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审与非诉文书写作实务基础(下)

来源:海泰律师

文章摘要
四、内容规范 接下来主要讲在内容上我们需要注意的一些形式上的要求或规范。 (一)“鉴于”条款。 我建议新律师在起草或修改法律文件时,重视养成撰写“鉴于”条款的习惯。
四、内容规范
接下来主要讲在内容上我们需要注意的一些形式上的要求或规范。
(一)“鉴于”条款。
我建议新律师在起草或修改法律文件时,重视养成撰写“鉴于”条款的习惯。“鉴于”条款将签订协议中的主体背景、交易背景、之前历史生产的文件等,均会做一个梳理与交代。善于写“鉴于”条款的律师,一般起草协议或法律文件时,基本上会对协议背景有一个比较清晰的认识,而不是仅仅形式上的起草一份文件而已。
从法理上看,鉴于条款实际上起到双方知道或应当知道签订文件的背景,进一步可以确定本次签订协议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协议的根本目的。这样对于签署协议此前的事实、缔约过失的认定、根本违约的认定等等方面,都大有益处。
同时,如果交易对手起草文件的“鉴于”条款,作为审核方,我们也务必予以重视,因为在这些条款中会加塞很多自认内容,特别是在一些有潜在争议的和解协议或终止合作的善后类协议中,更应当予以重视和警惕,防止事后作为己方客户不利的表述。
鉴于条款主要内容,基本上会包括:
——交易主体的背景介绍,特别是涉及到关联方、代理方等特殊主体;
——交易标的的简要描述;
——此前已经形成的历史文件、里程碑事件、主要事由的背景内容描述;
——交易目的、实现目标的主要描述。
甚至有时会将主要的依据(评估依据或其他依据)、已经完成的决策程序等,一并作为鉴于条款。
鉴于条款一般而言会占据超不过一半页面,复杂的文件鉴于条款会覆盖1-2页文件纸。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我们既不应当把很多鉴于条款的内容,写入到协议主文;也不宜将“鉴于”条款写成比较详实的内容。鉴于条款的标注,要求精准、凝练。例如,如果是交代之前已经签署的协议,仅需要提及日期、协议名称及编号,无需就协议内容进行展开;还有,如果有之前的司法文书、评估文件等,也是仅需交代存在这样的文件及编号即可。具体内容则各方都会援引、参照,在鉴于条款中只要做到能够精准指向即可。
(二)“前提”条款。
在很多非诉业务文件中,还有一类是需要掌握好的条款类型,就是“前提”条款。
从法理上,“前提”条款实际上是附条件。前提条款有多种适用场景及类型,大家既需要掌握好起草的内容表达,也需要掌握好具体的场景。
1、适用场景
(1)法律文件出具的前提。这个是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或者尽调报告等文件时,经常会存在的一类保护性条款。这是保护律师自身的。也就是我们作出某项法律意见表达时,需要建立在哪些事实前提(特别是我们掌握的基础信息不全而需要建立假设条件时)。
(2)缔约的前提。这个就是当事人签署协议的前提。这个需要律师把握好文件的具体背景,如果涉及到签署这份文件之前,需要各方均要实现哪些条件时,需要做好这类表述。
