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决所依据的合同条款违法是否违反公共政策?

来源:广州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无论是对涉外还是国内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违反公共政策都是法律规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重要理由。

无论是对涉外还是国内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违反公共政策都是法律规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重要理由。一方面,由于公共政策对于一个国家的管理具有重大意义,不能轻易允许当事人通过仲裁的方式处分;另一方面,公共政策具有极大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一定程度上成为悬在仲裁员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公共政策的重要性和不确定性使其被称为“脱缰的烈马”(unruly horse),至于公共政策外延,在早前的推送中已经有详细的分析(别让“公共政策”条款成为“脱缰的野马”)。在本文中,小编将通过介绍美国联邦哥伦比亚巡回上诉法院在2017年4月28日的一起最新判例,为读者展示公共政策作为一项拒绝仲裁裁决理由的不确定性。
一、案情简介
本案的仲裁案件涉及一起美国国家铁路客运公司(通称Amtrak公司)解雇其雇佣女性员工布莱恩特(Sarah Byrant)。布莱恩特是Amtrak公司所属警察部队的一名职员,2011年,她因为与上司在马里兰州共有一套房产并被怀疑从上司处获得不正当利益受到调查,但调查在2012年终结,布莱恩特未受到处分。
2012年9月,Amtrak公司的监察主任(general inspector)重启调查,并认定布莱恩特在此前的两次调查中说谎。此次调查还发现了布莱恩特的一些其他不当行为。基于此次调查的报告,Amtrak公司于2012年12月将布莱恩特解雇。
其后,警察公会组织(farternal order of police,简称FOP)根据该组织和Amtrak公司集体劳动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代表布莱恩特提请仲裁。FOP认为,Amtrak公司在后一次调查中违反了集体劳动合同第五十条的约定,根据该条,Amtrak公司在调查员工涉嫌犯罪行为时,必须制作笔录并向调查者提示米兰达规则。但在后一次的调查中,监察主任并未按该约定制作笔录,也没有提示米兰达规则。
仲裁员基于合同第五十条的约定,在2014年裁决Amtrak公司承担责任,要求将布莱恩特复职,并支付其停职期间的报酬。
其后Amtrak公司向地方法院提起仲裁裁决撤销之诉,理由为根据联邦法律,监察主任的调查权力不能因双方的合意而改变,因此集体合同第五十条的规定违反法律,故基于该条作出的仲裁裁决违反公共政策。
二、争议和判决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集体合同第五十条的约定是否违反了联邦法律的规定,以及如果违反了该规定,是否就导致违反了公共政策?
一审法院认为,联邦法律明确保障监察主任的独立调查权力,其权力不受集体谈判合同的限制是明显的联邦公共政策;法院同时认为,Amtrak公司不需要证明集体合同第五十条对监察主任的调查权力会导致何种程度的干涉,因为只要认可了本案的仲裁裁决,那就意味着集体合同第五十条会调整所有监察主任的调查行为。基于公共政策的理由,一审法院撤销了仲裁裁决。
作为上诉法院的联邦哥伦比亚巡回上诉法院多数意见认可了一审法院的观点,并以此维持该判决。但Pillard法官提供了少数意见,少数意见指出,根据美国最高法院的先例,公共政策的范围是“极端狭窄”的,必须警惕以公共政策为由对仲裁裁决进行“指导性司法审查”(instructive judicial review)。具体到本案中,仲裁员的裁决并没有侵害监察主任的独立调查权,因为其裁决结果是“只限于个案”(case-specific)的,而法院只应该审查裁决而非其理由是否违反公共政策。
目前,该案已上诉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总结
以公共政策为由撤销仲裁裁决是各国普遍接受的规则,然而对于什么样的裁决构成违反公共政策而无效,却众说纷纭,至今没有一个确定的答案,本文也不可能给予读者一个明确的回答。但总结上述案例的正反双方意见,并结合各国普遍的司法实践经验,可以总结出以下的观点:
1.公共政策不仅包括程序性的事由,也包括实体事由。仲裁作为广受商事主体青睐的争议解决方式,其受到欢迎的最重要原因之一即是裁决在大多数情况下一裁终局,满足了商事主体从速解决争议的需求。为了保证仲裁裁决的终局性,各国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标准大多数情况下只限于程序性事由,而公共政策也包括程序性公共政策,如仲裁员的腐败、贿赂以及欺诈等;然而公共政策同样包括实体法上的原因,如在1999年Soleimany v. National Bank of Pakistan案中,英国法院认为当事人为了规避伊朗税法及出口管制条例的规定,选择适用犹太法将基于非法目的订立的合同合法化,由此产生的仲裁裁决系基于非法目的产生,违反公共政策。而在Amtrak公司案中,美国两级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主要理由也是仲裁裁决所基于的合同违反成文法。
2.裁决结果存在法律上的错误并不当然构成违反公共政策。仲裁员在实体的法律适用上可能会存在不准确的情况,从而导致裁项可能有违法律的规定。但这种与法律偏离本身并不意味着一定构成违反公共政策,还要看仲裁裁决的影响是仅限于本案,还是构成了一个以后都必须遵守的“先例”。在Amtrak公司案中,联邦上诉法院的法官就该案裁决是否构成普遍性的影响构成对立,一边认为,裁决理由如果违反的法律,则会对以后的案件都构成影响;另一边则认为,法院的审查范围应仅限于裁项。至于哪一种观点正确,或许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但我们认为,在认定仲裁裁决是否构成违反公共政策时,应当充分考虑仲裁程序和裁决的保密性。
3.最后,无论采取何种观点,法院在公共政策作为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时都会慎之又慎,有学者指出,目前我国极少有以公共政策(《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二百七十四条的用语为“公共利益”)为由否定仲裁裁决的例子(林一飞:《商事仲裁实务精要》,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98页)。而在国际仲裁领域,则有调查显示在《纽约公约》生效后到20世纪80年代初的20多年间,共有140余起外国仲裁裁决被拒绝承认和执行,但只有5起基于公共政策。由此可见,以公共政策为由否定仲裁裁决,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都是极其罕见的。
本文所引案例:
National Railroad Passenger Corporation v. Fraternal Order of Police, Lodge 189, No. 16-7004 (DC Cir., April 28,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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