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人民群众的生活工作受到了极大的影响,同时也引发了疫情防控、企业复工、职工待遇、诉讼仲裁处理等诸多法律问题。特别是对用工密集型企业来说,影响较为严重。在疫情蔓延的背景下难免会产生职工招录、合同履行、因疫情防控职工无法提供劳动、返岗等一系列现实的企业管理问题。为此,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永伦劳动法苑团队律师全面整理了疫情背景下企业用工与劳动关系管理全流程中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进行一定的解读及梳理,并将疫情背景下涉及的劳动用工法律问题分成若干板块,近期以连载的形式在律所公众号推送,以期给众多企业提供一定的参考指引,但因有关事项属于新型法律问题,实务中对有关规定也存在不同的理解与争议。因此以下内容仅供参考:
1、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是否属于工伤?
属于工伤。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卫健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的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单位职工作为志愿者因参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活动,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能否认定为工伤?
属于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单位职工作为志愿者参加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活动,感染患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符合上述规定中第(二)种情形,视同工伤,应当予以认定。
3、单位职工被派往疫区出差期间不幸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能否认定工伤?
属于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工伤:(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职工被派往疫区出差期间因工作原因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符合上述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4、单位职工在隔离期间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能否认定工伤?
不属于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包括:(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9)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单位职工在隔离期间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因此,不能认定工伤。
5、上下班途中单位职工被感染新型冠状肺炎,能否认定工伤?
不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据此,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非因上述原因受到伤害的,不属于工伤。
6、在疫情延期复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在家工作时发生伤害事故能否认定工伤?
原则上属于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但职工需提供证据证明其所受到的伤害系履行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原因所致,否则,认定工伤存在一定的风险。
7、用人单位未给职工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职工在参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卫健委三部委印发的《有关人员因履职感染新型肺炎保障通知》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8、职工被确诊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个人是否需要承担医疗费用?
财政部、医保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医保及财政部门要确保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一是对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二是对于其中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备案,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三是患者使用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诊疗方案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财政厅 卫生健康委转发财政部、医保局的《紧急通》知后,于2020年1月28日出台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该通知中明确:二、切实保障疑似患者医疗费用。在按要求做好确诊患者医疗费用保障的基础上,疫情流行期间,对于按卫生健康部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确定的疑似患者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制定财政补助政策并安排资金,实施综合保障,中央和省级财政视情给予适当补助。各地务必做好防控经费保障工作,决不能因为费用问题延误疫情防控。三、确保异地就医患者先行救治。对于确诊或疑似患者异地就医医保支付的费用由就医地医保部门先行垫付,并做好异地就医参保患者信息记录和医疗费用记账,疫情结束后全国统一组织清算。异地就医确诊患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由就医地按财社〔2020〕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对异地就医疑似患者医疗费用,按本通知第二条执行。
根据以上文件,参保职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不管是在本地还是在异地治疗,因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承担或垫付,个人负担部分将由财政予以补助。
9、被隔离期间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职工享受什么待遇?
按照病假进行处理,享受医疗期的有关待遇。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病假工资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10、职工被隔离期间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是否自动顺延?
自动顺延。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11、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职工,如何计算医疗期?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以上内容由永伦劳动法苑律师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解读和整理,不属于正式的法律意见。如与国家或相关政府部门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或政府部门规定为准;期间国家或地方政府部门如有政策文件后继出台各项不同的政策,以相应政策为准。
新冠疫情期间劳动用工法律问题集锦(连载四) ——工伤、医疗期篇
作者:杜长春 刘恒武 刘莹 李欣来源:永伦律所

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人民群众的生活工作受到了极大的影响,同时也引发了疫情防控、企业复工、职工待遇、诉讼仲裁处理等诸多法律问题。特别是对用工密集型企业来说,影响较为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