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科贝科技和海逸科技两家公司自2017年11月起,开始大批量的注册微信公众号及小程序,诱导用户在其平台上贷款进行违规套现,并收取一定数额的套现手续费。两公司提供的贷款产品在内容介绍大多都是“每日费0.03%,贷款期限7-10天”,以及“一分钟审核,三分钟放款!”,“新户秒过,三分钟极速到账”等放款描述。
此外,在两公司注册的微信公众号中,还伪造微信投诉入口,仿造微信“投诉界面”设置投诉模版,投诉表格、界面风格与微信官方投诉渠道相似,用户在伪造的投诉页面提交内容后,还会收到“微信团队会尽快核实”的回复。
第一轮较量
【腾讯观点】
腾讯公司认为,两公司的行为损害了微信中其他合法经营者的竞争利益和微信用户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降低其他经营者和微信用户对微信产品的信赖,破坏微信公众号、小程序正常的注册和运营秩序,削弱微信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两被告对此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共同的法律任。
于是,腾讯公司将两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00万元,并登报发表声明、消除影响。
【被告辩点】
第一,本案原、被告之间是服务与被服务,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两者经营模式不同,不构成竞争关系,由此发生的纠纷应属于合同关系而非不正当竞争侵权范畴。
第二,被诉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告不能既作为规则制定者,又作为参与者身份来主张权利。两被告仅为引流和提供广告推荐主体,并非提供贷款或贷款中介主体,亦非提供资质认证主体,未实际参与任何小额贷款业务。
第三,两被告也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两被告之间不存在分工合作行为,双方也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同时,原告不具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可诉利益,也不具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损害,原告并未遭受到任何损失。
在这第一轮的交锋中,应该说,双方旗鼓相当,从场面上,被告的答辩似乎还稍微占据上风,他们的思路非常明确,抓住案件定性这一关键点展开,你不是告我不正当竞争吗,而我呢,跟你就根本没有竞争关系,没有竞争业务!
接下来,我们看第二回合!
第二轮较量
法院总结了双方争议的核心,到底是不是不正当竞争?
腾讯公司认为:两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表现为:
第一、两被告是在不满足从事小额贷款、互联网金融信息中介业务法律要求的情况下,批量注册并运营内容均为网络贷款产品信息的微信公众帐号、微信小程序,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第二、两被告在微信公众号上对其产品作虚假商业宣传,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的“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三、两被告是在微信公众号中仿造微信“投诉”界面设置“投诉”模版,并重复使用“微信团队”的措辞,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微信提供的服务,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四)款规定的“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法官观点】
这个案件侵权模式复杂,损害范围较广,争议焦点较多、类型新颖,裁判要点包含:
第一、从被告实施的行为特点、内容,从合同主体、权益基础、责任承担各个方面,类似案件更适宜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更重要的是,当下网络平台经济模式渐为普及,网络商业生态系统逐渐形成,区别传统经济模式的线性过程,新模式更注重生态节点的交互活动和生态环境的整体价值,选择反不正当竞争进行平台治理,有利于保护平台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权益,规范网络生态系统的健康运行。
第二、微信生态系统是网络环境下市场主体的创新经营模式,打造由网络平台提供经营场所和众多支撑服务的动态结构系统,包括平台提供方、平台其他经营者和用户,相互影响组成共同进化的经济共同体。本案两被告以不正当方式损害了原告基于微信生态系统获得的商业利益和竞争优势,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范围。
第三,两被告伪造贷款资质、进行虚假宣传,仿冒微信官方投诉界面的三种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四)项和第八条的规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四,两被告存在公司主体关联,不同公司名下的公众号相互链接到彼此名下网站等情形,可以印证两被告的侵权行为相互协作、主观意识共同、损害结果同一,构成共同侵权。
【法院判决】
法院一审判决两被告共同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65 万元的民事责任。
本案启示
启示一:
本案系全国首例互联网范畴的平台管理者起诉平台经营者不正当竞争的案件,也是首例界定微信生态系统经营模式的案件。法院对互联网模式下的不正当竞争进行了新的诠释,将不正当竞争关系从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拓展到维护整个市场的竞争秩序。平台经营者以不正当方式获取竞争优势的同时,损害平台管理方竞争优势的行为,也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启示二:
本案探索出了一种网络平台治理的新型保护机制,可遏制网络生态系统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的行为,保护正当经营者的商业成就及品牌声誉和影响力,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以此倡导平台用户合法规范经营,共同维护网络生态系统的竞争秩序和交易环境。
利用公众号作虚假宣传,腾讯起诉不正当竞争?
作者: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科贝科技和海逸科技两家公司自2017年11月起,开始大批量的注册微信公众号及小程序,诱导用户在其平台上贷款进行违规套现,并收取一定数额的套现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