(3)义务履行节点的前提。就是在协议条款中各方需要履行各自义务之前,对方或者第三方需要完成的哪些义务或内容,需要客观具备哪些条件等,均可以设置。实际上如果设置合理,会作为保护我方并合法享有先序履行抗辩权的有利条款。
2、如何提炼与设置前提条件
前提条件有的时候在一些交易文件中会以各种形式体现,有的会直白地表明其“先决条款”,有的则会忽明忽暗的嵌入到协议主文内容,所以需要我们专业人员准确识别。
而我们提炼及设置前提条件,需要对协议,特别是交易类协议的背景进行节点梳理与模拟,准确提炼各个节点环节的必要条件、启动时间、截止时间、实施主体及确定性评估。
好的前提条件,一定是完整梳理整个交易过程的各项关键节点后提炼出来的,不是想当然地凭空想象或者凭借经验设置的,在每一个项目的具体背景不一样,前提条件也不一样。所以,直接套用模板时,如果不考虑这一点,会陷入到很多与交易本身存在自相矛盾,或者无法形成法律文件的逻辑闭环。这个是非诉律师的专业大忌。
在设置前提条件时,我们需要兼顾到两点:
第一,这个前提条件是必须且可行的。如果前提条件不是必须,同时也不一定具有可行性或者不能够完成的,设置好后极有可能会成为协议违约的多发地。
第二,设置好前提条件,一定需要增加“豁免”的程序,也就是需要给予具体情形下有利方的豁免权或者再次协商权利,而不是直接陷入僵局。
(三)“定义”条款
定义条款专用于很多交易类的大文件或有较多专业术语表达的报告类文件。如果在协议中有较多的术语,很难在法律上找到统一定义或权威词源,又或者是本次交易中双方当事人约定俗成的一些称谓,为了避免在履约或在产生诉争时发生混淆或分歧,需要专篇设置定义条款。
定义条款很考验一个律师对于法律语言的组织。“定义”条款在某种程度上更加有技术含量,如果不是普通模板文件的惯常定义(例如“工作日”这类),实际上还是很考验律师在逻辑周延性的把握。
定义条款在撰写前,我们会先在协议文件中基本确定可能会存在哪些基础概念或定义是需要被定义的,完整的组成一般是由三个内容板块构成:一是通过正向描述尽可能准确描述定义的内涵与外延;二是通过反向表述来排除一些不符合定义范围的内容;三是通过示例、援引等方式尽可能将抽象定义更形象、准确,帮助读者理解。
但是,我们也认为,仅仅通过定义,也会存在挂一漏万。定义真正能起到作用,是在一些可能会发生歧义的地方,尽可能避免或缩小发生歧义的机会或范围,想要完全避免发生歧义也是做不到的。所以,在撰写定义条款也不要抱着完美主义情节,我们可按照理解尽可能限缩误解或分歧。
有的时候不需要专篇设置定义,而是在某个条款表述一大段内容后,为了简化后文的表达,直接在这段文字后面用括弧的方式概括这段文字的核心词汇,也就是归纳成一个简称或者概念,后文直接援引。例如,....新的标的公司的设立、将标的资产注入标的公司、资质平移或转移至标的公司(如无特别提及,以下统称为“标的公司事务”)。协议后文中,只要提及转让方需要完成“标的公司事务”,就是指这三件事务,这样就不会在协议中累赘描述,或者发生较大的歧义说这个事务就是仅仅股权转让。这类随着协议内容来进行概括化定义或设置概念的方式,也不失为一种比较灵活方便的定义方式。
(四)善用“法言法语”,避免“白话表达”
因为律师的专业人员身份,出具的非诉讼文件,从内容上还是需要重视法言法语,包括很多较好的协议文本的各类固定“范式”术语。在这个过程中,极力避免在书面文件中出现白话表达。

