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那么,如果在正在施工的公共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要如何划分?
01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经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02 以案说法
案例一
甲公路管理局与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由乙公司承包某标段工程施工。某日上午,王某丙驾驶电动自行车,行至乙公司施工路段时,由于路面碎石较多,王某丙不慎翻车摔倒在地,造成王某丙左眼受伤。后鉴定王某丙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左眼视神经损伤,遗留左眼无光感,评定为八级伤残。随即,王某丙将乙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地面施工引起的侵权行为,其特点有:侵权行为是地面施工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不作为行为;损害后果与施工人的不作为具有因果关系;地面施工作业有一定致损危险,但并非具有高度危险的作业。本案中,被告乙公司在施工中造成路面较多碎石,一定程度增大危险性,尽管施工路段两端设有警示标志,但也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故被告对原告的受害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同时,原告王某丙在明知所行道路正在施工过程中,不利通行,特别是在下坡转弯处未注意安全,故原告对自身损害后果亦有过错。
由此可知,道路施工致人损害的责任人是施工人。施工人直接控制着施工场地,因此应当承担对施工场地的管理和维护义务,保障他人的安全。在此案例中,王某丙驾驶车辆在乙公司施工的路段发生交通事故,乙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尽到安全警示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而王某丙自身驾驶行为亦存在过错,故也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案例二
2007年某日,张某甲乘坐其子张某乙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经过某路段时,张某乙驾驶的二轮摩托车驶入该路段堆放的一堆砂石中,二轮摩托车因砂石的阻拦而翻倒,张某甲因此倒地受伤。事发后,交通警察大队经现场勘后作出了如下事故认定:张某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未充分观察路面情况,造成事故的发生,应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甲不承担事故责任。经查明,张某甲受伤的路段系A公司作为发包方建设的工程。2007年A公司分别与承包人B公司、C公司就主干道工程、绿化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B公司、C公司按各自合同的约定进行了工程施工。张某甲受伤时,B公司承包的工程已完成质量验收、正式交付给了A公司,而C公司尚在合同约定的施工期内。
法院认为:张某乙违反《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之规定,违法驾驶的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应负事故的相应责任。施工方C公司堆放砂石而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对通行车辆的安全行驶埋下安全隐患,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张某甲明知其子张某乙无机动车驾驶证,而乘坐张某乙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夜间上路行驶,且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未戴安全头盔,其过错行为加重了损害后果,亦应负一定的责任。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张某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甲不承担事故责任”的事故认定没有考虑原告的过错及施工人堆放砂石造成事故原因,故本院不予采信……本案原告张某甲对其自身的损害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诉讼中,原告张某甲明确放弃对张某乙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故C公司对张某乙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此案例中,C公司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承担了相应的侵权责任。而B公司因其所施工的工程已完成验收,现场施工单位并非B公司,因此无需承担侵权责任。且笔者注意到,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公共道路具有养护、管理职责的主体即公共道路管理人对道路的管理职责中包括了法定的防止因第三人的堆放、倾倒、遗撒等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义务,为保障公共道路具有良好的使用状态,公共道路管理人要及时发现道路上出现的妨碍通行的情况并采取清理、防护、警示等合理的措施。如果没有尽到这种义务,亦应在未尽到职责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那么,若本案中C公司也已交付验收、完成施工,并非现场施工单位,且在无法找到实际施工单位的情况下,则该案涉路段的公路管理人因未尽到管理指责,或将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此处提醒注意,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既可以是堆放、倾倒、遗撒固体物,也可以是倾倒液体、排放气体。
综上,在施工路段发生交通事故,若行为人、施工人未尽到安全警示义务和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综合考虑行为人、施工人和受害人的过错程度来确定责任比例。
在施工路段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谁承担?
作者:吴慧来源:南琴律师事务所

法律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那么,如果在正在施工的公共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要如何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