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随着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出台,在人民的日常生活中,不断出现各种经济纠纷,其中婚姻家庭问题中的夫妻共同债务纠纷问题一直是目前社会各界人士持续关注的热点,本文将从问题的提出、调查研究概况、现实探析、规则修正四个方面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展开阐述,分析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中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一定的建议。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家事代理权;举证责任;共债共签
一、问题的提出
21世纪,随着人们经济生活水平的大幅提升以及消费观念的不断更新变化,各种各样的经济社会问题不断涌现,民间借贷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以及不断攀升的离婚率等问题开始进入社会各界人士的视野。之前,检察院发表的一篇关于丈夫私自贷款却让妻子偿还的文章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今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出台生效,其中对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作出了更为清晰的界定,从此,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的相关法律问题越来越明晰,开始得到了大众的普遍关注,成为热点问题。
二、调查研究概况
(一)研究的目的及意义
目前,在我国法院审理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说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或者说是疑难问题,不少基层人民法院对于夫妻双方在离婚诉讼中主张的共同债务不做出明确的认定,导致本应一次性解决的纠纷和矛盾没有得到解决。而在不少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中,夫或妻一方在外举债,既没有经过配偶的同意且对方对此毫不知情,同时所举债得到的款项也并非是来用于夫妻家庭之间正常的生活或是用于共同经营的事业中,而人民法院对此却常常简单地根据被告举证原则,认定其为夫妻共同债务,导致做出了不少错判和误判。
1980年,婚姻法开始颁布,2001年开始修正,其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并没有做出比较细致的统一规定,2001年至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一直在不断完善。近年来,开始逐步出台司法解释,发布最高院指导案例。自此之后,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法院裁判参考和规则开始逐步确立。
2003年,现实生活中开始出现人们采用假离婚的方式来躲避夫妻债务,于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债权人利益、夫妻双方利益均衡权量之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进入大众视野,该解释中的第二十四条规定,开始统一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为司法实践带来了参考。随后,越来越多的实践表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虽然能够有效遏制夫妻双方有恶意逃债的现象,但是,另外一种情形开始出现:夫或妻其中一方与债权人进行恶意串通,以此来损害夫或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致使夫或妻另一方在莫名其妙就背负大额债务,于是,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出台,它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进行了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它在一定程度上扭转了夫妻另一方处于弱势的局面,但其又增加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
如今生效的《民法典》吸收了之前司法解释的精粹,在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详细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具体情形,确立了夫妻债务共债共签原则,并有效地平衡了债权人、夫妻双方的举证责任,合理维护了三方的合法权益。《民法典》已经生效,相关的立法解释也在紧急的编纂之际,研究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及现状,可以为即将颁布司法解释略尽绵薄之力。
(二)研究方法
为撰写本文,笔者在咨询了相关的专家、学者之后制定了调查问卷,并对青海省、河南省有名的专职律师进行了访谈,随后,笔者对相关的法条进行了分析对比,在裁判文书网上下载了大量的案例进行研读,在学习的基础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及现状问题进行了细致的研究分析。
三、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之现实探析
(一)调查结果分析
通过问卷结果显示:年轻的夫妻尤其是经济条件富足的夫妻是愿意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的,但共债共签的实现达不到很好的效果,70%的认为:借款时需要夫妻双方同时在场比较浪费三方的时间,为了节约时间成本还是夫妻一方签署即可,完全没必要双方均在场。85%的人愿意夫妻之间财务、债务公开,同意有福同享有难同当,但也有10%的人认为,夫妻之间的财产应当独立,互不干涉,夫妻一方没有必要为了另一方负担债务。
通过和知名律师的访谈结果得知:如果律师作为负债方的代理人的话,他们会更加倾向于:将夫或妻一方对外的举债认定为个人债务,不增加其伴侣的负担;如果他们是作为债权人的代理人的话,他们比较倾向于:将夫或妻一方对外的举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希望债权人在向外借款时能够及时了解借款人的经济条件、家庭状况并让双方均知情且在场。
(二)裁判文书案例分析
(1)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夫妻债务的,出借人应对借贷关系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夫或妻其中一方,如果和第三人之间恶意串通,以此来虚构夫妻债务,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出借人(债权人)应当对该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及法官在审判案件事实时,不应该仅仅凭借债权人提供的借据、欠条、借款协议等债权凭证就以此认定借贷关系成立,也应当具体审查一下案件事实用来佐证,如:双方之间的通话详情、短信、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清单、转账记录、存款凭条、双方资金往来、资金走向、用途、数额等等因素来综合判断,不能仅仅听信夫妻一方的借款人和债权人的一面之词。出借人如果无法提供其他的证据来相互印证,则可以认定其没有尽到举证义务,由此,可以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2)夫妻一方所借债务是否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
