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题:
一、既是监事,又是股东代表,在股东大会可以行使表决权吗?
二、能否将全民所有制企业用于出资?
三、关于工会持股问题。
一、既是监事,又是股东代表,在股东大会可以行使表决权吗?
WW(主提问人):A公司为某一上市公司股东,A公司派遣员工B为该上市公司监事,现该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要求监事列席参加,B员工本来作为监事就要参加股东大会,同时,A公司可以再委托B员工以股东代表的身份参加股东大会,并予以表决吗?
朱元一:好像不可以,监事身份具有独立性。《公司法》好像也有类似规定。
WW:我也觉得不行,但是不知道是否有明确禁止性规定。本来监事列席股东大会,就是没有表决权的,如果派遣他以股东代表的身份参会,并赋予他表决权,不是和法律规定相冲突了吗?
张文韬:监事本来就可以是股东。
英圳:不冲突,属于身份重合,公司章程里没有特殊规定的话,不矛盾。
WW:公司章程没有规定。
英圳:那就没有问题。主要在股东会召开的程序上一定要合规,尤其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会召开,这就是董秘的事情了。另外,委托代理手续要做好。委托手续可以按照股东会召开议题,写明股东意见。要是再严密一些,可以要求公证一下。
张文韬:同样认为不矛盾。
洪伟 仲裁员律师:监事是监督董事会和公司其他高管的,与股东代表没有冲突。
李海:@WW 我觉得不冲突,身份不同而已,并且无禁止性规定,就看章程有无特别限制性规定。
WW:章程没有规定。
洪伟 仲裁员律师:章程管不了股东派谁来投票。
英圳:章程可以对表决事项表决程序做详细的约定。只要不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可。章程可以约定,参加股东会表决的人员只能体现一个独立身份,不能重复代理或是重复表决。这样的话,监事就不好代理股东参加表决了。另外,代理人也可以拒绝委托人所委托的事项。这些情况都是比较特殊的,很少见。
李海:@洪伟 仲裁员律师 看看股东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邵兴全博士:监事由股东选举,主要是监督董事及高管,不具有监督股东会的职权。法律也没有规定监事列席股东会,仅是规定列席董事会。因此,正如大家讨论的,只要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监事代表股东出席股东会应该没有问题,只是要经过授权,以免引起角色冲突。
二、能否将全民所有制企业用于出资?
水珠珠(主提问人):各位老师,请假一个业务问题。国资委可以把全民所有制企业作为股权出资到某个国有独资公司吗?是否需要先改制?
英圳:用这个企业的资产出资?
钟兴春:全民所有制企业不能在公司法下存在。
水珠珠:用企业的净资产出资。实物资产产权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国资委应该不能作为直接出资。
张文韬:因为它不是依据公司法设立,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
水珠珠:在实际业务中,有些地方国资委是这么操作,并且会计师事务所认可将这个全民所有制企业列入了合并报表范围。用净资产出资类似股权出资。用资产出资只能先由全民所有制企业把资产无偿划给国资委,过户后评估作价出资到国有独资公司。但涉及到企业资产无偿划转需要债权人同意吧,而且也有税收高的问题。
汪汪:资产划转需要没有债权或者有债权方案。而且要先到国资委,再划转给公司。
水珠珠:是的。
汪汪:@水珠珠 你的意思是全名所有制没有股权划转,只能通过账面净资产划转吗?
水珠珠:所以用全民所有制企业资产注入公司,好像不可行。就看可否直接将其净资产注入公司。全民所有制一般不叫股权,可是又想以股权注资的方式,评估后作为非货币出资到另一个独资公司。
汪汪:应该是可以的。
洪伟 仲裁员律师:公司法上对出资要求只有可估值、可转让两个条件。
汪汪:是啊,所以我觉得这个可能是个会计财务方面的问题。
洪伟 仲裁员律师:全民所有企业的资产仍是资产,符合公司法条件即可。至今是否经国资委则是国有资产管理规则问题,与出资入股是两个法律范畴。
水珠珠:@洪伟 仲裁员律师 如果注入公司了,在工商登记中,仅仅反应的是举办人变更。全民所有制企业没有出资人的提法,可以作为出资吗?
