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

来源:民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21年12月17日,广州中院对犯罪嫌疑人兰世立涉嫌诈骗罪一案判决其无罪,认为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行为人在客观上都实施了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但是客观上的占有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不具

2021年12月17日,广州中院对犯罪嫌疑人兰世立涉嫌诈骗罪一案判决其无罪,认为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行为人在客观上都实施了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但是客观上的占有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不具有必然的联系,不能从客观上存在占有的事实直接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司法实践中体现民事欺诈行为和构成诈骗罪的行为区别的典型案例。
本文将从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及相关法律规定就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区别进行简要地分析。
01诈骗罪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从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来看,本罪的构成要求客观上虚构了事实,包括虚构全部事实和部分事实,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被害人是在对虚构事实形成错误认知的基础上“自愿”交出财物。立案标准上,构成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为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2011年3月1日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对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进行了规定,在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前提下,主要包括:
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2、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3、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02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区别
在司法实践中,常常有人会将民事欺诈行为与诈骗罪混淆,二者的相同点为都实施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
《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民事欺诈行为可以作为撤销民事行为的依据,不同于诈骗罪的是,行为人在第三人实施欺骗行为的情况下做出了民事法律行为,第三人或许完成了对财物的客观占有,但不必然导致公私财物的被骗,实施民事欺诈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促成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形成,并不必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应行使撤销权来主张权益。
为了进一步区分二者司法实践中的区别,以案例进行简单的分析。
案例一:
甲以帮助A公司解决经营困难等问题为理由,要求股东将股权转让到甲的名下,由甲来运作达到带公司脱离困境的效果,并据此就股权转让约定了低于市场价格的对价。但甲取得股权后,事实上未能帮助A公司解决上述问题,而A公司向甲主张返还股权遭到了拒绝,后A公司为了要回股权以甲涉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希望以此施压促成甲返还股权,最终并未能立案。
为什么公安机关没有对甲以诈骗罪进行立案?
首先,甲没有在与A公司签订的协议中约定通过何种方式解决公司的何种问题,最终达到怎样的效果,合同条款只是非常笼统的约定了相关的事项,A公司及股东无法证明甲承诺会找谁来解决问题而甲并没有去这样做,很多事情都是双方的口头约定,没有以书面形式加以固定。甲客观上获取了A公司的股权,但这是双方合意的结果且甲支付了相应对价,其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合同也没有约定甲在规定期限内未达成帮公司解决问题的承诺时应当返还股权。另外本案还涉及到公司经营过程中对赌协议的相关问题及相关风险的规避。若股东向甲要回股权,可以显示公平或民事欺诈等理由要求撤销股权转让行为。
案例二:
甲与乙签订了门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支付价款六个月后甲完成过户手续,乙按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六个月后乙让甲办理过户手续时,被告知在这六个月内甲将房屋进行了抵押贷款,后乙以甲涉嫌诈骗罪为由报案,公安机关未立案。
本案中,甲在与乙订立买卖合同时房屋是没有设立抵押权的,甲在签订合同时没有虚构任何事实,同时乙支付价款也不是基于错误认识,在乙支付价款后,甲因经营困难,希望通过银行贷款缓解经营困境,甲向银行申请贷款时对该门面没有占有的目的,只是设立了抵押权,同时甲对乙支付的合同价款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甲也没有预料到六个月都没能解决经营问题导致房屋抵押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所以乙只能按照合同中违约条款的相关约定,要求甲承担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的民事法律后果。
案例三:
A为一名个体工商户,在经营过程中,欠了一些供货商的货款,供货商知晓相关情况后,与A签订了分期还款协议,协议约定了还款金额及还款期限,后债权人了解到A与其老婆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净身出户,债权人认为A隐瞒了该事实申请法院撤销签订的还款协议,也有的债权人以A涉嫌诈骗罪为由报案,均未得到法院、公安机关的支持。
在本案中,A隐瞒离婚净身出户不足以撤销这份协议,因为无法证明A净身出户就导致无法偿还到期债务。还款协议实质是一份约定了还款期限的协议,没有到期的债权起诉到法院不会得到支持,约定的还款期限还未届满,我们无法预见债权到期之日A是否会按约还款。A不构成诈骗罪的理由是,经营活动的盈亏是正常的市场经济活动规律,A在欠款之初并不是为了将货物变现不偿还货款,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也不存在欺骗行为,故债权人只能在还款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起诉A要求其清偿。
很多案例在是构成诈骗罪还是应当定性为普通民事纠纷方面存在争议的,近年来,刑民交叉案件越来越多,行为人的同一个行为是构成犯罪还是普通民事纠纷只能追究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的意见也并不统一。但随着政府对营商环境的重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越发凸显,对此类争议性案件的认定处理也越发慎重。
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是国家公权力机关的权利,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犯罪的认定及其处罚必须法定。不论是民事主体还是国家公权力机关都不应当将单纯的民事行为或尚不足以适用刑罚处罚的行为认定为刑事犯罪,更不能将追究刑事责任作为达到解决民事纠纷的手段。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