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篇
风险提示: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考察员工是否适应用人单位发展、符合岗位要求的重要环节。试用期期限的约定应符合法律规定;试用期考核标准及录用条件应明确具体,具有实际可操作性;用人单位应明确告知员工考核标准和录用条件,否则用人单位不得以试用期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从而使试用期丧失了应当具有的重大考察意义。
试用期满后,公司可以以员工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为由辞退吗?
不可以。
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辞退事由只能适用于试用期员工。如该录用条件未告知员工,试用期也不得以此为由辞退。试用期满,如员工考核考核不合格的,需先调岗,调岗后仍无法适应岗位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试用期满后,公司可以以员工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为由辞退吗?
作者:文化品牌部来源:乾坤律师事务所

试用期篇 风险提示: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考察员工是否适应用人单位发展、符合岗位要求的重要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