洪伟 仲裁员律师:请问是全民企业向公司投资吗?@水珠珠?
水珠珠:是国资委将一个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净资产评估后,作为出资增加国有独资公司的出资。
洪伟 仲裁员律师:我认为在《公司法》上是可行的。依《公司法》规定,可估值和可转让的资产就符合作为出资的要求。
灋:全民所有制企业本质上不也是国有企业嘛。个人认为只要国资委那边通过,对其资产进行评估就可以用其对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出资。
洪伟 仲裁员律师:全民企业以出资为对价即取得了所投资公司的股权,成了当该公司的股东。
汪汪:@洪伟 仲裁员律师 出资方向反了,是以全民所有企业的净资产增加国资委对独资公司的出资。@水珠珠 我觉得是可行的,这个就等于是将全民企业变成独资公司的下级企业一样。只不过你要达到增资的效果而已。
英圳:资产剥离。良性资产以出资方式得到保护。
汪汪:工商认就行,增加资本金,方便发债或者其他融资手段。
英圳: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资产是谁的?
灋:国有独资公司有且仅有一个股东吧,增加出资股东怎么算呢?
英圳:谁有权处分?增资扩股并不一定要增加股东。
水珠珠:网上查的供参考

汪汪:@水珠珠 你看看具体条文吧。划转为下属公司没问题,我这里就有这种情况。但是要增加资本金就不知道行不行。
水珠珠:根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之规定,“国有独资企业产权拟无偿划转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一人公司持有的,企业应当依法改制为公司”。就是说需要先改制才可作为出资吗?
洪伟 仲裁员律师:@汪汪 你的意思应当是,国资委将全民企业净资产向国有独资公司出资以达到增资目的,是吧?
水珠珠:@洪伟 仲裁员律师 是这意思。
洪伟 仲裁员律师:那出资方向就没理解错。
汪汪:不过应该是要转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企业理论上谁都处分不了,只能通过职工大会结业或者转制。
水珠珠:@汪汪 是不是应该改制为公司才作为股权出资呢?
洪伟 仲裁员律师:其实问题在于全民企业净资产应如何转移到国资委那儿。@英圳 国家国资委是得到国务院授权作为国有资产管理人的。
汪汪: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企业真的是要退出历史舞台了,这些问题很绕的。@水珠珠 转制存在困难吗?全民所有制转制程序不复杂,过了职代会就行了。
英圳:@洪伟仲裁员律师 我就是想说,谁的资产谁处分,想的简单点就好了。
水珠珠:@汪汪 他们经办机构想抓紧时间完成,改制始终要有一段时间。
英圳:那代表大会是谁召开?
汪汪:没办法,改制必须要清查核资、审计和评估。我这里还有个更复杂的,92年的集体企业,100%国有资产出资,现在要转公司。
水珠珠:@英圳 是职工代表大会。原因我还不知道,现在关心是否必须先改制才能作为出资投资到公司。
汪汪:估计是有其他安排,是不是急着融资啊。
水珠珠:@汪汪 你那个要先产权界定。当初谁出资谁有产权。
汪汪:这个问工商最好。@水珠珠 问工商,先增加资本金,然后再想改制的事情。
张文韬:《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三十三条企业有权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联营,向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投资,持有其他企业的股份。企业有权依照国务院规定发行债券。
水珠珠:工商认政府或国资的批文,他们不管是否完成改制。会计师事务所也是认国资批文,就同意将全民企业作为公司的子公司纳入合并报表。
汪汪:先增加公司的账面价值,融资和改制可以同时进行的。我觉得可以先批复将全民企业净资产作为公司的增资,同时说清楚增资后启动企业改制。
英圳:增加账面价值,就可以提高融资额度了。
水珠珠:如果必须先改制,国资委就不出文,公司也无法增加账面价值了。@汪汪 如果法律上无障碍,倒是可以考虑这么操作。
汪汪:应当改制不是说叫你必须改制后才能增资。
英圳:资产并入公司,是否考虑交易对价如何设计?
