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15年4月1日发布《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推行立案登记制度,试图解决法院系统长期存在的“立案难”问题。
特别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于颁布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规定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并于2015年5月1日正式实施。
《实施细则》明确,登记立案实施后,适用范围是:当事人向一审法院提起的民事、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申请和国家赔偿申请。上海市各法院立案部门收到起诉材料后,对于符合法律规定起诉条件的当场登记,予以立案。
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均编立“收”字号登记,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对编立“收”字号的起诉材料,在法定期限内,根据案件的类型及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立案、不予立案、要求补正的决定。
在立案登记制方面,笔者认为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行得最为严格,虽然当场立案的情形不多,但均能给予“收“字号的书面凭证。
但对于上海某些区法院,就只能呵呵了。没有几个月的等待,休想拿到正式案号。笔者于2015年11月22日至某区法院立案窗口递交民事起诉状,历时半年才于2016年4月正式立案;于2016年4月22日向另一区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直到8月12日才收到正式的受理通知书,到目前还未确定开庭时间。递交材料时,立案庭法官并未出示任何收案凭证,只是口头或给一个小纸片,告诉原告代理人诉调号(非正式的案号)及调解法官名字或办公电话。
当事人申请立案,根据《实施细则》规定,只分两种情况:(1)符合条件的当场立案;(2)不能判断的,出具注明日期的“收”字号收据;并没有规定第三种情形。同时,《意见》第三条第(四)项规定:禁止在法律规定之外设定受理条件,全面清理和废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土政策”。
立案前的强制诉调程序就是某些法院规避立案登记制的“土政策”。诉调环节,不受诉讼法的约束,没有任何时间限制,不管当事人愿意不愿意,想调解多久就多久,想调解几次就几次。这样一拖就是几十天,甚至几个月,要经原告或代理人多次上门催促,电话催促,打12368投诉,诉调中心才把案件交回至立案庭。要等到正式立案后诉讼程序才真正开始,重新确定开庭时间,被告送达不到的,还要进行公告,这样下来,一个普通的民事案件,从递交立案材料到一审结束,基本要等上一年左右的时间。
对于执业律师而言,因为法院的永无休止诉前调解,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迟迟得不到维护,诉讼程序止步不前,感觉非常苦恼。这样既造成律师的工作效率低下,一年都结不了几个案子,又饱受当事人的质疑。他们认为律师没有专业能力,认为律师不尽力,认为律师没有关系。有当事人甚至要求律师去法院活动,进行不正当交易,大大增加了律师的执业风险,也破坏了廉洁的社会风气。
为什么说诉前调解是“捣浆糊”?
首先,在当事人在起诉前,其实已经穷尽与被告的协商解决的渠道,既然决定申请起诉,双方已经没有多少商谈余地,在没有法庭较量前,没有诉前调解的必要。
其次,某些法院的诉前调解也不是真正为了解决原被告之间的争议,只为了对付立案登记要求的手段。
立案登记制不是明确不能拒收立案材料吗?那好,法院立案庭材料也收了,在法院的流程系统里也登记了案件信息,貌似还分配了法官,还有一个相当于案号的调解号。调解法官也不闲着,收到材料不久,也将诉状送达给对方,并通知双方到法院进行调解。这样对于当事人来说,好像法院已经受理了案件,但实质上,这只是法院调节立案指标的一个方法。等当事人反应过来,时间已经过去了一两个月,这样法院再根据“爱哭的孩子有奶喝”的原则,决定是否给予正式立案。
笔者知道,最高法推行的立案登记制只不过是一副治标不治本的临时药膏。在法院考核方式、案件增长远大于法官人数增加的现状不改变,立案难恐怕将长期存在。立案登记制被各种“土政策”捣浆糊在所难免。笔者现在鼓励当事人在协议中增加纠纷解决的仲裁条款,以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或许更有效率。
立案登记不好使 诉前调解捣浆糊
作者: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来源: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

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15年4月1日发布《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推行立案登记制度,试图解决法院系统长期存在的“立案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