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是近10年以来出现的一种新网络形态。它的出现,使得传统互联网向下一代价值互联网转变。区块链技术的兴起对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提出了新的命题,带来了新的冲击和挑战,值得我们去深入研究。
一、区块链的概念和特征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人类社会进入了“算法时代”2。 2008年,中本聪在Bitcoin: A Peer-to-PeerElectronic Cash System一文中首次提出“区块链”(blockchain或block chain)概念,并在2009年创立了比特币网络(Bitcoinnetwork),开发出“创世区块”。这是一个借由密码学串接并保护内容的串连电子交易记录系统。每一个区块包含了前一个区块的加密杂凑、相应时间戳记以及相关交易资料,通常用默克尔树(Merkle tree)演算法计算的杂凑值表示,这种设计使得区块内容难以篡改。用区块链所串接的分散式帐本能记录各方的有效纪录,可供永久查验。
区块链共享价值体系首先被众多的加密货币效仿,并在工作量证明上和算法上进行了改进,如采用权益证明和SCrypt算法。随后,区块链系统在不断演进,出现了首次代币发售ICO、智能合约区块链以太坊、“轻所有权、重使用权”的资产代币化共享经济以及区块链国家(Bitnation)。目前,人们正在利用这一共享价值体系,在各行各业开发去中心化电脑程序(Decentralized applications,),在全球各地构建去中心化自主组织(Decentralized autonomous organization)和去中心化自主社区(Decentralized autonomous society)。区块链1.0是以数字货币为特征,区块链2.0是以数字资产与智能合约为特征,而区块链3.0则是以区块链自洽组织和区块链自洽公司为特征,要以区块链+人工智能为向导,在医疗、教育和科学技术领域推进,构建区块链大社会。目前,区块链技术开始在智能合约、文件存储、身份验证、权利证明、股权众筹、社交通讯等诸多领域逐步应用,并开始向电子商务以及人工智能的其他领域拓展。
二、数字化时代执行工作的新挑战
数字化时代,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将面临新的机遇与挑战。具体表现有:
首先,虚拟网络财产将进入执行范围,成为执行标的。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由于具有一定的流通性和可兑换性,成为有价值的“硬通货”与可兑现的财产;以网络游戏装备为代表的虚拟设备,具备交换价值,也成为可供变现的财产。在此情况下,虚拟网络财产必然进入人民法院的执行范围,成为执行客体。
其次,虚拟货币本身成为执行标的,其是否具备可执行性成为新难题。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法律不承认虚拟货币的合法地位,但也没有明确禁止虚拟货币私下的转让与流通。从执行理论看,执行客体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是一个事物的两个不同方面。如果一项执行客体具备财产属性,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执行该财产不会损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即可以认为其具备可执行性。而比特币符合上述特征,可以成为执行标的。
再次,以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计价的财产越来越多,给拍卖评估、执行询价带来新问题。除了部分虚拟财产以比特币计价,部分线下的动产也有使用比特币计价的趋势,使人民法院在处置执行财产时遇到了定价的难题。因为比特币本身的价格处于经常波动之中,影响了执行工作中的议价、询价和评估。
最后,电子存证技术日益发展,对法院执行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在移动互联时代,法院的执行工作要跟上科技的发展。如借助区块链技术的电子存证,可以在法院审理与执行支付令、小额诉讼和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等方面先行应用,进而扩大到信用卡纠纷、民间借贷和金融借贷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上。同时,可以将执行人员的执行公务信息、承办人员与案件衔接信息加密上链,共同构建一张全国统一的执行工作网络。
三、区块链技术在执行工作中的具体运用
(一)构建全国统一的加密电子执行公务系统
