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交通安全事关每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实践中,经常出现劳动者既是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也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的情形,即出现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和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问题,本文就这两种请求权竞合的相关法律规定、赔偿项目及计算方式进行整理,以便当事人遇到此类问题时可以妥善解决。
No.1案情简介
小帅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交警认定对方全责,因肇事方购买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小帅遭受的人身损害由保险公司进行理赔。虽然小帅所在的单位为其购买了工伤保险,但小帅觉得自己正在侵权人处走赔偿流程,公司若是得知后是否还会同意他的工伤申请?是否会协助他办理工伤认定手续?
No.2律师普法
交通事故和工伤本身就是两种法律关系,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与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也是两种不同的请求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的判例,劳动者因与用人单位之外的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害构成工伤,即出现工伤保险赔偿与交通事故赔偿竞合时,劳动者有权向第三人主张损害赔偿,并不影响其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除外。
本案中的小帅具有双重主体身份,即交通事故中人身侵权的受害人和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基于该双重主体身份,小帅有权向交通事故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同时还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即有权获得除医疗费用之外的双重赔偿。
No.3相关案例索引
1、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典型案例之四: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时,劳动者可主张双赔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民终6373号
裁判观点: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未为杜某缴纳工伤保险,应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杜某系因交通事故引发工伤,在此情形下同时产生了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和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请求权,这两类请求权的权利基础和归责原则不同,属于不同性质的请求权,对于符合条件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仍可主张赔偿。故对于劳动者主张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2、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万源市人民法院、宣汉县人民法院、奉节县人民法院、巫溪县人民法院、城口县人民法院联合发布首批20个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之十:重庆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谢某安、王某容、陈某、谢某馨工伤保险待遇案
裁判观点:谢某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亡,产生了其工伤赔偿请求权与民事侵权请求权的竞合,两者请求权的基础不同,归责原则和权利保护范围不一样,受害人一方面可依侵权法向侵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另一方面可依工伤保险的规定请求工伤保险待遇给付。故谢某安等在获得民事侵权赔偿后,仍可获得工伤赔偿。谢某经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因工死亡,重庆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应支付谢某安等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No.4交通事故中人身侵权的受害人可以主张哪些赔偿项目?如何计算
1、医疗费
①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资料、诊断证明和医疗费清单等据实计算。
②对于康复费、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根据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必然发生的费用据实计算。
2、住院伙食补助费
①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住院伙食补助标准(元/天);
②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③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此时住院伙食补助费还包括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
3、营养费
①营养费=营养期限营养费标准(元/天);
②住院期间的营养期按住院天数计算;出院医嘱有加强营养意见的,参照医嘱确定营养期;医嘱未明确营养期的,可结合受害人具体情况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营养期。
4、误工费
①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②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受害人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按如下方式计算: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元/年)÷365×误工期限(天);
③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按如下方式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元/年)÷365×误工期限(天)。
5、护理费
①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②护理人员无收入或雇佣护工:护理费=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元/天)×护理期限(天)。
护理期限:
①护理至受害人恢复自理能力为止;
②因伤致残不能恢复的,护理期限结合受害人年龄、健康状况等确定合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③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6、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或伤残等级确定;因伤残未导致实际收入减少的,可对残疾赔偿金作适当调整)
①≤60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赔偿系数;
②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实际年龄-60)]年×伤残赔偿系数;
③≥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赔偿系数。
7、死亡赔偿金
①≤60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②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实际年龄-60)]年;
③≥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8、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①≤18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实际年龄)÷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系数为1)。
②18岁<-≤60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伤残赔偿系数。
③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实际年龄-60)]÷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④≥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9、精神损害抚慰金
①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经济赔偿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②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的具体标准,因个案和地域经济发达程度的不同会有较大差异。一般按如下标准计算:根据伤残等级从10级至1级分别对应为5000元至5万元,死亡的,同1级伤残。司法实践中,该费用可以在诉讼请求中明确提出在交强险中优先支付。
10、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器具价格(以国产普通适用型为标准)×器具数量×器具更换次数(赔偿年限÷器具使用年限)器具数量、器具使用年限应以配制机构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意见为准。配制机构与司法鉴定机构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以司法鉴定意见为准。
11、丧葬费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月)
12、交通费
正式票据所载的实际交通费用之和(包括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票据所载事项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吻合)。
13、财产损失
根据估损清单及相应财产有效凭证主张(包括车辆维修、施救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经营车辆停运损失;非经营车辆替代支出的交通费等)。
No.5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可以主张哪些赔偿项目?如何计算
1、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①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个月;
②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个月;
③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个月;
④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个月;
⑤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个月;
⑥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个月;
⑦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⑧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⑨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⑩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①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②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③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④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⑤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⑥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②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般是按照本人工资一定倍数计算。)
4、停工留薪期工资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5、停工留薪期护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
6、评残后的护理费
①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平工资×50%;
②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40%;
③生活部门不能自理:社平工资×30%。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7、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8、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由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
No.6相关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通知》
9.被侵权人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和四十二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保险待遇。
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时,是否可以主张双重赔偿?
作者:王晨来源: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

引言: 交通安全事关每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实践中,经常出现劳动者既是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也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的情形,即出现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和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问题,本文就这两种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