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居民住宅小区的不断兴建,小区电力设施维护管理与事故责任承担问题日益凸显,其作为住宅小区公用设施范畴,产权主体、运行维护主体如何认定?若运行维护主体承担了维修义务后发生责任事故,是由产权主体承担产权责任还是由运行维护主体承担维护责任?本文将根据现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目前小区电力设施运营实际情况,就小区体电力设施产权主体、运行维护主体、事故责任主体简要阐述。
1、谁是小区电力设施产权主体
《电力法》第十三条规定“电力投资者对其投资形成的电力,享有法定权益”,电力设施的所有权归属按“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界定。因此,从理论上说,电力设施产权除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外,应遵守“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产权一般属于投资单位。如电表由居民出资购买,其所有权就归居民,由供电企业出资,其所有权就归供电企业,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的“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蕴含的法理理念一致,在小区项目销售前按照“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归属于出资建设的小区配套电力设施的房地产开发商。
小区项目销售后,通常开发商作为资产移交人,与供电单位签订《资产移交协议》,就小区电力设施产权无偿移交给供电单位,由供电单位承担小区电力设施的维护管理义务,但在未取得小区业主一致同意或授权或追认的情况下,开发商与供电单位签订的《资产移交协议》的效力只能是待定,供电单位并未取得小区电力设施的所有权。而此时,由于建筑区划内的小区归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公用设施产权也随之发生变化,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之规定,小区的公用设施产权应属于业主共有,则小区的电力设施也应当属于全体小区业主共有。
2、谁是小区电力设施运行维护主体
物的所有者负有管理自有物的责任。那么一旦电力设施产权权属明确,即就意味着明确了电力设施各自产权主体的维护管理责任。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
但实践中电力设施产权权属与维护管理责任并非一对一的关系,以产权归属区分电力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则属电力行业例外情形。由于小区业主、开发商亦或是物业公司一般也不具备维护管理电力设施的能力,由供电单位承担小区电力设施的维护管理义务成了实践中普遍做法,对于产权不归属于供电企业,但又属公用性质或占用公用线路走廊的,或者位于变电站内由用户投资的供电设施,除法律明确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应由供电企业维修管理,原因在于“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供电企业可凭借自身雄厚的技术实力和管理水平,更加有利于对电力设备进行管理,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用户用电权益。
那么问题是,一旦这些电力设施发生责任事故,责任的承担主体应是产权归属者亦或是承担维护管理的供电企业?
3、谁是小区电力设施事故责任承担主体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产权所有者除不承担受害者因违反安全或其他规章制度,擅自进入供电设施非安全区域内而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以及在委托维护的供电设施上,因代理方维护不当所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外,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
(2019)陕10民终249号法院判决认为: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家因发生火灾,确实给原告造成了财产损失的后果,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同时根据该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公用低压线路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用户端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公司。原告用电线路产权与被告供电设施产权分界点是电表,电表下接口至用户之间的线路的产权依据上述规定应属于用户所有,故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亦应由用户承担。
(2015)鄂新洲民初字第00233号法院判决认为: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受害人陈汉东因接触到带有电能的电力设施而触电死亡,电力设施的产权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此由供电单位负责小区电力设施的维护管理,但因此产生的事故责任由产权人即小区全体业主承担,形成了一种维护主体与责任承担主体权利义务不对等局面,势必无辜加大了业主负担,违背公平原则。最高法民再140号法院判决认为……《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但产权所有者不承担受害者因违反安全或者其他规章制度,擅自进入供电设施非安全区域内而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以及在委托维护的供电设施上,因代理方维护不当所发生事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并非只能解释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由供电设施产权人承担法律责任,还需要查明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才能确定由谁承担责任。
4、小 结
电力设施产权主体不同于运行维护主体,若供电方即是产权方也是维护管理方,在事故责任承担上无可争议。但在供电方不属于产权主体却是运行维护主体,此时事故责任承担不应全部归责于产权人,实践中需查明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属于维护管理不当则应由运行维护主体承担,属于行为人过错则应由行为人承担等,而作为产权人的小区业主应及时向电力设施运行维护主体履行告知义务,电力设施运行维护主体应及时履行维护管理职责。另外,为规避相关法律风险,小区业主亦可与供电企业通过《资产移交协议》形式,将电力设施产权移交给承担运营维护主体的供电企业。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基本内容】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场所归属】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三条电力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超前发展。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生产企业。
电力事业投资,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第十七条公用供电设施建成投产后,由供电单位统一维护管理。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供电企业可以使用、改造、扩建该供电设施。
共用供电设施的维护管理,由产权单位协商确定,产权单位可自行维护管理,也可以委托供电企业维护管理。
用户专用的供电设施建成投产后,由用户维护管理或者委托供电企业维护管理。
《供电营业规则》
第五十一条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但产权所有者不承担受害者因违反安全或其他规章制度,擅自进入供电设施非安全区域内而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以及在委托维护的供电设施上,因代理方维护不当所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
小区电力设施产权主体、运行维护主体、事故责任主体之法律分析
作者:胡森 豆琴琴来源: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

随着城市居民住宅小区的不断兴建,小区电力设施维护管理与事故责任承担问题日益凸显,其作为住宅小区公用设施范畴,产权主体、运行维护主体如何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