汪汪:我的意思是打一个时间差,@水珠珠 应当改制可没说是增资后改制还是增资前改制。子企业和增加资本金又不同了,子企业是肯定可以的。
田立宏:@水珠珠 结论是可以。但是也要通过审批程序进行改制,不改制其他投资人无法进入,也无法获得应有的股东权益。
水珠珠:@汪汪 如果将全民企业净资产作价,视作股权投资,那全民企业其实相当于公司的子企业了。@江山欧派门业股份—田立宏 不涉及其他投资人。
汪汪:问题是子企业必然会增加母公司资本金吗?所以我猜你要做这个改制是为了融资,子企业随时可以无偿划转的。
水珠珠:作为资本注入就会增加公司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
田立宏:@洪伟 仲裁员律师 最好能把背景和目的清晰的说明,不然看不明白,也耽误时间。
英圳:现在这位朋友的意思,我的理解是,先给做成子公司,然后再做改制的事情。我觉得,只要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尤其是国资委的规定不触及,不影响其他利益方即可。先管理层变更,接手管理,统一调配。对外债务进行审计,资产进行评估,确定后做母公司做担保。交易对价一部分国资委内部处理,另一部分做对外担保或支付使用。
水珠珠:各位老师,我把刚才讨论的问题再梳理一下。
问题背景:有一个全民所有制企业(简称A企业)净资产评估100万元,国资委为增加国有独资公司(简称B公司)融资和发展能力,准备将A企业的净资产作价100万元,以增加资本的方式,增加对B公司的投资(可增加B公司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请问,法律上是否有障碍?
1、全民所有制净资产能否当作股权出资,增加对公司的资本?
2、国有独资公司能否成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出资人或股东(在工商登记中,全民所有制企业没有出资人一说,只有“举办人”)?
按照公司法规定只要是可以评估和转让的资产就可以作为出资。在实际操作中,工商只要见到国资委批文,便同意变更A企业的举办人。完成工商变更后,B公司将A企业作为子企业进行管理和合并报表,会计师年报审计时也认可此方式。但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B公司能否代表全民作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股东?
如果上述操作法律上有障碍,我理解要解决该问题的方式是先由国资委对A企业进行改制,改为有限责任公司(A公司),出资人为国资委100%。那便可以由国资委将持有A公司的股权评估后作为出资,增加对B公司的资本投入了。只是改制流程比较长,B公司想简化程序,所以提出上述问题。
英圳:这就是在改制啊。是不是准备A是B的子公司?个人认为:
1、全民所有制净资产能否当作股权出资,增加对公司的资本?
个人意见:这个不是股权出资,应该是B公司获得国资委的增资,用增资资金做对价,收购A。
2、国有独资公司能否成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出资人或股东(在工商登记中,全民所有制企业没有出资人一说,只有“举办人”)?
个人意见:完全可以。这就是国有独资公司再投资,设立二级国有独资公司。
3、按照公司法规定只要是可以评估和转让的资产就可以作为出资。在实际操作中,工商只要见到国资委批文,便同意变更A企业的举办人。完成工商变更后,B公司将A企业作为子企业进行管理和合并报表,会计师年报审计时也认可此方式。但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B公司能否代表全民作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股东?
