厨房正做着香喷喷的饭,厨房吊顶突然流出有异味污水。经过沟通,原来楼上把厨房改成卫生间,卫生间污水渗水流入下层。
案情简介:
杨某经常发现自家厨房的吊顶有污水渗出,并散发出难闻的异味,便上楼找丁某了解原因,此时杨某发现丁某将厨房改建成卫生间,而该卫生间位于杨某家厨房的正上方,因相关地面防水措施老化导致出现漏水。杨某当即提出丁某将厨房改成卫生间的行为违法,应该恢复到原设计位置,丁某表示有权决定自己房屋的装修改造,仅愿意对地板的防水进行维修。自从杨某知道卫生间设在自家的厨房上面,以及想到污水曾多次滴在原告的生活用具及食物上面,严重影响了杨某的正常居住和生活,并给杨某及家人带来严重的精神负担。沟通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说法:
(1)由于厨房和卫生间的功能明确,对于其建造有一定的特殊要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年7月26日公布的《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5.4.4条规定:“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餐厅的上层”。《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明确规定该条规定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2)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根据前述规定,被告将不具备防水要求的厨房间,更改为防水要求很高的卫生间,明确违反前述强制性规定,而且厨房污水和厕所污水混同,也容易造成安全隐患。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虽然业主对自有房屋享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但享有权利的同时,一定会负有对应的义务,以防止权利被滥用,这个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权利边界是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被告改变原来楼房房间的设计用途,将统一设计的厨房更改为卫生间,在一家人享受美食带来快乐的时候,却被楼上污水和异味所烦恼,明显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且违背了公序良俗。
法院裁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将卫生间恢复到原设计位置。支持了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
楼上把厨房改成卫生间,正对楼下厨房,可以吗?
作者:刘莹莹来源: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

厨房正做着香喷喷的饭,厨房吊顶突然流出有异味污水。经过沟通,原来楼上把厨房改成卫生间,卫生间污水渗水流入下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