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说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

来源:兵团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01、基本案情 缘起:交通事故 事情要追溯到2020年12月21日9时,韩某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沿六十六团人民西路右侧道路驶入六十六团人民西路时,与严某沿六十六团人民西路由东向西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

01、基本案情
缘起:交通事故
事情要追溯到2020年12月21日9时,韩某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沿六十六团人民西路右侧道路驶入六十六团人民西路时,与严某沿六十六团人民西路由东向西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韩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严某负次要责任。
经过:先理赔后追偿
严某于2020年11月19日为其小型客车向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韩某于2020年12月2日为其三轮电动车在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后,严某的车辆被送往维修,产生拖车费400元、维修费14094元,共计14494元。后韩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付严某2 000元。严某投保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机动车辆保险定损清单及新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向严某赔付剩余车辆维修费12494元。严某获得赔偿后,将对韩某追偿的权利转让给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该保险公司按照双方责任比例向韩某索赔8145.8元无果,遂提起诉讼。
结局:尘埃落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本案中,原告保险公司基于保险合同向车辆投保人严某赔付了车辆维修费12494元,则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按责任比例代位行使对被告韩某请求赔偿的权利。涉案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韩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据此向被告主张70%的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被告韩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某保险公司车辆维修款8145.8元。
02、以案释法
法律释义
保险人代位求偿纠纷是指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后,因代位行使被保险人的请求权所产生的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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