例如,用“鉴于”“有鉴于此”,而不用“因为”“因为这个背景”;用“归咎于”“归责于”,而不用“算作”;用“上述”“以下”,而不用“上面”“下面”;用“双方”“各方”,而不用“我们”“大家”;用“重大事件”,而不用"重要情况"等等。
“法言法语”是长期的日常习得。通常这一点,受过法学科班出身的律师更加敏感一些。法言法语及文件范式,主要可以练习的渠道有三种:
1.国内金杜、君合、汉坤这类顶级律所的协议文件;
2.从证券交易所公开的文件,以及我们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术语表达学习;
3.从市面上的有关非诉文书起草的书本借鉴、学习。
而如果要提升到一个较高水准,则需要在这些资料中不断总结、吸收、借鉴、运用以及形成自己的体系。
(五)“通用条款”的掌握
协议文件涉及特殊的商业内容需要进行定制化起草,特别是模式、各方主要节点义务、特别事项等。但协议还是有一些通用条款。我简单将这类通用条款,区分为“实用型”“摆设型”。当然也不是绝对的,但实用型主要指我们司法环境下可能很多时候有直接适用价值的,摆设型主要是很少在争议中被双方重点援引的条款。
实用型目前主要是送达(通知、联系)条款,以及管辖或仲裁条款。其中送达条款还是具有很强的实用意义,特别是在双方出现争议,一些法律函件如何认定为有效送达,这个条款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甚至可能会作为法院司法送达的地址,避免公告送达。管辖或仲裁条款的作用就更不用多说。
摆设型我看到的比较多是替代条款、补充条款、不可抗力、标题效力等条款。这些我理解的是正确的废话。即使不去做约定,实际上法律上也做了明确规定。当然,如果为了确保文件的篇章结构合理性,建议使用相对而言可能有些用处的条款。这一点上,我建议律师一定要重视协议文件的本质,而不是直接套用太多的摆设型条款,出现主要条款只有二三页,摆设条款也有二三页甚至更多的这样混页数、混字数或者结构失衡的情况。还是要将对客户起到实质、有用的内容占主要部分。否则,会让客户认为律师对交易本身不甚了解、无法交出一份具有交易思维、行业思维的交易文件。
(六)全文术语一致性
这个是内容规范中比较重要,但又是很多律师甚至包括一些资深律师也轻视的问题。我把它视作为一个律师对待工作的严谨性、责任心的问题。
最具有典型意义的是,一个协议文件中,多次出现“本合同”“本协议”等不一致表述。还有“公司”“本公司”“本单位”等;上款刚提到“协议解除”,下文又是“合同终止后”等;一下“甲方”,一下“转让方”,一下“某某公司”,文件中对一个主体多种称谓,而且没有固定规律等。“签订”“签署”“缔约”“订立”;“股票”“股份”“股权”;“利润”“收益”“分红”“红利”;“产品”“货物”“商品”等等不一而足。
上述这些术语表述,都存在着在一份法律文件中存在术语不一致的问题,同时,存在术语来源权威性的问题。其实,这些问题均反映了律师要么对很多法律或司法解释的术语概念不熟悉,要么是对财务概念的不熟悉,要么是在起草文件中随心所欲、态度不严谨。这些都是他自身长期养成的习惯。我非常反感有律师称之为“术语的多元性”“灵活的表达”“做人不要太较真”这样的托辞和借口。如果是像王羲之一样的书法家,写“之”可以有十多种写法,我可以理解;但我们不是艺术家,我们也不是作家;如果你从事律师职业,交付的成果是法律文件,你就需要对客户负责,就需要避免这类不负责任的邋遢做法。
五、具体应用
(一)律师函
律师函的起草,从内容结构上比较简单,但还是建议大家有一定的格式要求。主要有:
1.律师函建议用律所的信笺抬头。
2.内容上,可以区分为:委托关系、事实描述、证据固定、法律适用、要求与诉求、律师及联系方式。其中,关于事实描述、证据固定、法律适用、要求与诉求等,基本上可以参考法院判决文书的范式。
3.律师函出具时,需要单独出具委托书,在出具之前律师函内容需要取得客户明确确认。特别是在一些侵权类带有警告性质的律师函,对于事实描述、事件定性等,建议适用“涉嫌”等表述,而不宜直接性质其构成何种违法行为。
如果你没有委托书,内容也未经客户确认,同时在表述上也没有使用涉嫌等字样,就很可能陷入接收方起诉律师或律所名誉侵权这类潜在争议中。这也有类似的裁判案例,应当引起重视。
4.律师函的其他两点注意事项:
(1)杜绝代入感、情绪化的表达;需要体现律师的专业性,而不是代人吵架骂街。
(2)杜绝以律师函名义向非关联主体发送。代表委托人仅仅向合同相对方或潜在侵权方发送律师函,而不是向这个合同相对方的七大姑八大姨、相对方的合作伙伴、潜在侵权方的单位等以律师函名义发送。客户如果有需求,有客户自己将出具给对方的律师函自行转发至其需要发送的单位或个人,但从律师函的角度不建议这样做。