个人意见:这就是改制,交易之后确定的。完全可以。这个就是收购完毕后,A公司的资产依然属于A,B属于间接控制。不矛盾。B的增资就是一个国有资金作为交易对价的注入渠道。
水珠珠:出资和收购是两个不同的。
英圳:B的收购资金哪里来?自身,还有就是对外融资,这个投资方,只不过是国资委而已。
水珠珠:不存在B公司去收购A企业的问题,B公司不出一分资金,是国资委作为资产注入给B公司,相当于他无偿取得。
田立宏:@水珠珠 国资委是B的唯一股东,这个唯一股东讲它的其他可评估转让的净资产作为对价对B进行增资,增资后国资委仍是B的唯一股东,而B可以用国资委的增资财产再设立分支机构(不想改制的话)。出资完成后,A成为B的分支机构,不在是国资委的企业。把A企业视为国资委的净资产出资即可。
杨文浩:@水珠珠 全民所有制企业划转增资事项,可参看国资委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办法,按规定,改制后才可,涉及人员安置、社保、划拨土地等事宜也有相关要求。实际中,政府或国资委会将其管理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划转到公司,一般不直接作为出资,相应资产价值确认也需审计评估后国资委核准确认。公司下面有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一般不允许直接划转(或增资),知道的有省份是规定先完成改制。
水珠珠:现在还是认为先改制再用作股权出资的好。
钟兴春:@杨文浩 赞同。
杨文浩:比较“坑”的一种,国资委将全民所有制企业甚至公益性资产划拨给其监管公司,再以其作为对价增资到该公司的合资企业。
按改革要求,全民所有制企业近年全部要完成公司制改革,有的地方限时要求工商局完成更名,但国资委还是要求企业清产核资、审计和评估,主要可能考虑资产价值、经营效率和责任认定。党政机关脱钩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也很多。改制,最大的问题还是改制成本和人员稳定,未改而先划到公司,一般成为难搞的历史遗留问题。
邵兴全博士:关于用全面所有制企业增资国有独资公司的问题。我个人赞同@水珠珠 杨文浩的意见,最好还是先改制,然后用股权出资。因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由国资委受政府委托履行出资人职责,法律、法规并没有授权由国有独资公司进行代表,这也就是为什么规定需要改制后再出资的逻辑。但采用这种方式又比较慢,可能比较好的思路是剥离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资产,然后用这些资产来进行增资。
英圳:@邵兴全博士 如果做资产剥离,那么就要有评估审计,如果价值评估这点存在问题,那么就会把评估环节的风险直接由主管单位(国资委)承担。可是通过直接增资,由接盘公司购买,交易价格的评估确定风险,可以由接盘公司充当保护层。这样收支两条线,对税务也会有些好处吧。而且,作为接盘公司来说,不接受直接资产方式增资,以资金增资后定向购买资产的方式,在某些情况下,还可以做到节税的设计。
邵兴全博士:@英圳 @杨文浩 是的,所以他们才想直接划转。
三、关于工会持股问题
何通律师(主提问人):企业工会作为唯一股东的情况大家有接触吗?

李海:以前见过,还有国企的资产管理部门当唯一股东的。
会计唐海燕:第一次见,这应该是一个非盈利机构投资的企业。以前见过其他非盈利组织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应该是类似的。比如一些协会,学会等机构。对,关键在于投资主体是否是独立主体,非独立的话,投资主体是上家(财务上也是这样处理的)。
英圳:可能是持股平台。
何通律师:这个可以参考。

何通律师:《工会法》第十四条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李楠—陕西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朱锦清老师的《公司法学》上册对该问题有论述,可参考。(2009)一中民终字第3331号判决也与案例类同。
蒋平:非营利性法人。
俸军:可能还得看是否有实际投资及投资来源吧。
田立宏:依法注册的工会等非营利性机构可以作为股东,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但此种情况仅限于非上市企业,如果企业欲上市,那么工会持股这种形式肯定过不了审核关,不符合上市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上市前就会将职工持股会、工会等持股平台进行清理;目前上市公司中若有工会持股的情况,那基本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多见于国有上市企业当中。
蒋平:另外,上市后,也可能会存在部分代持现象。虽然不符合规定。
何通律师:如果说工会未注册,那么实际的投资人就是企业。
田立宏:@何通律师 工会未依法注册,但是作为持股人的情况,有两种处理方式:1.类推合伙;2.将设立该工会的民事主体作为共同被告。
邵兴全博士:赞同@田立宏 的观点。工会持股问题比较复杂,主要是上世纪国企改革的产物,现已不允许工会作为员工持股平台。
一、既是监事,又是股东代表,在股东大会可以行使表决权吗?
