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客户咨询】
“丈夫婚前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按揭贷款,房屋一直登记在丈夫名下,婚后双方共同偿还一部分房贷,现双方准备离婚,丈夫名下的房产应该如何分割?”
【律师】
“对于夫妻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按揭贷款,婚后双方共同偿还房贷的情形,此时房屋价款中包含另一方的价值投入,此类房产实际是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的混合体。
人民法院在离婚案件中判决分割此类房产时,既要保护个人婚前财产权益,也要依照《民法典》关于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公平分割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形成的夫妻共有的财产权益,同时,还不能损害银行作为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必须慎重把握。”
郧和律师一起来分析解读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1房屋的所有权属于谁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于婚前,且由购房者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房屋登记于购房者名下,从交易的程序来看,买卖房屋的合意形成于婚前,且购房者据此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
根据《民法典》第214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所有权的变动采登记制,房屋登记于购房者名下,此时可认定该房产系购房者的婚前个人房产,即房屋所有权归《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方所有。
2婚后还贷部分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夫妻关系的成立而自然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便在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下,也存在夫妻一方或双方均保留各自所有的一部分个人财产,或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个人财产的情况。
如夫妻婚后约定夫妻财产分别所有制,婚后还贷使用的是个人财产,就不能认为购房款包含夫妻共同的财产投入。
因此,认定婚后还贷部分是否系夫妻共同财产,可从以下两方面来判断:
1.从偿还银行贷款的时间看,还贷的时间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可认定是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2.夫妻之间是否约定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或者对该房屋的还贷问题有其他特别的约定。若无,可认定婚后还贷部分系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在离婚时,可对该部分进行分割。
如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归还的贷款部分一般应当平均分割。
3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对应房屋的增值部分的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8条,以及民法典第1087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该房产一般会判给该房产登记一方(婚前签订合同且支付首付款的购房者),再由获得该房屋产权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及计算公式为:
1.补偿数额=(夫妻共同还贷本息×不动产升值率)÷2
2.不动产升值率=不动产现价格÷不动产购入成本×100%
3.不动产成本=购房时不动产价格+共同还贷的利息+其他费用
4.其他费用:例如契税、印花税、营业税、评估费等,不包括公共维修基金、物业费。
特别说明:
关于房屋的价值,夫妻双方能够对房屋价值达成一致的,补偿数额的计算以双方认可的数额为基数。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就需要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确定案涉房屋的价值。
4典型案件解读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鄂0192民初6501号
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本案中,位于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路××道××期××栋××单元××层××室房屋一套,【产权证号鄂(2017)武汉市东开不动产权第0××4号】系被告婚前购买,属被告婚前财产,应归被告所有。
双方共同还贷增值部分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
经核算,该房产增值率为2100000元÷(741046元+495900)=1.78,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本息金额为220342.42元,被告应补偿给原告196104.75元。
5郧和律师倾向性意见
1.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8条,应符合如下前提条件:
(1)不动产买卖合同签订于婚前;
(2)首付款由签订合同一方以个人财产支付;
(3)婚后还贷使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
(4)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
2.一般来说,法院可能将房产判归非婚前购房者所有。
如果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长,夫妻共同还贷的款项在房款中所占比例,远远高出婚前购房者支付的首付款在房款中所占比例,而非婚前购房者有能力支付尚未偿还的贷款,则人民法院也有可能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如婚前购房者因某种原因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离婚时不具备继续偿还银行贷款的能力,案涉房产可能被银行行使抵押权),判决房产归非婚前购房者所有,令其向婚前购房者支付相应补偿并承担继续还贷的义务。
3.在离婚分割房产时,依照上述公式计算出的补偿数额并不是绝对的,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行使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对数额进行适当的调整,调整所考虑的因素包括:
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权益的原则;夫妻一方对婚前所购房产有较大的资金贡献,如对婚前房产进行装修装潢等;夫妻一方通过对房产进行修葺、管理、维护等劳务上的贡献;夫妻一方通过自身努力,使得房产以明显优于当时的交易价格购置或出卖等机会上的贡献等。
4.在一定情况下,法院可以给未获得房产所有权的一方设立居住权。
离婚时未获得房产所有权的一方没有住处,另一方有负担能力的,人民法院还可以依据《民法典》第366条和第1090条的规定,判决一方给予帮助,在房产上设立居住权,保障没有住处一方的基本生存权利。
婚前购买的按揭房产,离婚时如何分割?
作者: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来源: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

【 客户咨询】 “丈夫婚前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按揭贷款,房屋一直登记在丈夫名下,婚后双方共同偿还一部分房贷,现双方准备离婚,丈夫名下的房产应该如何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