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伪造证据的刑法探析

来源: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摘要: 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时为了实现自己的诉讼目的,而不惜伪造证据,更有甚者捏造事实进行虚假诉讼,孰不知该“民事”行为已经涉嫌犯罪。

摘要:
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时为了实现自己的诉讼目的,而不惜伪造证据,更有甚者捏造事实进行虚假诉讼,孰不知该“民事”行为已经涉嫌犯罪。本文从刑法角度对民事诉讼中不同的诉讼主体,所实施的伪造证据行为,试做分析,以期引玉。
关键词:证据 伪造 虚假诉讼罪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为证明案件事实,实现自己的诉讼目的,一般都会向法庭提交相应的证据,在庭审的过程中对相关证据的三性进行质证。证据的真实性无疑是合法性与关联性的前提与基础。伪造证据不仅使证据根本不具有真实性,更使法庭无法查明案件事实,严重扰乱司法秩序。变造证据,是对原本真实存在的证据,通过抠挖、涂改、揭层、复合等方法部分改变证据的行为,笔者认为变造证据也使证据失去了真实性,也属于广义的伪造证据。
1、原告伪造证据的刑法分析
1、完全伪造证据
该情况是指行为人通过完全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行为,捏造完全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该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应认定为虚假诉讼罪。
2、部分伪造证据
该情况指原被告之间具有基础法律关系,原告采取伪造部分证据等手段部分改变案件事实,以达到其诉讼请求的行为。对于原告部分伪造证据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7号第七条之规定“采取伪造证据等手段篡改案件事实,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百零七条等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笔者认为该条适用于具有基础法律关系的部分伪造证据行为,但能否适用该条规定的罪名有待商榷。首先,两者伪造的对象不同,《刑法》第二百八十条指的是国家机关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公文、证件、印章,而该条伪造的是证据本身。其次,两者使用的手段不同,该条使用的是骗取,而《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中使用的方法并不包含骗取。最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指的是行为人与当事人同谋或者受当事人指使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而非作为当事人的原告自己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笔者认为即便基础法律关系存在,但是原告通过伪造证据,不仅使证据丧失了真实性,更改变了案件事实,也属于虚假诉讼行为,也应认定为虚假诉讼罪。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7号第四条之规定,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贪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被告在民事诉讼中的伪造证据
1、被告与原告串通伪造证据
该行为明显系共同侵害其他人的合法利益的共同虚假诉讼,原被告属于共同犯罪,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认定为虚假诉讼罪。
2、被告在反诉过程中伪造证据
这种情况较为少见,但从民事诉讼角度,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反诉,属于反诉中的原告,应按如上原告伪造证据的情况进行分析认定。
3、被告在抗辩中伪造证据
对于原被告之间具有基础法律关系的民事诉讼,被告需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提出利己的抗辩,以否定原告的主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便于法庭审明事实、分清是非。但有的被告,在诉讼中为逃避本应承担义务,不惜铤而走险伪造证据(如伪造、变造银行转账记录、付款凭证、收条)。对于该行为刑法无明确规定,需要加以分析。
从其实施的行为过程来看:被告为逃避本应承担的义务而实施欺骗行为(伪造证据)→法官因此陷入认识错误→法官基于认识错误而作出判决处分原告财产→被告取得财产(免除或减少债务)→原告遭受财产损失。因此,被告在民事诉讼抗辩过程中伪造证据的行为符合刑法理论中的“三角诈骗”,应按《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认定为诈骗罪。
3、第三人在民事诉讼中的伪造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因此,对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地位上与原告相同。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仅具有诉讼程序上的意义,其单独实施伪造证据的可能性较小。实务中较常见的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单独或与原告串通,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伪造证据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对于其实施伪造证据行为,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认定为虚假诉讼罪。
4、诉讼参与人在民事诉讼中的伪造证据
诉讼参与人与原、被告串通共同实施伪造、变造证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7号第六条的规定,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与他人通谋,代理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故意作虚假证言或者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前三款行为的,依照共同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综上,笔者认为民事诉讼过程中应当秉持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切莫为了赢官司铤而走险伪造证据,将民事案件变成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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