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未成年人名义买房后违约,债务应当由谁来承担?

来源: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以未成年人名义购买房屋,随后监护人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支付房款,应该由谁来承担违约责任?

以未成年人名义购买房屋,随后监护人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支付房款,应该由谁来承担违约责任?近日,巴南法院审理了该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院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由判决监护人支付剩余房款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2020年2月29日,杨某与其外祖父李某甲与重庆某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房地产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以52.2万元的价格购买房地产公司出售的住房一套,房款分三次付清,杨某母亲李某乙代其在合同上签字,并代为支付房款。李某甲与李某乙在支付26万余元后,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支付剩余房款。房地产公司多次索要无果后,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杨某和李某乙支付剩余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期间,李某乙与杨某父亲离婚,并约定杨某由李某乙抚养。
法院经审理认为
购房合同签订时,杨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李某乙以杨某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其真实意思表示为该房屋部分产权归杨某所有,房款由李某乙、李某甲支付。在购房人无力支付剩余房款情况下,房地产公司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诉请杨某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本无不当,但由于杨某系未成年人,让其继续履约并承担违约责任明显超出了其实际履行能力,侵害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据此,法院判决李某甲、李某乙支付房地产公司剩余房款26万余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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