二、能否将全民所有制企业用于出资?
三、关于工会持股问题。
一、既是监事,又是股东代表,在股东大会可以行使表决权吗?
WW(主提问人):A公司为某一上市公司股东,A公司派遣员工B为该上市公司监事,现该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要求监事列席参加,B员工本来作为监事就要参加股东大会,同时,A公司可以再委托B员工以股东代表的身份参加股东大会,并予以表决吗?
朱元一:好像不可以,监事身份具有独立性。《公司法》好像也有类似规定。
WW:我也觉得不行,但是不知道是否有明确禁止性规定。本来监事列席股东大会,就是没有表决权的,如果派遣他以股东代表的身份参会,并赋予他表决权,不是和法律规定相冲突了吗?
张文韬:监事本来就可以是股东。
英圳:不冲突,属于身份重合,公司章程里没有特殊规定的话,不矛盾。
WW:公司章程没有规定。
英圳:那就没有问题。主要在股东会召开的程序上一定要合规,尤其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会召开,这就是董秘的事情了。另外,委托代理手续要做好。委托手续可以按照股东会召开议题,写明股东意见。要是再严密一些,可以要求公证一下。
张文韬:同样认为不矛盾。
洪伟 仲裁员律师:监事是监督董事会和公司其他高管的,与股东代表没有冲突。
李海:@WW 我觉得不冲突,身份不同而已,并且无禁止性规定,就看章程有无特别限制性规定。
WW:章程没有规定。
洪伟 仲裁员律师:章程管不了股东派谁来投票。
英圳:章程可以对表决事项表决程序做详细的约定。只要不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可。章程可以约定,参加股东会表决的人员只能体现一个独立身份,不能重复代理或是重复表决。这样的话,监事就不好代理股东参加表决了。另外,代理人也可以拒绝委托人所委托的事项。这些情况都是比较特殊的,很少见。
李海:@洪伟 仲裁员律师 看看股东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邵兴全博士:监事由股东选举,主要是监督董事及高管,不具有监督股东会的职权。法律也没有规定监事列席股东会,仅是规定列席董事会。因此,正如大家讨论的,只要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监事代表股东出席股东会应该没有问题,只是要经过授权,以免引起角色冲突。
二、能否将全民所有制企业用于出资?
水珠珠(主提问人):各位老师,请假一个业务问题。国资委可以把全民所有制企业作为股权出资到某个国有独资公司吗?是否需要先改制?
英圳:用这个企业的资产出资?
钟兴春:全民所有制企业不能在公司法下存在。
水珠珠:用企业的净资产出资。实物资产产权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国资委应该不能作为直接出资。
张文韬:因为它不是依据公司法设立,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
水珠珠:在实际业务中,有些地方国资委是这么操作,并且会计师事务所认可将这个全民所有制企业列入了合并报表范围。用净资产出资类似股权出资。用资产出资只能先由全民所有制企业把资产无偿划给国资委,过户后评估作价出资到国有独资公司。但涉及到企业资产无偿划转需要债权人同意吧,而且也有税收高的问题。
汪汪:资产划转需要没有债权或者有债权方案。而且要先到国资委,再划转给公司。
水珠珠:是的。
汪汪:@水珠珠 你的意思是全名所有制没有股权划转,只能通过账面净资产划转吗?
水珠珠:所以用全民所有制企业资产注入公司,好像不可行。就看可否直接将其净资产注入公司。全民所有制一般不叫股权,可是又想以股权注资的方式,评估后作为非货币出资到另一个独资公司。
汪汪:应该是可以的。
洪伟 仲裁员律师:公司法上对出资要求只有可估值、可转让两个条件。
汪汪:是啊,所以我觉得这个可能是个会计财务方面的问题。
洪伟 仲裁员律师:全民所有企业的资产仍是资产,符合公司法条件即可。至今是否经国资委则是国有资产管理规则问题,与出资入股是两个法律范畴。
水珠珠:@洪伟 仲裁员律师 如果注入公司了,在工商登记中,仅仅反应的是举办人变更。全民所有制企业没有出资人的提法,可以作为出资吗?
