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A公司与B公司因大宗货物交易发生纠纷,并将该纠纷提交位于英国的谷物及饲料贸易协会(GAFTA)进行仲裁,经过GAFTA内部的初审及上诉程序后,B公司最终获胜,并依据《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通称《纽约公约》)向瑞士地方法院请求执行仲裁裁决。在执行仲裁裁决程序中,A公司以本案不存在双方签名盖章的仲裁协议为由进行抗辩,认为仲裁裁决由于不符合《纽约公约》第二条关于仲裁协议书面形式的规定而不能执行。
案件背景
本案的背景涉及法律和事实两个方面,在事实方面,在国际大宗货物交易中,签署合同的往往并非买卖双方而是经纪人,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作为买卖双方,其交易合同是由经纪人签署且经纪人的与双方的法律关系均不明确。在法律方面,本案作为涉外案件,依据《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78条规定,仲裁协议只要依据瑞士法、仲裁协议的准据法以及当事人意思自治选定的法律中的一项有效,即为有效仲裁协议。
判决及理由
瑞士地方法院认定GAFTA的仲裁裁决可以被执行,2016年2月,瑞士联邦最高法院驳回了A公司的上诉,维持了该裁决。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依据仲裁地法本案仲裁协议有效。本案作出仲裁的机构为位于英国伦敦GAFTA,仲裁地位英国,应适用英国1996年仲裁法第5(5)条的规定,根据该条,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的文件交换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主张与另一方有非书面的仲裁协议,而该主张未被当事人所否定,则可以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自协议。在本案中,B公司在仲裁程序中有主张仲裁协议,A公司没有在仲裁程序中否认该协议的存在,因此可以视为有效存在的仲裁协议。
其次,诚信原则可以弥补书面协议的缺失。本案中,A公司参与了完整的仲裁程序,而直到仲裁裁决的执行中才以缺乏仲裁协议为由进行抗辩,属于恶意并构成滥用权利。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指出出:“在国际仲裁中,正如法理反复确认的那样,根据诚信原则,一个良好的行为可以补偿未遵守形式要求的后果。”
思考与延伸
本案并非一个疑难复杂的案件,瑞士法院最终基于诚信原则认定仲裁庭具有管辖权也并非全新的观点,然而通过研究本案,我们却可以对诚信原则在仲裁程序中的适用有如下的思考:
1、意思自治是仲裁的基石,而书面仲裁协议作为意思自治的客观外部表现,更是仲裁机构对具体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的重要依据。无论是在全球拥有超过150个成员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还是影响72个国家102个法域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都有对仲裁协议书面形式的明确要求。然而在国际商事仲裁的仲裁和司法实践中,已经总结出若干及时在没有书面形式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仍然可以认定仲裁庭具有管辖权的情况,如代理行为(agent)、公司集团理论(group of companies)、债权债务转让、禁反言、第三人利益等情况,此外,在大陆法系民法体系中被称为“帝王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同样也可以用于决定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下仲裁庭管辖权的案件。上述案件就是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扩充仲裁协议效力的例子。
2、关于诚实信用原则在仲裁管辖权方面的适用, 本委早前的文章《“诚实信用原则”对仲裁协议效力的扩张》中,对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将仲裁协议效力扩展至非签约的第三方问题进行了探讨。而本文案例所涉及到的诚实信用原则,则是双方当事人均未签订仲裁协议的情况,两者具有相通之处,即仲裁程序中一方当事人的行为使得另一方对其产生了其会遵守合同或者仲裁程序的信赖,这种信赖产生的效果,和书面的仲裁协议是一样的。因此,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并非否定作为仲裁基石的意思自治原则,相反,诚实信用原则进一步强调了意思自治的重要性,扩张了意思自治的适用范围,使意思自治不拘泥于特定的形式。当然,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种法律原则,本身具有一般性和模糊性,在仲裁和诉讼中应首先考虑具体规则,在具体规则缺乏规定时再予以适用,避免“向一般原则逃逸”的错误。
3、根据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一条与英国1996年仲裁法,以及瑞士联邦最高法院的相关判例类似,其背后体现法理的同样是诚实信用原则。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国与仲裁有关的司法解释中已经对诚实信用原则有所体现,因此,诚实信用不但是民事实体法和诉讼法原则,同样也是影响、约束我国商事仲裁法律规范以及仲裁和司法实践的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意思自治的延伸,其适用范围并不应仅局限于仲裁管辖权问题,而应当贯穿整个仲裁程序中。2015年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九条规定:“仲裁参与人进行仲裁,应当诚实信用。”与仲裁法的相关原则与精神相符。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为自己在仲裁程序中所作出的选择负责,事后基于恶意提出关于仲裁程序瑕疵的主张,不应当获得支持。仲裁的目的是高效了结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因此,当事人不能够一方面积极参加仲裁程序,一方面又为自己可能的失败留下后手以拖延时间,这就是俗话所说的“蚂蟥可以两头吃,针没有两头尖”。
浅析诚信原则在确定仲裁管辖权中的适用
作者:广州仲裁委员会来源:广州仲裁委员会

案情简介 A公司与B公司因大宗货物交易发生纠纷,并将该纠纷提交位于英国的谷物及饲料贸易协会(GAFTA)进行仲裁,经过GAFTA内部的初审及上诉程序后,B公司最终获胜,并依据《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