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超越公司章程规定,对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的决议是否有效

来源: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引言:公司股东会决议所涉事项超出章程规定,对本应由董事会决议事项作出了决议,该股东会决议会被撤销吗?本文将结合案例对该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

引言:公司股东会决议所涉事项超出章程规定,对本应由董事会决议事项作出了决议,该股东会决议会被撤销吗?本文将结合案例对该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
01、案例探讨
(一)案例索引
(2019)粤0402民初2942号
(二)案件事实
加华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21日,股东为三建公司、崔某、欧某、王某、张某、燕某、婷某,高级管理人为叶某、王某(董事)、张某(董事)。
2018年12月25日,加华公司召开股东会,作出《加华公司2018年12月25日临时股东会会议记录》,会议讨论了21个议题。王某认为,公司《章程》对股东会、董事会的职权已经做出明确规定。部分股东会决议涵盖了《章程》中规定的本应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相关职权均不属于股东会,明显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故王某起诉法院请求撤销股东会决议。
(三)争议焦点
股东会超越法律、公司章程规定职权范围作出决议,该决议效力认定问题
(四)法院认为
股东会为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经理、监事会为公司的经营管理职能机构。法定职能机构的设立和职权范围是源自于法律的规定和法律授权公司章程作出的规定,并不是由股东会授予,职能机构的组成人员由股东会产生并受股东会的监督。公司法对公司组织机构之间职权的划分,构成公司组织机构分权制衡的法律框架。
股东会的权力源自于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除法律规定的法定职权外,公司可以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通过公司章程的规定授予股东会其他职权,即股东会无权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之外行使权力,股东会不能越权行使法律和公司章程授予董事会等法定职能机构的职权,否则可能构成滥用权力。
加华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共对21项议题作出决议。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加华公司的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于股东会行使职权范围的议题有4个,不符合股东会行使职权范围的议题有17个。对于不符合股东会行使职权范围的议题本院予以撤销。
02、律师评析
虽然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但也必须遵守《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根据公司章程应当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股东会不能越权作出决议,如果股东会决议超出了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在章程规定之外行使权利,因此形成的股东会决议会因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而被撤销。
03、法条链接
相关法规 丨 Regulations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