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解除权对当事人双方来讲都非常重要,合同一旦签订,都不能随意解除,这既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也是为了维护交易的稳定。关于合同的解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做了完善,下面笔者来进行简单探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实施前合同解除权的现状
从法理上来看,合同的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即依照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遗憾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只在第九十三条和九十四条规定了协商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并没有规定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
2003年6月1日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该条司法解释规定了解除权的除斥期间,可是该条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仅仅是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解除权的除斥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规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 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根据以上条文可知,合同里可以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期限届满解除权消灭;如果没有约定期限的,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为一年或对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限。
三、合同解除权的异议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也仅仅是约定了解除通知的异议期间为三个月。实践中会出现没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利用该条违约解除合同的情形:即没有解除权的当事人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对方没有在三个月的异议期间起诉的,法院可能确认该合同已经解除;于是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理解与适用的请示的答复(2013年6月4日法研【2013】79号)中明确: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通知对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必须具备合同法第九十三条或者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才能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解除权的异议期间并未规定,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废止后,上述司法解释是否仍然有效呢?笔者认为,上述司法解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不矛盾,在未明确废止的情况下应是继续有效的。
四、解除通知的形式
关于解除的通知是否必须为书面形式,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鉴于解除合同属于重大事项,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除此以外,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该条表明:解除通知可以和催告履行通知一起发送当事人。
五、解除合同的效力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的解除不影响违约责任条款的效力,也不影响担保责任的承担。
《民法典》中有关合同解除权问题探析
作者:唐艳茹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合同的解除权对当事人双方来讲都非常重要,合同一旦签订,都不能随意解除,这既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也是为了维护交易的稳定。关于合同的解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做了完善,下面笔者来进行简单探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