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规章制度的法律风险防范

来源:圣典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前言 在法律实务中,很多企业往往忽略规章制度的法律风险防范,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不仅仅在实体方面对规章制度对做出约束,还在程序方面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了特别的规定。

前言
在法律实务中,很多企业往往忽略规章制度的法律风险防范,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不仅仅在实体方面对规章制度对做出约束,还在程序方面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了特别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四条的表述明确了以下三点:一是明确了参与制定规章制度的劳动者代表主体为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二是对制定规章制度作出了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的具体规定;三是完善了规章制度修改程序,即经由职工或工会提出不适当之协商动议。
规章制度的法定指定程序
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前提和基础,看得见的正义才是真正的正义。因此,对于企业的规章制度制定而言,程序要件显得尤为重要。法律对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未做完整的规定,只是规定了一些必须包含的程序,即企业在必须包含程序之外具有较大的自主权限,而法定的程序包含两个部分:一是民主程序,二是公示程序。
1、民主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条的规定,主要包含以下四个内容:
一是企业制定规章制度所包含的内容。即关于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
二是参与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主体,即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
三是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参与阶段,即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需要在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讨论和协商两个阶段参与进去。
四是最终阶段。即企业和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协商的意见来确定。
对于企业来讲,制定规章制度必须存在如下的相关机构及平等协商制度:一是职工代表大会,企业应根据其实际需求成立职工代表大会,并建立起职工代表大会和审议决议办法。二是企业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法律依据下成立工会。三是平等协商制度。企业作为规章制度的制定者应给予其员工足够的尊重,在建立起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的基础上与员工平等对话,进行平等协商企业的规章制度。
2、公示程序
公示是企业的规章制度生效的要件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就有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4条的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4款也有相应规定,因此,公示程序是执行《劳动合同法》,维系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原则之一。
笔者点评
企业的规章制度发生法律效力的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内容的合法合理;(2)民主程序;(3)公示程序。
现笔者就企业中经常遇到的公示制度进行一下几种探讨。(1)在企业的制定公示栏公示企业的规章制度,并由工会盖章。(2)将企业的规章制度或者涉及到员工的通知向员工发放的同时要求员工进行签收。(3)部分有条件的企业可以通过OA办公系统进行内部阅读、公示等。(4)协调组织员工分批进行阅读和学习,并进行考试。
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其目的都是让员工知道且企业在告知程序中保留证据。因此,在企业的人资管理过程中,还需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合理的方式,确保取得能够证明已经告知员工的直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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