洪伟 仲裁员律师:请问是全民企业向公司投资吗?@水珠珠?
水珠珠:是国资委将一个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净资产评估后,作为出资增加国有独资公司的出资。
洪伟 仲裁员律师:我认为在《公司法》上是可行的。依《公司法》规定,可估值和可转让的资产就符合作为出资的要求。
灋:全民所有制企业本质上不也是国有企业嘛。个人认为只要国资委那边通过,对其资产进行评估就可以用其对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出资。
洪伟 仲裁员律师:全民企业以出资为对价即取得了所投资公司的股权,成了当该公司的股东。
汪汪:@洪伟 仲裁员律师 出资方向反了,是以全民所有企业的净资产增加国资委对独资公司的出资。@水珠珠 我觉得是可行的,这个就等于是将全民企业变成独资公司的下级企业一样。只不过你要达到增资的效果而已。
英圳:资产剥离。良性资产以出资方式得到保护。
汪汪:工商认就行,增加资本金,方便发债或者其他融资手段。
英圳: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资产是谁的?
灋:国有独资公司有且仅有一个股东吧,增加出资股东怎么算呢?
英圳:谁有权处分?增资扩股并不一定要增加股东。
水珠珠:网上查的供参考

汪汪:@水珠珠 你看看具体条文吧。划转为下属公司没问题,我这里就有这种情况。但是要增加资本金就不知道行不行。
水珠珠:根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之规定,“国有独资企业产权拟无偿划转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一人公司持有的,企业应当依法改制为公司”。就是说需要先改制才可作为出资吗?
洪伟 仲裁员律师:@汪汪 你的意思应当是,国资委将全民企业净资产向国有独资公司出资以达到增资目的,是吧?
水珠珠:@洪伟 仲裁员律师 是这意思。
洪伟 仲裁员律师:那出资方向就没理解错。
汪汪:不过应该是要转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企业理论上谁都处分不了,只能通过职工大会结业或者转制。
水珠珠:@汪汪 是不是应该改制为公司才作为股权出资呢?
洪伟 仲裁员律师:其实问题在于全民企业净资产应如何转移到国资委那儿。@英圳 国家国资委是得到国务院授权作为国有资产管理人的。
汪汪: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企业真的是要退出历史舞台了,这些问题很绕的。@水珠珠 转制存在困难吗?全民所有制转制程序不复杂,过了职代会就行了。
英圳:@洪伟仲裁员律师 我就是想说,谁的资产谁处分,想的简单点就好了。
水珠珠:@汪汪 他们经办机构想抓紧时间完成,改制始终要有一段时间。
英圳:那代表大会是谁召开?
汪汪:没办法,改制必须要清查核资、审计和评估。我这里还有个更复杂的,92年的集体企业,100%国有资产出资,现在要转公司。
水珠珠:@英圳 是职工代表大会。原因我还不知道,现在关心是否必须先改制才能作为出资投资到公司。
汪汪:估计是有其他安排,是不是急着融资啊。
水珠珠:@汪汪 你那个要先产权界定。当初谁出资谁有产权。
汪汪:这个问工商最好。@水珠珠 问工商,先增加资本金,然后再想改制的事情。
张文韬:《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三十三条企业有权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联营,向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投资,持有其他企业的股份。企业有权依照国务院规定发行债券。
水珠珠:工商认政府或国资的批文,他们不管是否完成改制。会计师事务所也是认国资批文,就同意将全民企业作为公司的子公司纳入合并报表。
汪汪:先增加公司的账面价值,融资和改制可以同时进行的。我觉得可以先批复将全民企业净资产作为公司的增资,同时说清楚增资后启动企业改制。
英圳:增加账面价值,就可以提高融资额度了。
水珠珠:如果必须先改制,国资委就不出文,公司也无法增加账面价值了。@汪汪 如果法律上无障碍,倒是可以考虑这么操作。
汪汪:应当改制不是说叫你必须改制后才能增资。
英圳:资产并入公司,是否考虑交易对价如何设计?
