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受理了一起因员工考核未达公司规定的目标,某地产公司开除员工的劳动争议案件。该地产公司开除员工这一行为被我院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维持原审判决,判决某地产公司应当支付刘某违法解除合同经济赔偿金。2014年刘某入职某地产公司从事土建管理工作,双方签订2014年5月至2022年5月止的劳动合同,刘某2020年考核成绩C,2021年考核成绩D,该地产公司遂以刘某未达到考核目标,采取末尾淘汰制将刘某予以淘汰并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关系。刘某认为该地产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地产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以及欠付工资等。劳动仲裁部门支持了支付刘某欠付工资的请求,驳回了其他仲裁请求,刘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地产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现在很多用人单位都设置了末尾淘汰制,未完成考核目标就要被开除。”这种开除未达到公司考核目标的员工规定,为何会违法?
法官释法: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对于那些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需对其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方可按照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地产公司既没有对刘某进行培训,也没有调整其工作岗位,所依据的员工考核规章也多次变更模糊不清,遂将刘某直接开除,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条件是法定的,不允许劳资双方随意、简单、自行约定,也不存在所谓附条件解除的劳动合同。
综上,十二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该地产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审法院的判决,地产公司需支付刘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及欠付工资。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01第四十条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02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03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员工未达考核目标,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合法吗?
作者:孙仕琦来源: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我院受理了一起因员工考核未达公司规定的目标,某地产公司开除员工的劳动争议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