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11月16日,以“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司法保障”为主题的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金融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2023年学术研讨会在上海召开。来自国内金融法律实务界、理论界的法官、专家和学者们汇聚一堂,共聚法治合力、共谋金融发展。会议围绕“全面注册制背景下的热点法律问题研究”和“资产管理纠纷疑难法律问题研究”两个议题进行了专题研讨。现分期推送与会嘉宾的观点要义。
金融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2023年学术研讨会
综述(三)
我国资产管理业务近年来呈现蓬勃发展态势,但实践中资产管理行业监管套利、杠杆不清、多层嵌套、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履行不充分等问题也日益显现。推进资产管理纠纷裁判理念和标准统一,稳定市场预期,进一步向社会阐述裁判理念,向市场提示风险,对于推动资产管理行业更加健康规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期分享“资产管理纠纷疑难法律问题”(单元二)的主要内容。
段晓娟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庭长
涉资管通道业务案件实务问题探讨
资管通道业务形式已经从最初的银信合作发展到银证合作、银基合作、银信证合作等多种类型,多有涉及系列结构化产品,识别越来越困难。在金融审判中,应采取穿透式审判思维,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理念,把握好审理中被动“听”与主动“审”的关系,通过资管通道业务的四个基本特征作出判断:一是资金和资产“两头在外”,通道方的资产管理业务仅作为委托资金流向通常是由委托方指定资产的“管道”;二是通道方通常按照委托方的投资指令开展业务,不承担主动管理责任;三是投资风险通常由委托方承担;四是管理费相对较低。关于“资管新规”前不具有无效情形的通道业务中损失承担,根据履行管理职责程度不同,通道业务种类不同,管理人、第三方或委托人之间的责任认定亦不同,应根据各方约定、损失原因等具体情形确定责任承担。在具体认定中要注意主导方不同、履行管理职责程度不同等不同通道业务的区别。关于“资管新规”前后通道业务的效力及法律后果,要准确把握“新老划断”规则,同时要注意即便属于“资管新规”之前的“老”业务,在有关“通道”条款认定有效情形下,事务管理、被动管理、风险由委托方或第三方承担等通道业务特征也并不当然一概否定通道方责任。
丁宇翔
北京金融法院审判第一庭庭长
资管产品管理人违反尽职调查义务的认定规则
从义务违反的角度进行审查,认定管理人违反尽职调查义务是有相对统一的标准和规则的,这也是司法实践中确保裁判统一的必然要求。如果管理人在尽职调查过程中违反如下几条规则,则极有可能被认定为违反尽职调查义务。一是调查方法、范围和深度与调查事项的重要性相匹配规则。二是调查亲历性规则。资管产品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地通过查阅、访谈、列席会议、实地调査等方法开展调查工作,仅从公开信息渠道获取间接信息的,而没有进行核实验证的,不能认为履行了勤勉尽职的义务。三是持续调查规则。资管产品的募集、投资、管理、退出的全周期中,需要管理人进行持续跟踪式尽职调查。四是调查结果全面及时呈现规则,即尽职调查结果必须及时呈现给投资者,且全面呈现获得的全部信息。五是调查后自证勤勉规则。在具体诉讼中,管理人应举证证明其如何履行了尽职调查义务。六是通道方尽职调查义务的有限豁免规则。作为通道方的管理人至少也还应履行资金来源合规性及高风险投资方案安全性两方面的尽职调查义务。
邓晓萱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
人脸识别技术对资产管理安全的影响及类案审理思路
近年来,人脸识别技术在金融资产管理方面被广泛使用,该技术有效提高了金融服务的便捷性,但在数据安全、设备安全、程序安全、管理安全等方面还存在可被突破的风险隐患,由此带来交易风险、用户利益损失和银行等机构资产的损失。在一起借记卡纠纷的经典案件中发现,相关银行人脸识别系统存在安全漏洞,他人以镜像画面完成人脸识别,导致储户账户内资金被盗刷。此案审理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在没有公安机关侦查结果的情况下,如何从民事审判中认定盗刷。二是某行应承担赔偿责任及损失范围确定。对于前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持卡人提供银行卡交易时真卡所在地、交易行为地、账户交易明细、交易通知、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材料,遂认定为盗刷。对于后者,依据前述司法解释第七条判令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此类涉及资产管理安全的案件有如下三特点:一是案件量少,裁判可参考依据少;二是是否构成盗刷需要民事审判认定;三是金融监管部门、银行高度重视,弥补漏洞反映快。
赵磊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
家族信托的认定及对司法实践的影响
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的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范、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我国信托法框架下对信托分为民事信托、营业信托、公益信托三种类型。《九民纪要》明确了营业信托要求受托人为信托公司。对于非信托公司机构来作为受托人的这一类“家族信托”,应归类为类家族信托的民事信托,依据信托法以及民法典合同编处理。此外,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也是司法实践中非常棘手的问题,应当避免信托财产独立性被当事人滥用从而成为逃废债的工具。
韩德强
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秘书处负责人
点评
裁判规则统一的根本在于审判价值取向相同。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是解决金融审判中技术性、工具性等具体问题的关键。金融审判涉及证券、信托、房地产等关系国家经济命脉的行业,应将金融工作的政治性和人民性作为金融审判的价值取向。金融审判的政治性在于坚持党的领导,从形式和内容上表现为确保国家金融、经济等领域安全。金融审判价值判断的标准在于人民性,应坚持穿透式审判思维,践行能动司法理念,提炼符合人民群众朴素公平正义观的裁判规则,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本次会议是金融审判践行政治性和人民性的一次有益探索,希望能够以会议为契机,加强研讨成果转化,助力金融裁判规则统一,提升金融审判现代化水平,把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落到实处。
吴弘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点评
段晓娟庭长的发言分析了通道业务的四个认定标准,并提到通道方如果有过错,要具体对待,可能要承担责任,很有针对性。丁宇翔庭长阐述了尽调义务的认定问题,管理人是受托人,有信义义务,作为信义义务一方面的勤勉义务在实践当中最难以认定,丁庭长的六条标准认定对于认定尽调义务非常有帮助。邓晓萱庭长的发言涉及了金融科技发展过程如何加强安全保障的问题,金融科技发展过程中要注意智能风控。赵磊研究员提出了家族信托的两个问题,一个是案由的问题,是营业信托还是民事信托,主要是区别是不是由信托公司承担责任。另一个就是关于信托财产独立的问题,家族信托中遇到的挑战,如果坚持信托财产独立,如何实现裁判公平?总之,对于资管业务的讨论有几个体现:一是随着国家、企业和个人财富积累,资管业务非常普及,各地法院承担了大量的资管纠纷的审判任务;二是资管业务当中一些裁判规则要进一步统一,讨论中达成了一些共识,期待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包括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可以进一步统一裁判规则。
“资产管理纠纷疑难法律问题”(单元二)嘉宾观点精粹
作者:刘洋 徐佳云 赵丹阳 李玉民来源:金融与数字经济法律研究

编者按 11月16日,以“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司法保障”为主题的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金融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2023年学术研讨会在上海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