一般来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者妻其中一方用自己个人的名义,向外举债时,所借的数额并没有超出一个普通家庭的日常生活需要,那么我们就可以推定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是夫或者妻其中一方认为该笔债务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那么他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者妻其中一方用自己个人的名义,向外举债时,所借的数额远远超出了一个家庭的生活的正常需要,如果出借方(债权人)坚决认定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那么他就要对该项债务的用途即夫妻合意提供举证责任,具体用来证明该笔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家庭的共同生活或是两人的经营事业,还是说夫或者妻一方对外的举债得到了另一方的事前认可和事后追认。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应当以婚姻关系是否存续为重要依据,我们同时也需要去考虑该笔举债的款项的用途、去向。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当中遇到困难应当平等协商、互相信任,取得一致的意见。
四、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修正
(一)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笔者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的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应当遵循如下规则:首先,根据谁主张的诉讼请求,谁就要对其主张的事项提供举证责任的原则,债权人(第三人)向法院来主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他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基础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成立。比如,债权人能够向法院提供:借条、欠条、借据、借款合同或协议、书面约定、还款承诺等,如果在这些借款凭证上有借款人夫妇双方的签字,则可以直接证明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在这些借款凭证上只有借款人夫或者妻一方的签字,那么此时就需要债权人提供夫妻双方形成合意的证据,比如:事后追认。
其次,如果债权人找不到夫妻双方能够形成合意的证据,那么我们就需要判断借来的款项的数额大小来认定,如果借来的款项数额符合一个正常家庭的日常生活需要,那么,我们可以直接认定该笔债务应当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要夫妻共同来进行偿还。如果夫或者妻其中一方反驳不是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就需要他自己来提供证据来证明其主张。
最后,从原则上讲,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举的债务已经超出了一个正常家庭的日常生活需要,而且没有能够证明夫妻双方形成合意的证据,那么我们就不能直接认定该项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此时,需要我们从该项债务的用途上来分析,认真分辨该笔债务是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非举债方的配偶是否从该笔债务中获利,两人的生活质量是否有提高,是否用于夫妻双方共同经营的事业中。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完善家事代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夫妻的共同债务认定的思路得到了新的突破,从中可以看出,它更加注重平等主体之间的平等、协商原则,那就是:共同意思表示。整体思路就是:夫妻双方有明确共同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无明确共同意思表示的但符合家事代理权的,推定为夫妻双方有共同意思表示;没有办法推定夫妻双方有共同意思表示的,可以从借款的用途即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来确定是否属于夫妻债务。
在这样构思当中,当夫妻一方对外举债时,债务只有夫或者妻一方的签字时,对于其借款用途是否符合“家庭的日常的生活需要”就成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突破口。那么,我们如何去认定“家庭的日常的生活需要”呢?我们所说的“家事代理权”的具体范围是什么呢?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相关调查数据显示,我国的城镇居民家庭生活消费主要分为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等八大类。家庭的日常的生活需要,可以对照参考八大类家庭生活消费。一般来说,我们还需要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和消费水平,以及夫妻等家庭人员的经济状况、生活习惯、兴趣爱好等来综合评定。另一方面,我们还要考虑夫妻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教育费用等支出、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用支出等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家事代理权的规定并不完善,由其是对于夫妻双方分居、离婚诉讼期间的家事代理权是否中断也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为了减少民间借贷纠纷中案件审理关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情形,可以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家事代理权的产生、中止、终结作出具体的规定。
(三)增强大额债务共债共签的运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更加注重平等主体之间的意思自治,其实,要想减少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争议和诉累,一方面,我们可以从根源上,也就是从债权人出发,让债权人从自己的的审慎义务上来根本解决争议问题。债权人在准备借出款项的时候,应当充分了解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如:个人信用、经济状况、婚姻状况、偿债能力、家庭条件。必要时,甚至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多方担保。如果是借款给已婚的夫或者妻一方,一定要通知夫妻双方同时到场,双方均知情后确认签字,如果不可以同时实现双方签字的话,也需要及时进行事后的追认工作,或者可以得到另一方的担保,以防未来出现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纠纷。
另一方面,我们同时也可以从夫妻的角度出发。夫妻双方在结婚时可以签署协议,对于自己未来的财产、债务作出具体的规划和约定。虽然法律并没有规定,但是,夫妻双方可以就此约定:对于数额较少的债务我们可以单方授权,对于数额较大的债务一定要双方到场签字。
结 语
在中国传统的正律系统内并没有“夫债妻还”的明确强制性规定,但在法律实践层面却常常出现不尽相同的现象,“父债子偿”、夫债妻还”还是普遍存在的现象和观念,虽不为国家立法所确认,却也从未禁止。
随着人民生活消费观念的不断变化,传统的婚姻家庭及消费观念受到了极大的冲击和影响,“夫妻一体”的财产观念也在逐步变化,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如何认定、三方权益如何平衡,这些都是急需解决的大问题,民法典已经出台,但对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相关规定仍有不足,需要出台新的司法解释予以补充,仍然需要社会各界人士的不断努力,共同来完善相关的规则体系。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现状调查研究
作者:姜丽丽来源:京师豫见

摘 要 随着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出台,在人民的日常生活中,不断出现各种经济纠纷,其中婚姻家庭问题中的夫妻共同债务纠纷问题一直是目前社会各界人士持续关注的热