(二)意向书
意向书主要的内容结构是:
1.交易主体,如果涉及实际签约或履约主体,需要明确是指定主体。
2.标的及标的范围。
3.价格或定价方式。
4.付款方式(可有)。
5.主要节点安排(尽调、最终协议签署)。
6.意向书有效期及排他条款。
7.保密条款。
8.其他杂项条款(管辖、法律适用等)。
意向书很多时候起草的作用就是附条件、附期限的锁定交易。所以,律师帮助客户形成意向书时,不宜将太多的法律条款搬到意向书阶段来完成,因为很多交易条款安排,需要取决于尽调结果以及在双方谈判过程中的博弈。
为了推进工作,意向书不宜写成框架协议,除非在告知客户后,他们仍然愿意在没有完成尽调前进行大量的协议条款的协商,这个时候可能意向书不一定能够承载他们的商业意图,更多可能需要通过框架协议或投资条款来体现。
(三)投资清单条款
TS(TERM SHEET)是目前很多投资机构为了完成多个项目的投资,提高投资进度的一个比较简明的约定,它既有意向书的功能,同时也可能直接作为最终协议来签署,当然还需要结合增资协议、股东协议、章程文件等配套文件。
投资清单条款除了有意向书的内容,会在内容版块放进公司治理、投资人权利保护、标的公司及运营团队约束、股权激励等诸多条款;甚至常见的价格调整、拖售、随售、优先清算等一些调整退出机制也会在其中设置。
(四)尽调报告
我主要按照自己的体会,讲几个大的要点,俗称“尽调报告”的三板斧。
尽调报告通常存在商务、法律、财务、税务尽调。但基本上很多机构客户外部委托的是法律尽调,很多时候财务尽调是由客户自身的财务部门完成的。
法律尽调的内容及关注问题,有下面几个维度结构:
1.从时间跨度而言,尽调内容需要关注历史、现状、趋势。
2.从法律要素而言,尽调内容需要关注资格(资质)、权属、负担(已有)、威胁(潜在)。
3.从对象要素而言,尽调内容需要囊括:人、财、物、事。
4.从评价标准而言,尽调判断主要围绕:真实、有效(合规)、完整。
体现律师尽调报告经验与技术含量的,主要是在“查验点”“解决方案”“扎实底稿”。简单讲,律师尽调的本质,就是为交易项目准确发现问题,并能提出解决建议或准确判断,并且有足够的工作底稿作为支撑。这体现了律师的专业水准、经验水平与行业理解。

