式承诺无论公司盈亏,都固定向股东发放红利的,不仅不符合资本市场运作规律,而且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这样的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而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给公司。
因此,公司完全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来决定是否向股东分配红利,即使公司往年具有定期发放红利的惯例,也不代表公司在任何时刻都必须按此惯例向股东发放红利。本案中汪某以A公司自2009年9月起至2016年2月向其分红的惯例来推断A公司自2016年2月之后也必然会向其分红,既不符合公司法规定,也不具有合理性。故,汪某所主张的红利损失仅是其设想,并不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2、股东能否起诉强制要求公司分红?
股东能否起诉强制要求公司分红,需要分两种情况进行分析:
第一种情况,公司尚未形成分红决议。原则上,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是由董事会先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再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从司法实践中来看,如果公司尚未形成分红决议,股东起诉强制要求公司分红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第二种情况,公司已经形成分红决议但是不执行。当公司形成分红决议之后,股东就确定地可以享有分红权,此时股东与公司之间成立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公司不执行分红决议或者又另行形成暂缓分红决议的,股东可以起诉要求公司分红。2019年4月29日新出台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五》中也明确规定,公司最迟应当在利润分配决议作出之后一年内完成利润分配。我们此前发布的《公司已决议向股东分红,能否反悔要求暂缓分红?》(点击文章名即可查看)一文中详细阐述了这个问题,可供参考。
公司治理建议
1、股东所持股权遭他人非法处置,股东如何进行救济?
如果股东所持股权遭他人非法处置,股东在知道权利受侵害后,
可以起诉要求确认非法处置所涉及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或部分无效。例如本案中A公司其他三名股东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吴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不仅处分了自己所持的股权,还将王某所持的10%股权一并转让给吴某,构成对王某所持股权的无权处分,王某有权请求法院确认股权转让协议中涉及其所持10%股权部分无效。
此外,股东还可以要求非法处置人赔偿损失。需要注意的是,股东要求非法处置人赔偿损失,属于
侵权损害赔偿。因此,股东应当证明遭受损失事实的存在,以及遭受损失与股权遭非法处置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王某因未能证明分红损失存在而败诉。
2、股东可以通过行使知情权来查看公司是否有可分配利润
实践中,公司拒绝股东的分红请求,大多是以“公司亏损,没有可分配利润”为由。公司是否具有可分配利润,非公司实际控制人和大部分小股东是难以得知的。
我们建议股东可以先向公司发函要求行使知情权,要求公司提供会计账簿进行查阅,股东可以委托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士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等资料,由此可以得知公司究竟是否具有可分配利润。如果查明公司确有可分配利润,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对分红事宜进行表决,待公司形成有效分红决议后,再向法院起诉强制要求公司进行分红。【公司法研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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