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不是逃避债务的“护身符”,诉讼时效存在的初衷是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然而就是这一存在,让不少债务人心存侥幸,假意用诉讼时效抗辩这一“武器”逃避债务,原州法院近期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6年7月3日。2023年9月1日原告诉至原州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万元。被告辩称涉案借款已过诉讼时效,其只愿意支付0.5万元借款本金。经庭审查明,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给原告返还借款本金,经原告不断催要,被告2016年年底给原告返还2万元借款本金,2018年给原告分两笔支付利息0.6万元,双方就还款事宜还进行了协商,被告认可后来原告还给其打电话进行催要。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法官说法
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原告一直在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在还款期限届满长达七年的时间内未履行还款义务,该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法律不应予以保护。而通过被告支付利息和协商的辩称意见可以看出原告多年来通过不断催要主张自己的权利,而不是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诉讼时效存在的法律意义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对原告胜诉权的保护,符合诉讼时效制度的公平、公正原则。
诉讼时效不是逃避债务的“护身符”
作者:原州区法院来源:原州区法院

诉讼时效不是逃避债务的“护身符”,诉讼时效存在的初衷是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然而就是这一存在,让不少债务人心存侥幸,假意用诉讼时效抗辩这一“武器”逃避债务,原州法院近期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