因此,涉及到不同行业的交易、涉及不同的交易模式、涉及不同性质的企业、涉及交易最终目的的不同,均会影响到尽调的核查重点。而在这个查验问题的过程中,针对尽调发现的问题,需要作出是否对本次交易本身及未来产生实质障碍影响的判断,对这些问题进行分级处理,给出不同的解决方案。(查看课件示例)

另外,尽调过程中,通过资料核验、访谈笔录、外部询证、现场勘查等多种方式交叉核验,存在2-3轮次的核查后,形成相应的工作底稿。底稿建议按照尽调清单的序号,进行分类整理归纳,便于索引查找。在上述尽调方式中,有很多方法、策略、思维等,既可以间接学习指引,也可以从工作中多体会积累,形成自己一套完整的方法论。
(五)投资交易文件
投资交易文件纷繁复杂,不是三言两语讲得清楚。这里主要介绍下述几个要点,俗称起草投资交易文件的“三板斧”。
1.交易本身的安全性,以及交易完成后需要实现目的,需要双重兼顾。
2.需要独立梳理好全部的重大节点,彼此节点之间的条件、时间关系需要形成逻辑闭环。
3.交易的模式、税费成本是交易方案的考量重点。
4.运营阶段的股东权利、治理条款。
5.调整及退出机制。
6.双方或多方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的平衡与妥协。
7.把握行业特殊性、风险点及特别关注,设置到协议相应条款中。
另外,无论如何哪一方起草交易文件,相对而言主动权就把握在哪一方手上。但通常交易惯例而言,一般是由收购方律师完成交易文件的起草。
(六)合同法审
其实很多律师并不是频繁接触标准的收并购交易业务,而非诉文书能力的体现,更多的时候来自于平时的业务实践,这种业务主要是帮助客户进行合同审查。因此,扎实的非诉文书能力,来源于合同法审。这个是有一定道理的。
合同法审要有清单思维,包括大到合同内容涉及到的法律关系有效无效,中到合同的结构篇章、小到合同的术语统一等,都会涉及到。
海泰七星团队做了一份合同法审的清单,从十大方面提炼了审核要素。

主要事项

审核要素

1.法律关系

有效性与合同效力

整体合同效力

局部条款效力

识别法律关系后的有效检索

利用搜狗微信搜索

建议关键词:“****合同的法律风险”“审查要点”“建纬”“金杜”(该领域的顶尖律所)

借鉴一线所的资深律师的类型化事务的经验要点,直接提升自己的法律核查点

2.合同主体

合同主体是否存在

协议抬头与印鉴抬头一致性

协议签订主体与履行主体是否衔接

是否需要关联方、配偶签署

3.履行节点

资金支付节点是否明确

主合同义务履行节点是否明确、可操作

违约义务履行节点是否明确、可操作

上述节点是否受附条件(含先决条件),该条件实现可能评估

4.重大风险排查

价格/交易模式的涉税问题

知识产权核心权利,授权许可、同业竞争等排他性问题(如有)

履约中可能的重大的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隐患,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的承担主体问题

重大的权利来源合法性、有效性问题

交易对手涉诉、重大履约风险预警信息

5.权利义务平衡或倾向保护

主合同权利、义务履行的限定条件、限定词

违约责任履行的限定条件、限定词

涉及其它方面的均衡表述或倾向表述

6.结构与逻辑

协议条款是否类型化、结构化

主权利、义务结构是否清晰

声明、保证、承诺是否区分明确

缔约先决条件、履约先决条件是否区分明确

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是否区分明确

协议解除与终止与责任违约是否区分明确

7.表述规范

术语是否统一

术语词源是否规范、权威

新型术语是否需要单独定义

8.刚需条款

通知(送达)条款增加:联系人、电子邮件、手机短信

管辖权条款修改

9.低级错误

主体是否存在

主体或姓名是否准确

错别字

合同主金额、其它金额、货币单位等是否准确

时间、期限是否准确

其它数量、数字是否准确

10.语言风格

精要凝练、不啰嗦、不重复

法言法语(参考法条、参考裁判文书)


设置了检查清单,这实际上也是提示我们的律所,在完成合同法审时,需要结合这几个方面真正做好审核工作。当然,不是每一份合同都需要花这么多精力,但这是培养律师作业习惯的一个好的指引,减少或避免犯错。对于客户比较重要的合同,包括股东层面的、基础设施建设层面的、重大业务合同等,都可以参照审查。另外,还是要强调,在特殊行业领域,需要多掌握和了解行业的特殊性,把握该行业领域的常见风险或特殊风险,有针对性地做好预防。
同时,当涉及到专业类的合同审查,建议可以检索相关领先的同行知识,在这个基础上高标准、严要求。例如,建纬律所公号发布了很多不同类型的施工合同的主要审核要点,大家可以按图索骥,在这些高手的基础上,从借鉴、吸收,到优化、改造,逐步形成自己在这个领域的知识经验。另外,高杉LEGAL的实务技能手册、民商法实务精要等也是入门者很好的参考研习资料,市面上还有一些很好的合同审查的参考书目(参考课件示例),大家也可以系统性地阅读,并运用于工作实践中。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