汪汪:我的意思是打一个时间差,@水珠珠 应当改制可没说是增资后改制还是增资前改制。子企业和增加资本金又不同了,子企业是肯定可以的。
田立宏:@水珠珠 结论是可以。但是也要通过审批程序进行改制,不改制其他投资人无法进入,也无法获得应有的股东权益。
水珠珠:@汪汪 如果将全民企业净资产作价,视作股权投资,那全民企业其实相当于公司的子企业了。@江山欧派门业股份—田立宏 不涉及其他投资人。
汪汪:问题是子企业必然会增加母公司资本金吗?所以我猜你要做这个改制是为了融资,子企业随时可以无偿划转的。
水珠珠:作为资本注入就会增加公司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
田立宏:@洪伟 仲裁员律师 最好能把背景和目的清晰的说明,不然看不明白,也耽误时间。
英圳:现在这位朋友的意思,我的理解是,先给做成子公司,然后再做改制的事情。我觉得,只要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尤其是国资委的规定不触及,不影响其他利益方即可。先管理层变更,接手管理,统一调配。对外债务进行审计,资产进行评估,确定后做母公司做担保。交易对价一部分国资委内部处理,另一部分做对外担保或支付使用。
水珠珠:各位老师,我把刚才讨论的问题再梳理一下。
问题背景:有一个全民所有制企业(简称A企业)净资产评估100万元,国资委为增加国有独资公司(简称B公司)融资和发展能力,准备将A企业的净资产作价100万元,以增加资本的方式,增加对B公司的投资(可增加B公司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请问,法律上是否有障碍?
1、全民所有制净资产能否当作股权出资,增加对公司的资本?
2、国有独资公司能否成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出资人或股东(在工商登记中,全民所有制企业没有出资人一说,只有“举办人”)?
按照公司法规定只要是可以评估和转让的资产就可以作为出资。在实际操作中,工商只要见到国资委批文,便同意变更A企业的举办人。完成工商变更后,B公司将A企业作为子企业进行管理和合并报表,会计师年报审计时也认可此方式。但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B公司能否代表全民作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股东?
如果上述操作法律上有障碍,我理解要解决该问题的方式是先由国资委对A企业进行改制,改为有限责任公司(A公司),出资人为国资委100%。那便可以由国资委将持有A公司的股权评估后作为出资,增加对B公司的资本投入了。只是改制流程比较长,B公司想简化程序,所以提出上述问题。
英圳:这就是在改制啊。是不是准备A是B的子公司?个人认为:
1、全民所有制净资产能否当作股权出资,增加对公司的资本?
个人意见:这个不是股权出资,应该是B公司获得国资委的增资,用增资资金做对价,收购A。
2、国有独资公司能否成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出资人或股东(在工商登记中,全民所有制企业没有出资人一说,只有“举办人”)?
个人意见:完全可以。这就是国有独资公司再投资,设立二级国有独资公司。
3、按照公司法规定只要是可以评估和转让的资产就可以作为出资。在实际操作中,工商只要见到国资委批文,便同意变更A企业的举办人。完成工商变更后,B公司将A企业作为子企业进行管理和合并报表,会计师年报审计时也认可此方式。但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B公司能否代表全民作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股东?
