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首例将儿童权益代表人制度引入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

来源:上海闵行法院

文章摘要
近日,上海闵行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申请人上海市儿童临时看护中心与被申请人江某、第三人上海市儿童福利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案,案件由审判长朱妙、审判员李欣、吴瑞益组成合议庭适用特别程序审理。

近日,上海闵行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申请人上海市儿童临时看护中心与被申请人江某、第三人上海市儿童福利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案,案件由审判长朱妙、审判员李欣、吴瑞益组成合议庭适用特别程序审理。该案系全市首例将儿童权益代表人制度引入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
案情回顾
2014年11月,江某(化名)在上海市一出租屋内产下一名女婴(化名为婷婷)。因患有先天性疾病,出生不久,婷婷就被送入医院治疗。经医院多次联系,江某以无力支付医药费等原因拒绝将女儿接回,导致婷婷被遗弃在医院四年,最终被法院以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现正在服刑)。2019年8月,婷婷被送往上海市儿童临时看护中心抚养至今。在此期间,江某因吸毒、贩毒等原因,多次被刑事处罚。
一方面,江某无法指认孩子的亲生父亲是谁,另一方面,江某的父母年老体弱、经济困难,无力代为抚养。没有户籍,没有出生医学证明,没有得到有效的监护,马上要到入学年龄的婷婷该何去何从?
庭审进行时
申请人(上海市儿童临时看护中心):
诉讼请求:



  1.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江某对被监护人婷婷的监护资格;

  2. 请求指定第三人上海市儿童福利院作为婷婷的监护人。
    支持起诉人(闵行检察院):
    被申请人江某具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却拒不履行监护职责,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权益,婷婷的外祖父母在经济条件、身体状况和家庭支持环境方面存在困难,不具备适格的监护能力;上海市儿童临时看护中心作为负责临时照料未成年人的单位,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本院支持起诉。
    儿童权益代表人(闵行区妇联):
    通过查阅卷宗、调查走访、视频电话等,综合考量被申请人情况、婷婷本人的意愿以及第三人的监护条件,同意撤销江某的监护人资格,并同意第三人作为婷婷的监护人。
    第三人(上海市儿童福利院):
    同意撤销江某的监护人资格,同意担任婷婷的监护人。
    被申请人(江某):
    同意撤销自己作为婷婷母亲的监护人资格,同意由上海市儿童福利院担任婷婷的监护人。
    庭审最后,当“同意”二字哽咽出口时,江某流下了悔恨的泪水,她表示正是因为自己从小缺少来自父母的爱,才不知道如何爱子女、爱自己,她希望今后有能力了还能做回婷婷的“妈妈”。
    法槌敲响时
    上海闵行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中,被申请人江某遗弃未成年子女,拒不履行监护职责,严重损害了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依法应当剥夺其监护人资格;考虑到婷婷年龄尚幼且面临即将入学就读,无人监护会影响其生活、学习和健康成长,鉴于其生父不明,外祖父母、兄长无抚养能力,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出发,同意指定第三人上海市儿童福利院作为婷婷监护人的意见。
    最终法院判决:1、撤销被申请人江某为婷婷的监护人资格。2、指定第三人上海市儿童福利院为婷婷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普法便利贴
    为人父母,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在什么情况下,有可能被剥夺“父母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 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 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 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
    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一) 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二) 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的,经教育不改的;
    (三) 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四) 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五) 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六) 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七) 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第36条
    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未成年人有其他监护人的,应当由其他监护人承担监护职责。其他监护人应当采取措施避免未成年人继续受到侵害。没有其他监护人的,人民法院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在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人员和单位中指定监护人、指定个人担任监护人的,应当综合考虑其意愿、品行、身体状况、经济条件、与未成年人的生活情感联系以及有表达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意愿等。
    没有合适人员和其他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由其所属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儿童权益代表人”是什么?在案件审理中承担什么工作职责?
    儿童权益代表人是由法院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委托相关单位指派熟悉妇女儿童保护工作的社会力量担任儿童权益代表人,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参与诉讼,行使相应的诉讼权利,维护未成年人权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儿童权益代表人承担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庭前:参与诉前调解、查阅案件相关证据材料、开展社会调查、社会观护、心理干预,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情况等;
    庭中:代为聘任律师,在庭审中提出证据、独立发表意见等;
    庭后:对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执行问题提出方案和意见,开展判后跟踪回访等。
    多方联动齐发力 三个“首创”共护航
    根据市高院、市妇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机制的意见》,在该案立案受理后,上海闵行法院联手区妇联,充分发挥对于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的职能作用,合议庭两次前往妇联就本案儿童权益代表人事宜和案件情况进行沟通,上海闵行法院发出首份《儿童权益代表人委托函》,就儿童权益代表人的指派、工作要求和委托事项予以明确,区妇联也及时复函,使儿童权益代表人更好地履行职责。
    就儿童权益代表人在诉讼过程中履行的工作职责、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上海闵行法院发出首份《儿童权益代表人参与诉讼告知书》,对本案诉讼参与人进行充分告知。通过本案的审理,进一步强化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等家事审判工作运行机制,建立健全法院诉讼与妇联群团组织有效对接的运作机制,促使涉妇女、儿童权益的争议得到及时化解,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在案件审结后,为了最大限度保护涉诉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在送达裁判文书的同时发出首份《未成年人隐私保护告知书》,以书面形式告知各方当事人加强案件信息中的隐私保护。
    法官寄语
    这是一起“不幸”与“幸运”、“缺位”与“补位”、“剥夺”与“重生”相融交织在一起的特殊案件,婷婷小朋友的童年经历令人唏噓,是其不能承受之重。家庭是孩子最初的港湾,家庭保护对未成年人的成长至关重要。本案中,江某无法确认婷婷的亲生父亲,其本人沾染上毒品,遗弃婷婷数年,未尽到作为母亲的抚养责任和抚养义务。生而不养,无恩有罪。虽然江某因其遗弃女儿的行为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但是希望其能引以为戒、洁身自重。庭审中,江某也多次表示出狱后恢复女儿监护权的意愿。希望其能够彻底远离毒品,担负起作为一个合格母亲的职责。
    我们在感慨婷婷不幸遭遇的同时,也庆幸在父母缺位时,有来自社会多方力量协同发力、共同“补位”,让婷婷生活上有了依靠,教育得到了保障。本案中,检察机关支持临时看护中心起诉、儿童权益代表人积极参与、儿童福利院挺身而出、本院也从儿童权益最大化的角度依法作出判决……社会的关护汇聚成一道道横跨荒漠的彩虹桥,为婷婷搭起一座与爱同行的成长之路。
    我们希望此类案件不再发生,未成年人保护可以切实落到实处,我们期待每个儿童都能在健康、和谐的家庭环境中茁壮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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