在人民法院的“总对总”和“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中,涉及成千上万的银行、金融机构,还包括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不动产登记机关、住房公积金中心、社保机构等诸多的政府部门。这些部门对法院发起的查控、划拨、变更等业务,往往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不仅需要查验执行公务人员的工作证,还要查验执行公务证,还需要验证相关的法律文书。在一些地方,由于查验用时过长,致使丧失和错过了执行良机,致本次执行工作功败垂成。
区块链技术可以构建全国统一的电子执行公务网,这是一张加密的网络。其内容涵盖全国法院的执行人员信息,包含工作信息、执行公务信息和关联案件信息。由于这类信息大多以TXT文本文件或者PDF文件作为存储介质,因此,它所占的空间并不大,使用区块链加密存储技术完全可行,储存的费用也比较低廉。最为重要的是,在“总对总”和“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的相关协助单位,可以凭人民法院执行人员的相关工作密码,直接对查控财物、人员予以处置,节约了行政机关的工作成本,加快了办事进程。
在全国深入开展“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大背景下3,提高政府的办事效率,满足人民群众的合法需求,是人民法院和各级政府机关应尽的义务。在使用区块链技术打造全国统一的加密电子执行公务系统,要迅速列入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议事日程。在这一过程中,要分两步走,第一步,需将执行人员的工作信息和执行工作履职信息加密上链,构建执行工作执行公务网;第二步,将办理案件的结论性信息,如判决、裁定、调解、命令等上链,将案件信息与执法人员进行对接,使执行工作执行公务网具备即时执行力。
用区块链技术打造全国统一的加密电子执行公务系统,对于攻克执行难、促进执行工作制度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率先将支付令和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纳入电子执行系统
构建自动运行的电子执行系统,从目前看,可以在支付令和公证债权文书这两大种类中予以展开。
支付令上链,只需要解决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系统的对接问题。尤其是在需要异地执行和委托外地法院执行方面,可以通过系统进行自动对接,从而成倍地提高工作效率。
在办理公证债权文书的上链,要结合公证债权文书的合法性审查,将程序甄别工作作在前端。具体有:一是申请人本人或者合法的委托代理人到场。可以通过验证电子身份信息、人脸识别、指纹识别或者文件校验的方式,将申请人的信息上链。二是公证员具备公证资格且属于公证员本人亲自办理的情形。公证资格与公证员本人的同一认定应在电子设备上完成,公证员到场办理应该应在区块链上留痕。
实体甄别会更加复杂,一是要注意出借人不是职业放贷人或者职业贷款中介的,必须警惕他们利用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程序来达到个人的非法目的。在用区块链构建的法院电子执行公务系统中,需要额外增加一个职业放贷人或者职业中介的识别模块,事先对这类案件进行预警,或者从系统中筛选出来,改由人工介入审查。二是复利的计算问题。由于约定违约金高于法律规定,系统可以自动识别,而复利的计算,系统一般无法识别。在此情况下,需要加入一个利息与违约金计算模块,要对申请执行的案件进行事先计算。经计算无误的,系统则自动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三)比特币的执行问题
2013年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4。该通知认为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是法定货币,不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同时,还要防范利用比特币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我国的比特币持有量具有一定的规模,中国社科院支付清算中心特约研究员赵鹞说:“在中国,比特币的持有量占全球总量的7%,但成交量却是国外的数倍,交易量占全球的八成以上”5。从这一情况看,我国公民拥有比特币的数量也不在少数。因此,在人民法院的案件执行时,肯定会涉及到比特币的执行问题。那么,比特币能否作为执行的客体呢?