个人意见:这就是改制,交易之后确定的。完全可以。这个就是收购完毕后,A公司的资产依然属于A,B属于间接控制。不矛盾。B的增资就是一个国有资金作为交易对价的注入渠道。
水珠珠:出资和收购是两个不同的。
英圳:B的收购资金哪里来?自身,还有就是对外融资,这个投资方,只不过是国资委而已。
水珠珠:不存在B公司去收购A企业的问题,B公司不出一分资金,是国资委作为资产注入给B公司,相当于他无偿取得。
田立宏:@水珠珠 国资委是B的唯一股东,这个唯一股东讲它的其他可评估转让的净资产作为对价对B进行增资,增资后国资委仍是B的唯一股东,而B可以用国资委的增资财产再设立分支机构(不想改制的话)。出资完成后,A成为B的分支机构,不在是国资委的企业。把A企业视为国资委的净资产出资即可。
杨文浩:@水珠珠 全民所有制企业划转增资事项,可参看国资委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办法,按规定,改制后才可,涉及人员安置、社保、划拨土地等事宜也有相关要求。实际中,政府或国资委会将其管理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划转到公司,一般不直接作为出资,相应资产价值确认也需审计评估后国资委核准确认。公司下面有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一般不允许直接划转(或增资),知道的有省份是规定先完成改制。
水珠珠:现在还是认为先改制再用作股权出资的好。
钟兴春:@杨文浩 赞同。
杨文浩:比较“坑”的一种,国资委将全民所有制企业甚至公益性资产划拨给其监管公司,再以其作为对价增资到该公司的合资企业。
按改革要求,全民所有制企业近年全部要完成公司制改革,有的地方限时要求工商局完成更名,但国资委还是要求企业清产核资、审计和评估,主要可能考虑资产价值、经营效率和责任认定。党政机关脱钩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也很多。改制,最大的问题还是改制成本和人员稳定,未改而先划到公司,一般成为难搞的历史遗留问题。
邵兴全博士:关于用全面所有制企业增资国有独资公司的问题。我个人赞同@水珠珠 杨文浩的意见,最好还是先改制,然后用股权出资。因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由国资委受政府委托履行出资人职责,法律、法规并没有授权由国有独资公司进行代表,这也就是为什么规定需要改制后再出资的逻辑。但采用这种方式又比较慢,可能比较好的思路是剥离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资产,然后用这些资产来进行增资。
英圳:@邵兴全博士 如果做资产剥离,那么就要有评估审计,如果价值评估这点存在问题,那么就会把评估环节的风险直接由主管单位(国资委)承担。可是通过直接增资,由接盘公司购买,交易价格的评估确定风险,可以由接盘公司充当保护层。这样收支两条线,对税务也会有些好处吧。而且,作为接盘公司来说,不接受直接资产方式增资,以资金增资后定向购买资产的方式,在某些情况下,还可以做到节税的设计。
邵兴全博士:@英圳 @杨文浩 是的,所以他们才想直接划转。
三、关于工会持股问题
何通律师(主提问人):企业工会作为唯一股东的情况大家有接触吗?

李海:以前见过,还有国企的资产管理部门当唯一股东的。
会计唐海燕:第一次见,这应该是一个非盈利机构投资的企业。以前见过其他非盈利组织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应该是类似的。比如一些协会,学会等机构。对,关键在于投资主体是否是独立主体,非独立的话,投资主体是上家(财务上也是这样处理的)。
英圳:可能是持股平台。
何通律师:这个可以参考。

何通律师:《工会法》第十四条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李楠—陕西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朱锦清老师的《公司法学》上册对该问题有论述,可参考。(2009)一中民终字第3331号判决也与案例类同。
蒋平:非营利性法人。
俸军:可能还得看是否有实际投资及投资来源吧。
田立宏:依法注册的工会等非营利性机构可以作为股东,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但此种情况仅限于非上市企业,如果企业欲上市,那么工会持股这种形式肯定过不了审核关,不符合上市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上市前就会将职工持股会、工会等持股平台进行清理;目前上市公司中若有工会持股的情况,那基本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多见于国有上市企业当中。
蒋平:另外,上市后,也可能会存在部分代持现象。虽然不符合规定。
何通律师:如果说工会未注册,那么实际的投资人就是企业。
田立宏:@何通律师 工会未依法注册,但是作为持股人的情况,有两种处理方式:1.类推合伙;2.将设立该工会的民事主体作为共同被告。
邵兴全博士:赞同@田立宏 的观点。工会持股问题比较复杂,主要是上世纪国企改革的产物,现已不允许工会作为员工持股平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