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服务合同如何证明已完成验收?

来源:知信法务

文章摘要
01、背景 不同类型的合同核心条款都不同,但是在买卖合同、服务合同、委托合同中验收条款无疑是最重要的条款之一。

01、背景
不同类型的合同核心条款都不同,但是在买卖合同、服务合同、委托合同中验收条款无疑是最重要的条款之一。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买卖合同的验收条款相对而言比较好约定,如果交付的是实体产品,双方可在合同中明确验收标准,验收方式、验收时间等。如果是定制的产品,可在合同中细化产品需求等。
相比之下,服务合同的验收条款很难约定得非常具体。如广告服务合同中,通常双方都会约定“乙方制作的广告需经甲方书面验收合格”,那么满足哪些要件才能够达到“书面验收合格”的标准呢?标准在实践中是比较难确定的。
需求方可在合同中约定委托制作的广告中一定要出现某些关键要素、关键标语等,但是很难约定服务方制作的广告需要达到某种效果,“效果”通常带有主观色彩,具有主观性、不确定性、多样性,合同条款中很难以具体的文字去描述效果,所以才会出现比较模糊的验收条款。而正是因为验收标准不明确,所以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很容易产生争议。
02、正文
经常有客户来咨询,成果已完全交付,需求方说交付的成果不符合要求,故而拒绝支付尾款并且后续拒绝沟通,这种情况下该如何应对?
在需求方拒绝沟通的情况下,无论是为了拿回尾款还是促使对方沟通,提起诉讼都是无法避免的。
通常我们会建议客户保留完整的沟通记录,在沟通记录中发现“蛛丝马迹”。
如分阶段交付的服务,A阶段成果交付后,需求方在沟通时表示“可以继续推进下一阶段”,那么这种情况下沟通记录可以作为证据,证明需求方对A阶段的成果已验收完成。
如果交付的是一个完整的策划方案,需求方最后对整个策划方案表示否定,那么我们会建议结合沟通记录与双方签署的合同条款对整个案件进行梳理,如在整个项目合作过程中,需求方是否已经明确表达了己方需求。
如果需求方本身就无法准备表述对最终产出成果的要求,那么这种情况下,服务提供方需结合己方在该行业的专业能力,证明交付的成果符合合同约定及双方的沟通内容。
建议大家在起草合同时尽量细化需求方的要求,能够分阶段验收的尽量分阶段,若委托制作的内容为策划方案,那么建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每完成一部分(如“策略部分”、“媒介部分”、“流量部分”等)便及时与需求方沟通是否需要修改。
此外,建议在磋商阶段即明确限制修改次数,以及需求方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如“至多修改三次”,“甲方需于收到乙方提交的服务成果后3日内进行验收,3日内未提出书面修改意见的即视为验收合同”等条款。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