比特币作为一种虚拟货币,虽然不是一种法定货币,也不具备市场流通性,但它本身却包含着人类劳动,具有一定的价值。在cyber space的虚拟空间内,它具有使用价值,即可以通过网络,购买现实生活中的商品和服务;同时,在网络交易市场中,它可以与大多数国家的法定货币实现交易,具有交换价值,因此,它是财产的表现形式之一,可以作为财产权客体受法律保护。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比特币属于可以变现的虚拟财产,其财产归属可以确定;现行的国家法律没有禁止比特币在公民个人之间的交易,可以纳入可供执行的财产之中。
由于比特币凭密码主张权利,既没有进行权利人登记,也没有一个机构对其进行监管,因此,在被执行人拒不进行比特币财产登记和拒不交出密码时,可能难以执行到位。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更新执行工作思路,及时解决比特币的执行难问题。实践中,可以遵循如下方法:
一是在线索调查阶段,只要申请执行人初步完成了被执行人曾经拥有比特币的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应当严格落实财产报告制度,加重被执行人的财产申报责任。对于是否实际拥有比特币存疑或在数量方面存有争议的,由被执行人举证证明比特币的数量、流向等。
二是将比特币纳入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中的“其他财产情况”一栏中,由执行员告知如果隐匿申报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行为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通过加大教育力度,打击规避执行行为。
三是在发现比特币线索后,还需要作出裁定予以查封。由于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无法通过查封手段固定比特币,也没有一个法定的协助机构。在这种情况下,仍然要作出查封裁定,受送达人即为被执行人。因为人民法院的裁定的效力可以从线下延伸到线上,可以从现实世界延伸达到网络虚拟空间。法院裁定的目的在于,禁止被执行人隐匿、转移、变卖比特币。对于在查封后出现上述相关行为的,可以依法据此追究责任。
四是比特币的变现需要遵循不同的工作方法。如果申请执行人愿意接受比特币,则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由法院组织当事人协商比特币的价格,当事人提交议价结果。如果议价不成,由法院发动定向询价。由于比特币的独特性,建议向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6询价,以询价结果确定价格。如果当事人对询价结果仍然有异议,则可以委托鉴定,而后进行网络拍卖。
总之,比特币的执行与其他财产的执行具有很大的不同,要根据虚拟财产的特点,审慎地确定其价值,从而有效地解决变现问题。
(四)时间戳与拒执罪的认定问题
以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为例,“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起算时间如何认定,成为罪与非罪之间的界限。这在本罪中表现得最为明显。在以往的法院执行实践中,对该行为起算时间如何认定,即被告人拒不执行判决的行为是从相关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还是从执行立案时起算,各地存在争议和不同做法。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毛建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时认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时间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认可这一观点,于2016年12月28日以第71号指导案例的形式予以发布7。
随着电子商务的普及和电子化技术的广泛应用,许多行为的时间节点将通过计算机技术予以记录,而电子数据的易修改和存储的不可靠性也较为明显。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正确界定相关时间,对当事人的权利保护意义重大。在当事人和司法机构对时间节点发生争议时,如何启用权威、高效和不容置疑的甄别机制来作出终局判断,是摆在司法机构面前的重要任务。而区块链技术恰恰可以为此提供帮助。
在可以预见的将来,区块链技术可以连接诸如车辆信息、重要动产和不动产等物权登记系统,还可以连接公证存证、人民调解、仲裁办案和公检法办案系统等,在这些系统连接之后,会给司法机构的办案带来极大的便利。在办理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案时,会首先通过全国统一的区块链系统进行线上查询。在线上查询后,才转向线下查询。这种以线上查询为主、线下查询为辅的系统,将大大地提高公安、检察机关的办案效率,也会同步提高法院办案的准确率,节约审判工作用时,真正实现“向高科技要公正、要效率”的新司法理念。
注释:
1 香港城市大学法学博士,三级高级法官,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院长。
2【美】卢克·多梅尔:《算法时代——新经济的新引擎》,胡小锐钟毅译,中信出版社2016年第1版。
3 2018年1月23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了《浙江省“最多跑一次”改革调研报告》,对此予以高度肯定。
4 主要内容是:1.《通知》明确了比特币的性质,认为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2.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3.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4.作为比特币主要交易平台的比特币互联网站,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在电信管理机构备案。5.同时,针对比特币具有较高的洗钱风险和被犯罪分子利用的风险,《通知》要求相关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要求,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等法定反洗钱义务,切实防范与比特币相关的洗钱风险。
5 http://finance.huanqiu.com/baoxianl/money/2017-08/11181136.html。环球网财经频道,2018年11月18日访问。
6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官网http://www.nifa.org.cn/nifa/index.html。
7 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http://www.court.gov.cn/shenpan-xiangqing-34282.html。2018年11月18日访问。
论区块链技术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的运用
作者:邹挺谦来源:海坛特哥

区块链是近10年以来出现的一种新网络形态。它的出现,使得传统互联网向下一代价值互联网转变。区块链技术的兴起对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提出了新的命题,带来了新的冲击和挑战,值得我们去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