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洗遇到纠纷,合理调解化矛盾

来源: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案例介绍 简介:干洗店丢失了两件衣服,双方关于赔偿无法达成一致。

案例介绍
简介:干洗店丢失了两件衣服,双方关于赔偿无法达成一致。
某品牌门店与陆某的干洗店于2022年5月份建立工服干洗合同关系,2022年6月7日该门店店长朱某联系陆某到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佛罗伦萨小镇的门店将6件门店工服(连衣裙)带回干洗,但陆某委托该门店一名兼职员工将衣服带回去给陆某,门店清点登记并交付6件连衣裙,但6月11日当衣服送回来时,门店发现只有四件裙子,经协商,门店方要求陆某赔偿衣服按成本价856.34元一件,两件合共1712.68元,但陆某认为价格太高,无法支付,门店方建议陆某赔偿1000元赔偿款并附加抵消6月份的干洗款。后来陆某认为不妥,双方就6月的干洗费用产生纠纷。
调解员说法
本案例,是一起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洗染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因经营者责任,洗染后的衣物未能达到洗染质量要求或不符合与消费者事先约定要求的,或者造成衣物损坏、丢失的,经营者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给予重新加工、退还洗染费或者赔偿损失。非经营者过错,由于洗涤标识误导或衣物制作及质量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造成未能达到洗染质量标准的,经营者不承担责任。此外,根据《广东省洗衣洗涤行业消费争议解决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在洗涤前已注明有质量瑕疵问题的衣物,经洗涤后发现其他质量问题,经营者应予以洗涤费1至3倍的赔偿;经洗涤后出现严重损坏或者丢失的,经营者应予以洗涤费3至5倍的赔偿。第八条的规定,在洗涤前已注明质量无瑕疵的衣物,经洗涤后出现轻微的质量问题,经营者应予以洗涤费4至6倍的赔偿;经洗涤后出现严重损坏或者丢失的,经营者应予以洗涤费6至9倍的赔偿。
本案中,因陆某在收取衣服的过程中并未与门店方亲自核实数量,在此次纠纷中存在一定的过失,双方协商中门店方提出1000元赔偿款并附加抵消6月份的干洗款,陆某没有回应但转账了1000元,虽没有回应,但在一般行为来说表示默认门店方提出的方案;门店方在与陆某建立工衣干洗业务时没有事先约定保价,按照《广东省洗衣洗涤行业消费争议解决办法》相关规定,陆某实际应赔偿门店方为洗涤费6至9倍的金额赔偿;调解员希望双方能合理协商,寻求出解决方案。
经调解,双方一致达成协议。
小编提醒:
To:消费者
通过上述案例,提醒广大消费者对于家中的贵重衣物,消费者在去干洗店进行干洗时最好按《全国洗染服务纠纷解决办法》或所在省市出台相关洗染服务纠纷解决办法所提倡的,与店家进行书面保值清洗约定,以免陷入纠纷,处于不利局面。
To:经营者
在承接消费者送洗的衣物时,同样应对送洗衣物上的破损、缺件、花色、修补过等疵病,以及加工后可能会发生的后果,向消费者事先声明,同时在洗衣凭证上注明,双方签字认可以避免纠纷,对高档衣物,双方可约定保值清洗,若发生纠纷以便于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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