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原材料“有钱无货”,建工企业就只能被动“挨打”?

来源: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01 问题的提出 国际市场上大宗商品的价格都在上涨,通货膨胀越来越严重,建筑行业也不例外。从十一假期开始,建筑工程原材料一直处于上涨的状态。
01
问题的提出
国际市场上大宗商品的价格都在上涨,通货膨胀越来越严重,建筑行业也不例外。从十一假期开始,建筑工程原材料一直处于上涨的状态。据相关数据显示全国城市中合肥、广州的钢材价格甚至突破了6000元/吨,每吨上涨80元~100元不等。PVC材料上涨了2.76%,甚至突破了12000元/吨;部分原材料“有钱无货”。
“涨价潮是否会延续到2022年?”这一疑惑,目前没有确切的答案,保守预估,涨价潮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仍然是建筑行业关注的重点,而且会影响到建筑行业的上下游企业。
基于这样的一个大背景,建筑工程领域总承包人该如何面对材料涨价带来的风险?承包人在通货膨胀下做好风险防范以及应对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
02
原材料不断上涨
建工企业可能面临严重亏损
在建筑市场上,原材料的提供方式包括业主方提供材料和业主方指定材料。根据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业主跟总承包人在结算的时候要求确定材料的价格控制的类型,具体的可分为三类:

那么,随着材料费的上涨,建工企业将面临以下的风险:
①成本增加的风险
若项目在施工的过程中,材料大幅上涨,会导致总承包人的成本大幅增加,限缩了总承包的利润空间。
②工程质量降低的风险
面对材料的大幅上涨,部分总承包人以低于成本的材料充当质量合格的材料,特别是一些隐蔽工程,不或者总承包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③面临巨额赔偿的风险
面对材料的大幅上涨,总承包人的供应商,提出涨价,而总承包人因价格问题,导致亏损,最后不得不停工,赔偿建设单位巨额损失。
④破产风险
总承包人因为材料大幅涨价,导致资金链断裂,企业入不敷出,最终企业不得不以破产结束。
03
总承包人该如何防范风险
以及应对模式
①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承包人如何应对?
• 合同签订前的风险防范
合同签订前,总承包人对业主的招标文件里面的关于材料的来源就要做到心中有数,不管是业主方提供材料还是业主指定的材料,积极的做好风险意识的防范。
在住建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中该《办法》明确规定,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招标文件上约定的价格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风险由建设单位承担。
• 合同签订需要注意的地方
合同谈判阶段,总承包人对材料的价格控制,特别是总价包干类和单价包干类的结算模式,合同约定总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调整价格的条款时,总承包人要争取最大的利益,比如把合同修改成价格如有大幅度波动,经双方协商可以调整,不能基于乙方是弱势一方就放弃争取自己的切身利益。特别是通过目标条款争取合同流程的最优化,总承包人因此能够在合同谈判阶段,对于价款的约定达到相对的“平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 合同履行时该如何做
合同履行的过程中,由于材料的大幅上涨,即使总承包人签订了总价包干类和单价包干类的结算模式协议,合同约定总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调整价格的条款。总承包人仍可以通过合同谈判变更计价方式。如果业主方不肯变更合同,可以通过工期变化、解除合同的方式与业主沟通、协商变更计价方式,或者业主可以主动找到项目所在地的政府主管部门作为牵头人,来积极协调解决。
• 承包人须与业主积极沟通
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总承包人可以在施工的过程中,运用合同外的方式,给业主方施加压力,双方进行博弈,在合同外,总承包人在合同外通过施工对业主产生影响,积极主动与业主签订关于材料上涨调整总价的补充协议,弥补材料上涨带来的损失。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总承包人相对于合同的签订,总承包人跟业主的地位处于相对平等,因此,总承包人要积极运用自己施工过程中地位做好应对材料上涨的应对工作。
• 可以运用情势变更原则
总承包人可以通过情势变更、公平原则主张调整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②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承包人应对技巧
• 施工前期,及早评估,及时止损
建筑工程在签订时合同无效,那么业主与总承包人基于无效的合同,双方彼此不能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总承包人在面对无效的合同,面对材料大幅上涨,积极主动跟业主协商,调整计价模式。如果业主不同意,而工程处于施工的前期,在早期就做好评估,即时停工,及时止损。
• 施工后期,积极公证,确定结算价格
无效合同的前提下,总承包人在施工后期,材料大幅上涨时,应积极与业主协商调整价格,如业主不同意,总承包人在施工后期应对材料的大幅涨价,应继续完工并对其材料费用积极做好公证,减少损失,对已完工程质量经验收合格,积极找业主索要无争议结算款,及时回款。对后期工程因为材料上涨,导致双方对结算有争议的,总承包人可以根据后期施工过程中的材料费用积极做公证,确定结算价格,争取在后期纠纷解决的过程中掌握主动权,减少施工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无效合同的前提下,总承包人可以根据交易习惯主张调整价款,积极应对通货膨胀下的材料大幅上涨,减少损失。
04
写在最后
综上,总承包人面对通货膨胀导致材料价格上涨,以材料供应来源、材料的价格控制类型为基础,从合同的是否有效、合同的履行过程双维度,积极应对材料价格上涨带来的风险,力争损失降到最低,从而实现施工企业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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